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杜法案》与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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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拜杜法案》看科技成果转化

从《拜杜法案》看科技成果转化

从《拜杜法案》看科技成果转化《拜杜法案》是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法案,正式名称为贝奇-杜哈斯法案(Bayh-Dole Act),旨在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和服务。

这一法案的通过,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将从《拜杜法案》的角度,探讨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困难及其发展趋势,并通过举例说明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和社会的积极影响。

科技成果转化在当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服务或生产力的过程,是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成果得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科技成果转化对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加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并不是一件易事。

在实际的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需要经过市场化的改造、产业化的加工,甚至顺应消费者需求的调整,因此科技成果的效益不能立刻得到验证和实现。

更为关键的是,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通过合作与交流,跨界整合资源,协商利益分配等多方面工作,缺乏完善的转化机制和环境支撑,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转化为生产力。

正是由于这些困难,科技成果的转化一直是科技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随着《拜杜法案》的出台,科技成果转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拜杜法案》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在该法案的鼓励下,科研机构和大学开始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走向市场和产业领域。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了“创新中心”来支持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推行了“创新创业”计划,为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提供支持。

这些举措都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和环境支撑,进一步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拜杜法案》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和环境支撑,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为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实践与启示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实践与启示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实践与启示作者:花之蕾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05期技术转移是企业乃至国家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

几十年来,世界各国通过立法等手段使自身技术转移能力不断增强。

美国作为世界发达国家,其创新能力在当今世界独树一帜,其活跃创新能力的获得主要来自以下方面:1 完备的法律体系从80 年代开始,美国国会陆续建立起包括 20 多部法案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其中最为核心的、对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 5 个法案:《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移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国家合作研究法》,其中《拜杜法案》是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基石。

这些法案旨在以立法形式,加强政府机构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通过加速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美国经济的竞争力。

美国国会每二至三年就要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修订,以保障法律的时效性。

总体来说,美国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的内容可分为5个方面:一是调整知识产权权属;二是加强技术转移运作面;三是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四是加强合作研究;五是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2 多层次的技术转移组织体系经过数十年的探索,美国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体系。

(1)政府层面:国会处在这个架构的最顶层,主要通过立法推动技术转移的实现;政府则在国会立法授权下建立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技术转移的各种具体政策。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成立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FLC)、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是处于联邦政府层面上的技术转移机构。

(2)民间非盈利组织层面:AUTM 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其前身为 1974 年成立的大学专利管理者协会。

在20 世纪 80 年代,协会意识到其成员的角色和责任大大超出了“专利管理”的范畴,遂改名为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

目前 AUTM 是全球最大的技术转移从业者协会,成为为学术研究机构、产业界、技术转移从业者、企业家提供交流的国际化平台。

美国研究型大学参与区域发展的历史与机制

美国研究型大学参与区域发展的历史与机制
美国研究型大学和区域合作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一 是大学参与区域重建项目,使大学附近的区域保持活力。 研究型大学和区域内的一些基层机构或者和其他一些参 与区域服务项目的大型机构合作,组织一些活动或创建
蒂文森一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贝多法案》《国家
合作研究法案》等,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贝多法案》。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贝多法案》(Bayh—Dole Act)。其核心内容是:将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所取得的
础的。锣
本文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校级青年项目课题“关Jill" 究型大学参与区域发展研究——以加州大学为个案”阶 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1 12】Clark
Kerr.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1. 61,310.
I美国研究型大学参与区域发展的三个历史关键点
1.19世纪末:<莫里尔法案>的颁布开创了芙国研
工作外,更重要的是其精神一一种参与意识、责任
感和服务精神。”偿1早期的赠地学院在以后大都发展成 为全美乃至全世界著名的研究型大学,如加利福尼亚大 学、康奈尔大学和威斯康星大学等,这些研究型大学 在参与区域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大学所 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是赠地学院的创建初衷,
鑫¨未衣。高教I国际裸黑。惫。一
2.20世纪上半叶:“威斯康星理念”使得美国研究
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参与区域发展的道路上,“威斯 多法案》为美国新时期的大学技术转移提供了重要的 显多了起来,各个学科的教授们和相关公司的科研项目 的数量增加了20倍,即每年约5,000项。[41可以说,《贝 制的真正建立。
关键词:美国研究型大学区域发展历史机制

