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改革现状评析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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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现状评析与对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特别是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层网点从农村部分撤出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显得尤为突出。

自2003年下半年启动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展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准确了解农村信用社改革现状,针对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对策措施,对于发展农村金融以及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现状评析
两年多来,通过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农民以及各方投资人的积极性,改革整体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支农力度有所加强,但追求效益与服务“三农”矛盾仍很突出。

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能够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基础,不断推出新的贷款品种,加大支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有力的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

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可以“自主选择”,在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自发地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合作银行发展的商业化、城市化倾向开始显现,从而导致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国家要求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建设的矛盾凸显出来。

这种倾向和矛盾的积累,不仅潜伏着金融风险,而且加重了支农融资难度,不利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有悖于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

2、产权和组织形式改革顺利推进,但产权关系仍然不够明晰。

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环境、不同经营状况的农村信用社,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的总体目标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外部条件,都基本找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

多数农村信用社组建了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机构,有条件的则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但从掌握的情况看,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还停留在对旧体制上的修修补补上,“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尚未真正解决。

部分股东为了临时取得贷款而非自愿入股,从而对信用社经营情况并不关心,本应属于社员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及主管部门等“内部人”手中,而这些“内部人”却拥有不需要对后果负责的决策权,社员仍然不能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有效控制。

3、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健全,但责权利失衡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

通过一系列变革,农村信用社和其它农村金融机构在股权设置上都突出了中小企业法人股
和投资股的比重,从而使投资者在农村信用社管理架构中的地位得到强化。

但是由于产权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因此,责权利失衡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

主要是社员大会难以发挥作用,监督缺位。

4、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但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待加强。

按照新的监督管理框架,25个省(区、市)选择组建省级联社,另有少数省市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级联社等机构依法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信用社的自主性仍然较多地受到行政干预,省联社的高官都由省政府任命,而且多由省政府的官员兼任,这就使联社陷入政府的管控之中,难以避免信用联社、基层信用社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受到政府行政干预的牵制,甚至可能成为政府的“第二财政”。

5、各项经济指标明显改善,但风险状况不容乐观。

到2005年9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总资产35866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3744亿元,增长62.1%;资本净额1038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2256亿元;资本充足率5.89%,比2002年末提高14.34个百分点。

通过改革,虽然农村信用社活力初显,效益改善,但仍然存在较大风险。

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尚未全部消化,部分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仍然很高,面临生存危机。

另一方面,新的风险伴随改革逐渐产生,主要是改革中增扩的股金能不能巩固、新的资本金能不能随业务的扩张得到持续补充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管理队伍素质不高,随着股金增加和业务规模扩大,新增贷款的质量能不能保证也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对策建议
1、强化服务“三农”意识,找准组织体系定位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的特征被逐渐淡化。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生产力还不发达,农业科技水平落后,农产品投资回报率低,农村资金贫乏,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金融支持,特别需要建立健全坚持互助合作,为入社农民服务,不以盈利最大化为宗旨的农村信用社金融体系。

因此,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本质不可变,服务于农村经济的方向不可偏离。

2、进一步推进产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推进产权改革必须坚持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有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要在人员组成上考虑吸收熟悉农村金融的非员工社员,在股金结构上允许股权适当集中,允许经营管理者提高入股额,培养大股东社员,提高股东参与信用社管理的积极性。

完善法人结构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制度。

如实行理事长与主任分任;规定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外部理事应占一定比例;明确信用社主任提名程序及其权责范围,设立监事会人员组成结构与运作程序,增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建立现代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推动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体系建设;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社务公开建设,接受广大社员和存款人对联社和信用社经营情况的监督,对信贷决策实行严格的“ 问责制”。

3、进一步完善新型管理体制,逐步引入行业自律管理
省级政府在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要以“服务‘三农’,防范风险”为核心目标,处理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与尊重法人单位自主权的关系,克服管理上的行政干预,避免形成新的政企不分和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

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社法人考核办法,实现责权利密切挂钩,形成内在动力。

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省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形成监管合力。

在当前形势下,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入发展,加强国家调控和省级政府的监管是完全必要的,但从长远建设出发,必须借鉴国际惯例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

可在全国和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其主要职能是:对会员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服务,以此加强行业自我约束能力等。

4、尽快消化历史包袱,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
决策监管部门,要为农村信用社尽快消化历史包袱提供帮助,搞好服务。

一是对信用社不良贷款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不良贷款应在严格审核后给予核销,使信用社轻装上阵。

二是在增资扩股方面给予信用社优惠政策,在一段时间内允许保息分红,以利于稳定股金。

三是适当放开信用社存款利率,免除营业税,降低所得率税,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以利于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

农村信用社自身则应当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是盘活存量贷款。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成立专门的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对恶意逃债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制裁。

二是管好增量贷款。

在新增贷款的管理上,注意优化贷款结构,构筑信贷风险“防火墙”,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三是加强金融创新,扩大收入来源。

充分发挥自身营业网点多的优势,积极拓展中间业务,发展结算体系,了解客户需求,在客户开发、客户服务上做好文章,以高效、安全、方便的高科技服务赢得客户,巩固和拓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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