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2001年3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机构进行的所有采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规定不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建设采购系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
本细则所称货物系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各类专利或非专利商品形式的技术类成果,以及随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工程系指各种房屋、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以及随工程附带的服务。
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服务系指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检查、建设审计、律师事务、大型科技研究及中间试验项目、前期调研及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项目融资策划等。
第二章建设采购机构
第四条管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为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管理建设采购的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主要职能:
(一)研究制定政府建设采购政策,拟定政府建设采购法规、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执行。
(二)制定供应商、施工企业、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准入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建设采购工作,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授权受理有关政府建设采购方面的行政投诉,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研究确定政府建设采购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及不适宜进行政府建设采购的项目,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建设采购部门。
(四)组织编制政府建设采购计划,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政府建设采购许可证。
(五)审查和备案政府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则及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准入资质标准,组织评估建设采购项目效益情况,并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政府建设采购的执行情况。
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采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性单位。
第三章建设采购适用范围、规模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政府建设采购的适用范围
(一)从建设资金来源确定的范围: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5.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8.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9.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10.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11.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方面确定的范围: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社会福利等项目;
9.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10.其他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
(三)其他方面确定的范围:
1.国家委托由国家安排在地方的建设项目和国家安排的地方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建设采购;
3.自治区政府和计委确定的其它建设采购。
第七条政府建设采购的规模标准
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第八条有关资金的规定
凡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项目,其资金从各单位的年度计划中分离出来,不再直接拨给各单位,采购资金属计划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计划于政府建设采购计划下达15日内将资金划入政府建设采购中心专用帐户,属其它途径安排的资金,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金额将资金足额划入政府建设采购中心专用帐户,统一支出,统一结算,逾期不划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招标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节约资金,除政党必须的费用外,按原投资渠道返回,由原投资部门继续滚动
使用。
招标人及项目实施单位在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验收无误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建设采购中心,政府建设采购中心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中标金额及交付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集中拨付给中标供应商,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以外的小额采购须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核准后颁发建设采购许可证,自行采购。
第四章采购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采购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项目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报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政府建设采购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单位提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形式报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审核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须向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提交招标采购计划、项目招标采购明细及价格估算表(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材料,由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审核批准,颁发政府建设采购许可证。
(一)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依据国家计委和自治区计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等,对采购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项目类型,预算额度确定采购方式,编报采购计划。
(二)经自治区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下达自治区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计划。
(三)招标采购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招标采购的标与包的划分。
2.按标列出招标内容的名称、型号、规格或技术要求数量、概算价格及其计算方式。
3.按标列出招标内容的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地点。
4.招标过程时间要求。
5.委托招标单位及其委托招标单位资质等资料。
6.招标方式。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经批准采购招标采购项目的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项目法人与中介机构签定招标采购代理采购委托合同书。
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的技术要求、最高预算额度,时间要求等。
(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包括采购办公室和项目法人)进行市场调查、论证,在此基础上进入招标采购的技术程序。
(三)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将招标报告报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
(四)如有必要,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经济性、有效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对招标报告进行再次审议,重点对标底(价格)和投标商(供货方)的资格进行审议。
(五)中标商与使用单位签定合同书,合同书报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及自治区财政等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采购询价采购项目的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了解掌握并提供各供应商的产品的详细情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经济实力、信誉以及谈判预计接受价格等情况和材料,询价采购方式的供货单位原则上不能少于三家。
(二)项目法人与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签定询价采购委托合同书,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的技术要求、最高预算额度、时间要求等。
(三)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包括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和项目法人)进行市场调查和充分论证,并向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提交论证报告。
(四)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论证结论确定供应商及预算额度。
(五)项目法人与供应商签定合同书。
合同书报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备案,同时报财政等有关部门作为拨款依据。
第十三条采购项目管理
(一)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工程、服务或货物交付验收、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并按规定向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上报项目竣工决算及专项经费跟踪反馈表。
(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中介费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国家有关取费标准规定,由委托方划拨到政府建设采购中心,再由政府建设采购中心向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支付。
(三)招标(询价)采购的工程、服务或货物在质量、价格、性能等同等条件下应首先选用地产品。
(四)政府建设采购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五)在采购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法人、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
(一)除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决定必须由采购机构直接进行招标采购的特定项目以外的公开招标采购,一般情况通过采购代理方式进行采购。
(二)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投标资格的招投标机构;
2.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均接受过政府采
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3.具有履行采购代理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能力、经济责任能力、设备设施、管理能力,并且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技术、贸易、经济、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
4.建立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支持系统,能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5.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法人、法人代表、财务主管及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记录;