美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及其启示_金永红

美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及其启示_金永红

ELECTRONICSINTELLECTUALPROPERTY电子知识产权一、美国知识产权战略在高校实施情况1、政府对高校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予以高度重视二战以来,美国联邦政府为大学的R&D(研究与开发)活动进行了大量的投资。

巨额的资金成了大学进行技术创新的坚强后盾,从物质上为高校在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建设上提供了保障。

早在20世纪60年代,政府已明白,只有允许R&D合同的合约人(即R&D活动的主体)拥有知识产权或者持有独占性许可,才能激励其创新积极性。

美国政府秉承“必须将新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加以广泛应用,同时这种方式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率”的思路,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变革,使大学能够获得发明的专利权或独占性许可。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通过了《拜杜法案》(Bayh-DoleAct,即1980年的《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

1《拜杜法案》的实施对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政策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2003年美国高校取得专利达到2000多项,200多所高校有技术转让项目,为l980年的8倍。

高校的技术许可为美国经济带来40亿美元的经济效益,提供了约26万个工作机会,并且有助于产生新的商业和新的工业领域。

22、科学完善的法规体系美国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经过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不论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还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等各个层面都积累了丰富经验。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但建立早,而且体系完备。

在有关技术转移及大学、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制度上就是一个具体体现,在这方面除了专利法、版权法及商标法之外,还包括《拜杜法案》(Bayh-DoleAct)等一系列具体法案、法规。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形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科学体系。

3正是由于这个体系的完整与行之有效,在美国才不会或很少发生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这也是我国科技领域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需要借鉴的经验。

美国科技创新体系中的政府作用

美国科技创新体系中的政府作用

国防科技在美国的科技创新体系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 因此,国防部便成为联邦政府中科研经费开支最大的部 门,多年来,其所获得的联邦政府科研投入一直占联邦 科研经费总额的50%左右,是联邦政府支持基础研究的主 要
单位之一。国防部的军事科研工作不仅为军方提供了大 量用于现代化武器系统的新技术,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 用于民用品生产的高科技。商务部作为推进美国科技事 业发展的另一重要部门,拥有一个强大的科技工作团队, 由部长
行资助和管理。国家科学基金会承担的一个管理职能是: 对全国科技资源(包括人才资源)的调查和掌握,包括 对全国现有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登记备案,对国内科技资 源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解释和分析,对全国大学和科 研机构
获得的联邦科技经费总额进行调查统计等,并每年向总 统和国会汇报。此外,美国也有国家科学院、工程院等 专职科技管理机构,但它们是半官方性质,主要授予荣 誉学术地位、提供政策咨询,行政管理的职能较弱。 二 战后,
新活动的开展主要存在于私人工业部门之中,而政府研 究活动和研究型大学的大规模兴起和迅速发展则是在二 战之后。 1945年,美国科学研究发展局局长维瓦尔?布什 向杜鲁门总统呈送了一份名为《科学:没有止境的边疆
》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鲜明地指出:人民健康、国家安 全和公共福利需要科学进步和新的科学知识;联邦政府 应该承担新的责任,对科学进行强大投资,促进产生新 的科学知识和培训青年人的科学才能,建立一种可以保 障稳定的
行国会的立法,但社会各界往往会对相关法律的具体解 释提出异议,此时,司法部门便拥有法律条文的最终决 定解释权,比如:美国的微软公司是否构成垄断、其商 业方法和专利是否合法、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的合并是 否导致垄
断等案件都是司法体系内部做出的决定。无论是国会还 是行政部门都难以左右司法部门的判决。在美国的科技 管理体制中,联邦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科技管理机构负 责组织、协调和规划全国的科技研发活动,而是由行政、 立法、

