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事故安全学习警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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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事故安全警示学习材料
集团水电公司
材料一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窒息事故
一、事故经过及结果
2015年3月31日,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佛坪县岳坝镇西花电站4#引水隧道引9+182.994导井一班4人在进行斜井放炮后的排险作业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经过:4人在进行作业时,郭某将洞内空压机打开送风不到1小时,谢某、周某便进洞作业。
随后,郭某发现谢某出事,将其救出后,又返回洞内救周某,发现周某已无生命反应。
当即通知施工负责人李某和黄某,李某、黄某和徐某赶往事故现场后也进入洞内进行救援。
谢某和周某经抢救无效确诊死亡,郭某和李某中毒受伤。
二、事故原因
1、西花电站4#隧道通风系统不健全。
洞外通风风筒上没有安装风机且风带多处破烂,独头巷道物没有通风设备,更没有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设备设施,而是利用空压机风钻机仅有的一点风既打钻又供作业人员呼吸供氧。
2、4#引水隧道导井的安全管控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
在未进行有毒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分析,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允许作业人员进入4#引水隧道导井作业。
3、现场管理人员施救不当。
李某、郭某2人在作业人员周某、谢某已严重缺氧窒息并摔伤的情况下,未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救援设备、现场救援环境不明、未采取防护措施就冒险进入隧洞导井,盲目采取不当救援方法组织施救,导致其2人中毒受伤。
4、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全员职工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无自救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责任及处理情况
经调查组认定,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4#引水隧道导井窒息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意见如下。
1、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1)谢某、周某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未
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擅自违章冒险进入斜洞内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建议:鉴于谢某、周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其责任不予追究。
2)李某,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建设工程4#隧道施工负责人。
违反《安
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安全监管不到位,在没有专用的通风设备向隧洞送风,也没有对隧洞内含氧量和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没有掌握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工人进入洞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3)魏某,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为佛坪金水河西
花电站建设隧道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以下职责: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未组织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五、未定期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安全管理上未尽到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建议:一、由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给予魏民贤撤职处分。
二、由佛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魏民贤处以2014年度收入30%的罚款。
4)李某,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建设
隧道工程安全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是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以下职责:一、未按要求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二、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三、未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四、未及时
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五、没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撤销李剑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不得再负责、参与该工程建设。
5)张某,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佛坪县岳坝镇金水河
西花沙梁电站项目经理,作为建设方对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县岳坝镇金水河西花沙梁电站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严格按照《西花、沙梁电站工程引水隧道初步设计》及《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隧道作业“六大系统”规范建设监管,未定期对隧道导井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上年度个人年收入30℅的经济处罚。
6)席某,佛坪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县水利水电工程安
全生产工作。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未达到“全覆盖”,隐患治理未做到“零容忍”。
没有及时发现或者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的决定,对该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落实监督不到位。
没有尽到行业监管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鉴于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
已介入立案调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建议:由佛坪县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7)谢某,佛坪县岳坝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兼任镇安监站站长,
分管镇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
鉴于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已介入立案调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建议:由佛坪县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8)周某,佛坪县岳坝镇安监站安监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已介入立案调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建议:由佛坪县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2、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此工程中,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有限空间作业环节控制不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设项目“三同时”未落实,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此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佛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的经济处罚。
2)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方未监督施工企业按规
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通风、监测等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建议:该公司向县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材料二绩溪抽水蓄能电站岩体滑塌事故
一、事故经过及结果
2016年6月20日14时05分,安徽宣城市绩溪县,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承建的安徽绩溪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左坝肩趾板的上部边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岩体滑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30.88万元。
二、事故原因
1、绩溪电站上水库河谷两岸边坡陡峻,裂隙填充物为碎屑岩、泥岩,岩体稳定性较差,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2、2016年4月1日至6月20日,共计81天,事故地点降雨天数为53天,事故前一日(6月19日)20小时连续降雨58mm。
大量雨水持续渗入岩体裂隙,致使岩体之间摩擦阻力降低,岩体应力失去平衡而滑塌。
3、施工单位于4月份对该边坡进行了喷浆封闭,但未及时采取挂网锚喷支护措施。
4、施工单位在事故前一日为暴雨天气的情况下,对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风险估计不足,仍安排施工作业。
5、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尽管开展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但均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
三、责任及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利,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到位而导致的由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于4月份对该边
坡进行了喷浆封闭,但未及时采取挂网锚喷支护措施;对不利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造成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之规定,应负直接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罚
款人民币500000元。