6.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采购代理服务的技术能力、技术水平以及所代理服务的质量、数量和价格合理性进行验收和评价,并写进采购过程记录。
(四)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供应商的资格
(一)申请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合法的法人身份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2.有完备的生产或供货能力,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际标准;
3.资金和财力状况良好,履行缴纳社会保障和税收义务;
4.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资格前五年内没有职业犯罪和刑事犯罪记录,没有走私犯罪记录;
5.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不损害供应商保护其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采购办可要求参加采购过程的供应商提供可以确认其申请准入资格应具备条件的书面证据或其他资料。
(三)自治区建设采购办通过资格预审,确定进入采购过程的供应商。
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向供应商发出预审邀请书,提供成套资格预审文件。
(四)采购办如在任何时候发现某一供应商所提交的关于其资格的资料为虚假资料即应取消该供应商的资格;
(五)对违法、违规、施加利诱手段的供应商,经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采购机构可在正式接受一项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前的任何时候,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
采购机构不对因为执行拒绝供应商的规定而对提交了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供应商负赔偿责任。
拒绝通知应迅速发文提交了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所有供应商。
(六)政府建设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采购机构在正式招标采购之前,分国内招标采购和国际招标采购在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
指定的相应媒体上发布招标通告。
第十七条采购机构应存有采购过程的记录。
采购记录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关于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简要说明;
(二)提交了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说明供应商有资格或缺乏资格的有关资料,以及与采购机构签订了采购合同的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合同价格;
(三)评审和比较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概要;
(四)拒绝了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情况的说明,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法以及采购过程没有产生采购合同等情况的说明,在采购过程中使用根据国籍限制参与的理由和具体情况的说明;
(五)关于澄清资格预审文化要求的答复,以及修改该文件的概要。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的生效
(一)供应商中标之后,采购机构与该供应商签署一份与投标一致的书面合同。
在招标文件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采购合同一经签署即告生效。
(二)如投标文件规定该采购合同必须报请上级批准,在获得批准前,采购合同不得生效。
(三)若中标的供应商未能按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或未能为履行合同提供规定的担保,采购机构有权拒绝该投标,并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之中再选定一个供应商。
第十九条采购合同开始生效地,采购机构应迅速发布授予采购合同的公告,列明订立刻合同的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合同价格。
所授合同价格低于100万元的可不发布公告。
第五章货物或工程采购方法及适用条件
第二十条采购方式
货物或工程采购适用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竞争性招标采购也称“公开招标”,系指采购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通知,吸引供应商参加投资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也称“邀请招标”,系指采购机构向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发出投资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系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并选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系指对几个供应商(通常至少三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为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系指针对一家供应商进行的没有竞争的采购。
第二十一条竞争性和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
(一)凡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均采用竞争性公开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
1.在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指定媒体上通告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标的名称”及相关内容。
2.采购机构或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安排各项招标事宜。
招标文件应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标准和方法,投资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规定。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主持开标,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开标时应公证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4.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法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自治区建设采购办认定的“专家库”通过微机随机抽取,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履行职责。
6.评标委员会须向项目法人和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提出书面评审结论,评审结论经项目法定代表人确认并报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审核通过。
7.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机构与中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须抄送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备案。
(三)有限竞争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
1.选定足够数量可以提供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以无判别待遇方式向其征求投标,确保有效竞争。
2.除发布招标通告的规定以外,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适用于有限竞争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或发生突发事件,或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或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
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5.经建设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采购机构应与足够数量的供应商举行谈判,所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资料要平行地发送到每个谈判的供应商,以确保有效和公平竞争。
(三)采购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
(四)谈判结束后,初选的所有供应商在某一规定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报盘。
采购机构在最佳和最后报盘基础上选定中选报盘。
第二十三条询价采购
(一)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在合同估计价值较小或采购现成标准产品的情况下,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方法。
(二)采购机构要向至少三个以上的供应商邀请报价,但不得与供应商就报价进行谈判;
(三)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出一个报价。
供应商的报价应说明是否包括运输、保险、关税和其他税项等货物或服务本身价值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采购合同授予提出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
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1.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秘密咨询,无其他合适替代标;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3.属原招标范围内,追加合同以外且合同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须与原供应商签约;
在招标通告发XXX提供充分评议机会后,采购机关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效率或政策目标的实施;
4.经建设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
第二十五条征求建议书通知
(一)在自治区建设采购办指定媒体上刊登通知,征求服务建议书和资格预审申请书。
通知书须载列采购机构名称、地址、拟采购的技术或服务的简要说明,取得邀请建议书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以及对邀请建议书收取的任何费用。
(二)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在下述情况下可不采用公开征求建议书:
1.采购的服务只能从有限数目的供应商那里获得;
2.审查和评价大量建议书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服务的价值不相称;
3.直接征求建议是为了确保机密或出于国家利益而必须采用的唯一方法。
4.采购机构应按照征求建议书通知所列明的程序和规定,向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若为不采用公开征求建议书情况,可直接向参与的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在完成资格预审程序后,向预审合格并已支付所收费用的供应商提供邀请建议书。
对邀请建议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取费为印制及将其寄送供应商的成本费用。
5.邀请服务建议书的内容由建设采购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六条审评建议书的标准
(一)建设采购办应定出审评建议书的标准,并确定每一条标准的相对毕生及其应用于审评建议书的方式。
这些标准在邀请建议书中可初步涉及以下几点:
1.供应商及其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性和管理能力;
2.供应商提出的建议对满足采购机构采购需要的有效性要求;接受某一建议书将对该项目采购的意义和目标的承诺;
3.建议价格,包括适用的任何优惠幅度、任何附加费用或有关费用;
4.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要求。
(二)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采购机构在审评和比较建议书时可对区内或国内的服务供应商给予一优惠幅度,并反映于采购过程的记录中。
第二十七条邀请建议书的澄清和修改
(一)供应商可要求采购机构澄清邀请建议书。
采购机构应对在提交建议书截止日期前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收到的由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邀请建议书的要求做出答复,并通知提供了邀请建议书的所有供应商,但不得标明该要求的提出者。
(二)在提交建议书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如果澄清要求合理,采购机构可根据供应商的澄清要求印发修改邀请建议书增编,并迅速发送给提供建议书的所有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