《拜杜法案》对美国大学基础研究的影响

《拜杜法案》对美国大学基础研究的影响
升产 生 了争论 。介绍 了拜杜法案的 由来 , 拜杜 法案 的核 心 内容 以及 实施 的作 用 , 通过六 个方面分析 了拜杜 法案对 美国大学基础研 究的影响 , 并提 出了相 关建议 。
关键词 : 拜杜法案 ; 成果转化 ; 研 究; 影 响
中图分 类号 : G 2 0 3
文献标识码 : 将 以政 府
财 政资 金资助 为 主的科研 成果 和知识 产权 归属 于发
多尔( R o b e r t D o l e ) 的联合 提案获 得 了美 国国会 的批
明者所 在 的研 究机 构 , 鼓 励 通 过非 营 利 性 机 构 与企 业 合作 的方式 , 转化 其科 研成果 , 其 中参 与研究 的人
文章编号 : 1 6 7 2— 7 3 1 2 ( 2 0 1 4 ) 0 6— 0 5 7 6— 0 4
An An a l y s i s o f t h e I m pa c t s o f t h e Ba y h - d o l e Ac t o n Ba s i c
Ab s t r a c t : T h i s p a p e r i s i n t e n d e d t o a n a l y z e t h e i mp a c t o f A me ic r a n“ B a y h D o l e a c t ”o n t h e b a s i c r e s e a r c h o f t h e Ame i r c a n Un i v e r s i t y . De b a t e s h a v e b e e n h e l d o n w h e t h e r t h e“ B a y h D o l e a c t ”h a v e r e s t r a i n e d t h e o p e n c o mmu n i c a t i o n . r e s e a r c h a n d d a t a s h a r i n g , d i s t o r t e d t h e f o c u s o f R & D, a n d a fe c t e d t e a c h e s ’h r i in r g a n d p r o mo t i o n . T h i s a r t i c l e i n t r o d u c e d t h e o r i g i n o f he t B a y h D o l e a c t , t h e c o r e c o n t e n t a n d t h e i mp l e me n t a t i o n o f B a y h D o l e a c t , a n ly a z e d t h e i mp a c t s o f t h e B a y h Do l e a c t o n t h e b a s i c r e s e a r c h o f t h e Ame r i c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i n s i x a s p e c t s , a n d p u t f o r w a r d r e l e v a n t p op r o s a l s . Ke y wo r d s : B a y h — Do l e; a c h i e v e me n t s t r a n s f o r m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i mp a c t

《拜杜法案》与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发展

《拜杜法案》与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发展

国、 苏联等国家的差距正逐渐缩小 。 美 国人将造成
这一 现象 的原 因归 结为 美 国现有 科 技成 果 转化 和
勃・ 杜尔( B o b D o l e ) 提 出的《 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 序法案》 , 即《 拜杜法案) ( T h e B a y h — D o l e A c t ) 。该
府颁布实施《 拜杜法案》 。 该法案以明确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 、 密切大学与产业界 的联 系为重点 。 开创 了美 国研 究型 大 学科 研 成果 商 业化 的新 时代 。 分析该 法 案 的产 生 背景 、 内容要 点及其 对 美 国研 究 型
大 学发展 的影 响 , 对我 国创 建 高水平研 究型大 学有 着重要 的借 鉴意 义 。
作 者简 介 : 寇文淑( 1 9 9 2 一 ) , 女, 辽宁 沈阳人, 沈阳 师范大 学教育 科学学院比 较教 育专业2 0 1 4 级硕士 研究生, E — m a i l : k o u h @ i . c 0 m 。
32
才 能破格 批准 。 I 2 其 结果 是 , l 大量 专利 被积 压 、 科 研
关键词: 《 拜杜法案》 ; 美 国; 研究型大学; 科研成果转化 中 图分类 号 : G6 4 文献标 志码 : A
2 0世纪 8 0 年代 以前 ,美 国联邦政府享有政
府 资助 下 产生 的科研 成果 的所 有权 。该制 度极 大 地 削减 了高 校科研 人员 的研 究 热情 ,降低 了科 研
现 由于联邦政府对科研成果技术转移 的限制 , 使