2)安阳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水五局劳务分包单位。
对不利
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造成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应负间接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安阳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监理单位。
会同施工单位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之规定,应负监督责任。
建议对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罚款人民币29000元。
4)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绩溪电站建设、运行的主管部门。
对该
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不足,2013年6月绩溪电站开工至今,仅在2015年5月开展了一次现场“防汛暨施工质量安全督查”,并下发通报,要求绩溪电站整改到位。
2016年入汛以来,绩溪县
雨水较往年偏多,华东监管局未到绩溪电站开展现场检查,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2、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刘辉祥,中水五局绩溪电站C1标项目部安全员。
作为安全管理人
员,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刘辉祥罚款人民币6000元。
2)万作民,中水五局绩溪电站C1标项目部安全总监。
作为安全管理
负责人,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次数较少;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万作民罚款人民币8000元。
3)宋立新,中水五局绩溪电站C1标项目部副经理。
作为C1标项目
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对不利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造成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建议对宋立新罚款人民币9000元。
4)尹成福,中水五局一分局副局长,负责C1标项目。
作为中水五局
驻安徽绩溪抽水蓄能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对该项目安全生产督促、指导不够,开展现场检查次数较少。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建议对尹成福罚款人民币9000元。
5)吕瑞平,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绩溪电站项目部总
监理工程师。
作为监理项目部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会同施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
施。
”之规定,应负主要监督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吕瑞平罚款人民币9000元。
材料三盖孜水电站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及结果
2016年3月6日,在新疆克州境内(地处中国、巴基斯坦边境),中国电建所属水电五局承建的盖孜水电站项目,分包单位河南融亿防腐安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卷扬机钢丝绳脱出,导致运输施工材料的台车坠落,造成分包单位作业人员4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经过:当日下午17点40份,作业人员聂胜峰在中平洞段第8单元(压0+141.002)处打操作JM5B型卷扬机负责向斜井段牵引台车运输加固材料,由班长聂胜峰带队的郭俊超、张付宽、樊国梁、毛自法等一行5人进入斜井段下平洞13单元(压0+261.095)处,进行轨道修复加固作业。
在使用卷扬机向斜井段牵引台车运输加固材料时,距施工人员20米处,钢丝绳突然从卷扬机锚固装置中被拔出,导致台车失控与加固材料一起沿轨道自由滑行冲向正在施工的郭俊超、张付宽、樊国梁、聂胜峰、毛自法等5人,郭俊超在最外侧则幸免遇难。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JM5B型卷扬机所在位置为中平洞段第8单元(压0+141.002),距事故发点斜井段下平洞第13单元(压0+261.095)
处为206.8m,但卷扬机上的钢丝绳总长度为180.7m,钢丝绳长度与实际距离相差20.1m,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现场存在JM5B型卷扬机底座不稳,左右落差15mm;卷扬机档位控制手柄器无档位标识;钢丝绳运行轨迹中未设置导向轮等隐患;卷扬机安装位置与事故发生地无法通视,信号传递仅通过对讲机进行传递信号无警铃装置;斜井段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另未见设备使用和维保相关记录。
河南融亿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盖孜水电站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出具的《盖孜水电站斜井段卷扬机安装施工方案》进行安装,卷扬机实际安装与施工方案不相符合,无卷扬机安装变更方案,未经安装验收擅自使用,同时,委托一名无安全员证、特种设备操作证的自然人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为事故留下安全隐患。
三、责任及其处理情况
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中提升运输装置存在设备及作业环境存在缺陷、人员操作不当、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造成因跑车导致的车辆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河南融亿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负责人聂胜举、聂安防两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办理。
2)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盖孜水电站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王海然,建议处以五千元罚款。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
公司盖孜水电站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副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王东,建议处以一万元罚款。
新疆海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盖孜水电站安装工程项目总监贺范中建议处以二千元罚款。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河南融亿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经济处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建议对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议给予处以五万元的经济处罚。
3)新疆海天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新疆海天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处以三万罚款。
4)克州水利局、阿克陶县水利局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克州水利局进行全州通报,建议克州水利局党组对所属建设管理科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建议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对阿克陶县水利局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材料四长湾河水电站“11·2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一、事故经过及结果
2013年11月29日8时30左右,长湾河水电站2号机组水轮机进行年度例行检修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经过:长湾河水电站一行4人在对2号机组水轮机进行年度
例行检修时,作业人员邱庆成、陈一国将1号机组水轮机蜗室封闭盖打开后,李朝兴用电风扇向蜗室吹风通气(约15-20分钟)。
随后,邱庆成未经班长李宇海允许便下管作业,发生事故后,陈一国、刘付伟强、李朝兴、李志伟、陈国浩也相继下管进行错误救援,导致邱庆成、陈一国、刘付伟强、李朝兴4人中毒窒息身亡,李志伟、陈国浩中毒受伤。
二、事故原因
1、吸入沼气中含有的窒息性气体及环境缺氧。
2、未按照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先检测、后作业的要求规范操作同时作业人员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现场作业人员施救方法不当,加大了事故后果。
4、没有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两票三制”制度不落实,导致长期以来电站有限空间作业检修工作流程不规范、随意性大;未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方案,未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没有任何的教育培训记录。
5、管理处防护用品配备不足。
未配备检测、防护面具等有针对性的防护用品;
6、管理处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从去年开始,该电站蜗室、涵管内的气体较之前就发生了一定变化,异味较浓;今年5、6月份工人进入蜗室、涵管内作业时,蜗室、涵管内的异味比之前更浓,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7、化州市人民政府对水库环境污染整治力度不大,造成水库上游及
周边畜牧养殖、水上植物(水浮莲)长期存在,导致水质变化严重。
三、责任及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化州市长湾河水库工程管理处长湾河水电站“11·2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当日,茂名市政府、化州市政府在管理处召开了现场协调会,部署救治、安抚、维稳等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化州市政府迅速成立救治、安抚、调查、接待、信息发布等6个工作组,管理处当日给4位死者家属送去2000元安抚金,12月3日,化州市水务局会同管理处给4位死者家属送去3万元赔偿金,截止12月21日,管理处与4位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1、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宇海,化州市长湾河水库工程管理处副主任兼长湾河水电站站长,现场冬修冬检负责人及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组织混乱、违反操作规程、施救不当,造成4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于2013年11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中垌镇派出所控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1)李志伟,2013年1月任化州市长湾河水库工程管理处副主任(负
责全面工作)。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并建立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设备)和监管制度,未认真履行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申批手续,未按规定认真组织本单位作业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