主阵地 的美 国高校在 1 9 8 0年以前每年所获得的
专 利 也从 未超 过 2 5 0项 。p 】 大 量 专利 被 闲置 , 不 仅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完善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完善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虽然构建较晚,但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而高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地,其法律保护体系却相对薄弱和不完整。

笔者拟通过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现状以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高校知识产权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我国虽然针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定了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

但是针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律却是少之又少,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是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其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只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另外如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则只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并没有实质的意义。

二、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的原因分析我国对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这与历史和现实都是分不开的。

在历史上,早在英国诞生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时候,中国正处于康乾盛世时期,那时圆明园才刚刚动工,天朝的统治者丝毫没有察觉到这个世界正在发生惊天动地的变化。

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夭折。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我国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

现今,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善,但是对于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却是非常有限的。

这首先是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薄弱意识。

我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交流中把自己国家的技术成果、智慧结晶拱手送于外国人的事例举不胜举。

如宣纸技术、景泰蓝技术、水稻插秧机等。

而在高校和研究机构,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重成果、轻专利,对用申请专利和登记版权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的意识仍很淡薄,更多的关注科技奖励、科研经费、科研立项、论文论著等与自己加薪晋级等眼前相关的所谓科研成果。

美国拜杜法案 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中美比较

美国拜杜法案 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中美比较

拜杜法案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比较--Bayh Dole Act( license resulting from federally funded research)一、立法背景《拜杜法案》由美国国会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1980年由国会通过,1984年又进行了修改。

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第18章,标题为“联邦资助所完成发明的专利权”。

在《拜杜法案》制定之前,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一直由政府拥有。

复杂的审批程序导致政府资助项目的专利技术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

截至到1980年,联邦政府持有近2.8万项专利,但只有不到5%的专利技术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商业化。

很多人认为,政府资助产生的发明被“束之高阁”的原因在于该发明的权利没有进行有效地配置:政府拥有权利,但没有动力和能力进行商业化;私人部门有动力和能力实施商业化,但没有权利。

《拜杜法案》使私人部门享有联邦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成为可能,从而产生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强大动力。

该法案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为政府、科研机构、产业界三方合作,共同致力于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商业运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励,由此加快了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使得美国在全球竞争中能够继续维持其技术优势,促进了经济繁荣。

二、主要内容《拜杜法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适用范围该法适用于所有由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产生的发明。

这里的“发明”包括所有可以申请专利或受其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成果。

适用范围包括政府机构、小企业、非营利组织。

小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统称为合同方或受资助单位。

(二)受政府资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及时披露研发成果的义务,选择是否保留发明所有权的权利,选择保留权利的单位负有申请专利的义务,选择保留权利的单位声明受资助的义务,报告实施情况的义务,优先发展美国产业的权利义务,以及将收益分配给发明人和用于科研、教育的义务等。

2024年1月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适应性测试历史试题

2024年1月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适应性测试历史试题

据此判断,中国共产党()A.与国民党合作推进国民革命运动B.落实瓦窑堡会议上的重要决策C.旨在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做准备D.积极致力于建立民主联合政府7.下图描绘了毛泽东1950年视察哈尔滨车辆厂的情景。

毛泽东在视察过程中指出:“这是我们自己的工厂,虽然设备陈旧,也要利用和保护好,因为今后的工业发展就是靠这做基础了。

”这说明当时我国()A.已开始实施过渡时期总路线B.即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C.重视东北地区现有工业基础D.工人建设社会主义热情高涨8.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时期,艺术造像中的神一般都戴着有多达七副牛角的帽子(图1)。

印度河流域的哈拉帕文化时期,牛带有某种特定意义,并广泛出现在印度河印章(图2)上。

据此可知两地有()图1苏美尔神像图2印度河印章A.相同的语言文字B.相似的文化元素C.相同的文化源头D.发达的牛耕技术9.847年,西法兰克王国颁布《麦尔森法令》:“每个自由人必须按照他的意愿从我们或我们的忠臣中,选择一个领主⋯⋯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人都不得离开他的领主⋯⋯我们要把权利赐给我们的忠臣们,而且我们决不愿对他们做任何违反理性的事。

”这表明该王国()A.封建化程度加深B.试图抑制市民流动C.王权进一步强化D.巩固了国家的统一10.有学者认为,欧洲某场运动“冲击和涤荡着被动、冷漠、消极和墨守成规的情绪”,使“优雅代替了唐突,热情取代了冷漠,高贵替换了卑微,清醒代替了混沌,总之,亮丽的生命取代了忧郁的生命”。

这场运动()A.形成了理性化的思维方式B.动摇了欧洲的封建王权C.有利于推动欧洲文化转型D.促进资本主义萌芽出现11.20世纪初,俄国群众中曾传播着这样的传单:“长久等待的时刻已经到来!人民正在把权力掌握在自己手里,革命已经开始⋯⋯士兵同志们和工人同志们!选出代表,建立能够战胜专制统治的组织,工人代表苏维埃组织!”该传单体现了当时俄国()A.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将要被推翻B.革命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C.工人阶级为十月革命做好准备D.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即将爆发12.1980年,美国通过的《拜杜法案》规定:“鼓励更多的小型企业参与到联邦研发计划当中,促进营利组织与承担研发工作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学)之间的合作。

国内外技术创新理论研究的进展及其发展趋势

国内外技术创新理论研究的进展及其发展趋势

国内外技术创新理论研究的进展及其发展趋势一、概述技术创新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动力,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领域。

在国内外技术创新理论研究的进展中,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技术创新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本文旨在梳理国内外技术创新理论研究的进展,分析其发展趋势,以期为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

在国外,技术创新理论研究起步较早,经历了从线性模型到非线性模型、从封闭系统到开放系统、从单一创新到系统创新等多个阶段。

代表性的理论有技术创新线性模型、链环回路模型、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用户创新理论等。

这些理论不仅丰富了技术创新的理论体系,也为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在国内,技术创新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在引进和消化国外理论的基础上,国内学者结合中国实际,对技术创新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创新理论。

例如,国内学者提出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强调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推动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理论研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传统技术创新理论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新兴领域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的发展为技术创新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工具。

未来技术创新理论研究将更加注重跨学科融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等方面的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国内外技术创新理论研究的进展进行梳理和评价,分析其发展趋势,以期为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本文也将探讨如何结合中国实际,推动技术创新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 技术创新概念的定义与重要性技术创新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实践活动中,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等手段,对现有产品或服务进行改进或创造新的产品或服务,以实现生产效率提高、成本降低、产品质量提升或开辟新市场的目的。

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提升国家或地区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拜杜法案》的若干方面阐述

《拜杜法案》的若干方面阐述

《拜杜法案》的若干方面阐述1 研究背景《拜杜法案》(Bayh-DoleAct)是美国1980年颁布的《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University and Small Business Patent Procedures Act)的简称。

其因对政府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的创新而备受盛赞。

《拜杜法案》出台后,对亚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等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拜杜法案》颁布实施后,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褒贬不一。

BIO调查显示,美国高校专利数目是法案出台前的10倍,产学研合作为国家经济贡献了1870亿美元,为GNP做出了4570亿美元的贡献。

以高校科研成果为核心的6000多家新公司成立营业。

但是也有反对意见认为,尽管数以万计的报告试图说明法案大大提高了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技术进步和商业转化,高校的角色定位以及技术的发展状况却已经颠覆了法案最初的立法目的。

目前,随着专利改革的进展和专利产品成本控制的需求,在美国国内,《拜杜法案》再次成为人们审视的对象,因其知识产权保护过度而非保护不足所致交易成本增长趋势日益明显。

文章结合美国国内对实施《拜杜法案》的讨论,主要从公私利益矛盾、专利管理成本、实证数据的再分析、影响技术转移的其他因素以及对学术研究的影响五个方面探讨《拜杜法案》成果背后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类似的立法和技术转移活动起到全面的借鉴作用。

2 《拜杜法案》的五个问题反思2.1 公私利益矛盾再思考自立法之初,《拜杜法案》“双重征税”的问题就引起极大关注。

纳税人认为将税收资助的科研成果商业化产出的产品再卖给纳税人,是“双重征税”。

赞成者则认为,加速科研成果的私有化可以鼓励创新,为公众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同时基于技术转移而成立的公司提供了更多工作岗位。

但是,赞成者的意见有时难以立足。

以药品的研发和销售为例:政府资助研究推动了生物制药行业的发展,然而药品,尤其是新药品的价格居高不下,公众的薪水两次贡献给药品专利权人。

美国《拜杜法案》的重思与变革

美国《拜杜法案》的重思与变革

美国《拜杜法案》的重思与变革
李晓秋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9(019)003
【摘要】1980年12月12日通过的美国<拜杜法案>是美国专利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回顾该法案的制定动因和基本内容,梳理法案给美国大学带来的深远影响以及遭遇的批评和质疑,可以认为大学不是"专利怪客".克服<拜杜法案>的局限和"失灵"在于大学和其他利益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美国<2009年专利法修改案>对于在成熟的知识经济时代的<拜杜法案>如何变革进行了回应.
【总页数】7页(P90-96)
【作者】李晓秋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美国《拜杜法案》介入权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J], 陈迎新;李施奇;周玥
2.美国拜杜法案中的介入权制度:迷失与反思 [J], 黄光辉
3.再回首:《拜杜法案》是激励还是误导——基于乔纳森·科尔《大学之道——美国名校的崛起、r不可或缺的地位、必须保护的理由》的分析 [J], 窦海元
4.《拜杜法案》与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发展 [J], 寇文淑;
5.美国《拜杜法案》的补贴困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J], 李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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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杜法案——精选推荐

拜杜法案——精选推荐

拜杜法案《拜-杜法》是美国1980年颁布的一项专利修正法案,其核心是规定由政府经费支持获得的发明专利,原则上归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所有,并给发明人以奖励。

该法案使所有在政府财政支持下完成的发明与发现从实验室里解放出来,对推动美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该法案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由政府资助产生的大学发明,所有权归大学,前提是大学要承担专利申请和将专利许可授权给企业界的义务;大学拥有独占性专利许可;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入,但具体应得份额未做规定;大学应将技术转移所得、全部专利许可所得返还教学和研究中去;政府保留“介入权”,即大学如未能通过专利许可方式使某项发明商业化,联邦政府将保留决定该项发明由谁来继续商业化的权利。

政府干预权限仅于此。

◆《拜-杜法》的公布是美国专利法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彻底解决了政府资助研究成果的归属权问题,对促进私人企业资助大学研究项目的商业化运作具有革命性意义。

◆《拜-杜法》颁布前,私人企业通常不愿为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商品化投资,因为专利制度不保护这种投资。

但《拜-杜法》公布后,美国各大学、医院、国家实验室及其他非营利机构,几乎在一夜之间变成了科技创新的温床,富有创新精神的科学家们立刻带着发明成果纷纷成立自己的公司。

自1980年以来,来自美国大学申请的专利增长了10倍,成立了2200家公司,现在每年产值约为400亿美元,创造就业机会数10万个。

◆20多年来,由《拜-杜法》掀起的技术转让浪潮对美国经济产生了显著影响。

1981年前,美国大学每年获取的专利数不到250件,但2000年已飞速增加到3000多件,其中80%为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

1986年大学技术转让收入为3000万美元,1992年则达到2.5亿美元。

在满足公众对新产品的需求方面,1999年进入市场的新产品有470种。

据估计,自《拜-杜法》颁布以来,以大学技术转让为基础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有2000多种。

[法律风险管理] 《拜杜法案》详解(一)

[法律风险管理]  《拜杜法案》详解(一)

在国际技术转移研究中,1980年美国《拜杜法案》是永远无法绕过的一个关键历史节点,无论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中国、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都先后不约而同地参照《拜杜法案》精神来制定自己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

《拜杜法案》的核心理念是:将在国家科研基金资助下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发明,通过立法将归属权从国有变为高校或科研机构所有,从而促进国家科研能力的提升与科技创新发展。

在此前的研究中,我们屡次提到这部经典的《拜杜法案》,那么它到底是在什么环境下诞生?包含了哪些重点内容?又在不断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当中产生了哪些变化与全球性的影响?笔者将用系列文章阐述《拜杜法案》的详细情况,与您共同探究这部国际技术转移奠基之作。

1980年,Birch Evans Bayh议员(右)在《拜杜法案》听证会上一、拜杜法案的由来提出《拜杜法案》的两名美国国会议员名字分别为Birch Evans Bayh与Robert Joseph Dole,这也是《拜杜法案》(the Bayh-Dole Act)名称的由来,这两名政客兼法律专家不仅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在两性平权等领域大有作为。

而在他们合作编写《拜杜法案》之前,美国的专利发明所属权始终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由美国联邦制体系所造成的—不同的州政府制定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而一般情况下,由政府资助科研经费得到的科技成果都由政府所拥有,想要将他们转移到私人机构,或进行商业价值转化,需要经过种种不一而足的政策规定,这为早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带来了极大困难。

不仅如此,就算顺利通过了复杂的审批程序,由于发明专利本身不归属高校与科研机构,他们也很难从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转化中获取应得权益。

这就造成了众所周知的尴尬局面,政府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却很难有能力将他们变为应用技术或实现商业价值;机构或产业界有着对创新成果的迫切需求与商业化能力,却很难获得权力将他们进行商业价值转化或从中受益。

从《拜杜法案》看科技成果转化

从《拜杜法案》看科技成果转化

从《拜杜法案》看科技成果转化《拜杜法案》,是美国立法者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通过的一项重要法案。

该法案于1980年通过,并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从《拜杜法案》这一历史中可以看出,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拜杜法案》出发,探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以及在实践中的一些困难和挑战。

《拜杜法案》的核心思想是将研究成果从实验室转化为商业产品,以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该法案允许大学和研究机构将其研究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并与商业机构合作,将这些成果转化为商业产品。

这一举措有效地激励了科学家和研究人员进行创新,并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商业化。

这也为大学和研究机构带来了经济利益,提高了科研活动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和商业化可以直接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商业产品,可以创造就业机会,推动产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科技成果的转化也可以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竞争力。

新的科技成果可以带来新的生产方式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高社会的整体生产能力和竞争力。

科技成果的转化还可以直接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

通过商业化的科技成果,可以推动医疗、环保、能源等领域的创新,带来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更清洁的环境和更高效的能源利用。

尽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研究成果的转化需要跨学科的合作。

科学家和研究人员通常擅长的是基础研究,而商业化过程需要商业专业知识、市场营销技能等。

研究人员和商业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非常重要,但也往往存在沟通障碍和利益分歧。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需要大量的投资和风险承担。

有些科技成果在商业化过程中可能需要长期的研发和试验,而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

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也存在着技术不成熟、市场需求不确定等风险,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一些研究成果可能涉及多方知识产权,需要解决专利授权、技术转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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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颁布实施《 拜杜法案》 。 该法案以明确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 、 密切大学与产业界 的联 系为重点 。 开创 了美 国研 究型 大 学科 研 成果 商 业化 的新 时代 。 分析该 法 案 的产 生 背景 、 内容要 点及其 对 美 国研 究 型
大 学发展 的影 响 , 对我 国创 建 高水平研 究型大 学有 着重要 的借 鉴意 义 。
法案 以解 决科研 成果 商业 化 过程 中存 在 的一些 主 要 问题 为 核心 ,从 根本上 改 变 了政府 资 助科研 成 果 的归 属 问题 ,开创 了研 究 型大学 科研 成 果 商业 化 的新 时代 。
应用在体制方面的不足 , 主要表现为 : 一是以高校
为 主的基 础研究 部 门无科 研 成果 转化 动力 ;二是 高校 或产 业部 门难 以利 用政 府 资助 产生 的科 研 成
给 本 国带来 经济 和市场 方 面 的优 势 ,反 而 在世 界 市 场 中 的工 业竞 争力 正 在 明显 减 弱 ,与 日本 、 德
高科研成果竞争力 , 振兴美国经济 , 联邦政府制定
了一系列 关 于科技 方 面的政 策措 施 ,其 实质 是 通 过科 技 引领 战略 的实施来 促 进美 国经济 的发 展 与 进步 。 在这 一 系列政 策措施 中 , 最具 影 响力 的文件 是 由美 国参会 议 员伯 奇 ・ 拜耶 ( B i r c h B a y h )和鲍
国、 苏联等国家的差距正逐渐缩小 。 美 国人将造成
这一 现象 的原 因归 结为 美 国现有 科 技成 果 转化 和
勃・ 杜尔( B o b D o l e ) 提 出的《 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 序法案》 , 即《 拜杜法案) ( T h e B a y h — D o l e A c t ) 。该
果。这主要是因为联邦政府关于科研成果 专利收
权 和 技术转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方 面的条 款规 定 。针对 科研 成 果 专
利收权方面, 美 国联邦政府规定 : 除非政府 主动放
弃 ,否则所有在联邦政府资助下产生 的科研成果


政策产生的背景
的专利权全部归联邦政府所有 。 f l 1 科研成果归属
资 机 构都 在 以各 自的专 利 政 策 为 准 则 用 2 2种 不 同的方式 出售 这个 化疗专 利 。[ q 这 在一定 程度上使
科研成 果 的应 用难 以集 中 , 阻碍 了科研成 果的技术
2 0 1 6年 第 6期 总第 1 2 6 期
特 立 学 刊
TELI J 0 URNA L
No . 6 2 01 6 S e r i a l No . 1 26
《 拜杜法案》 与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发展
寇 文淑
( 沈 阳师 范大学 教 育科 学学 院 , 辽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摘 要: 1 9 8 0年 , 为 解决 高校 科研 成 果 转化 率低 、 科 研 成 果 与 市场 需 求严 重脱 节 等 问题 , 美 国联 邦政
二、 政 策 要点 的分 析
成果转化率极低 ,申请技术转移和专利所有的高 校 和企业寥寥无几 。1 9 7 9 年, 在联邦政府各部 门 专利库中共积压专利 2 8 0 0 0 件 ,其 中获得专利使
用 许 可用 于生产 的专 利 比例不 足 5 %, 而作 为科 研
1 9 7 8年 ,美 国 民主党 派 议员 伯 奇 ・ 拜 耶 妻 子 癌 症复发 成 为《 拜 杜 法案 》 出 台的导 火线 。鉴于 妻 子 的病症 , 伯奇 ・ 拜 耶 对 身体 健 康 十 分关 注 , 他 发
问题 由各联邦机构 自行抉择。在科研成果技术转 让方面,要想获得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权及使用 权, 必须要通过一个十分漫长且 繁琐的申请程序 ,
( 一) 政 府 科研 成果 收权政 策 , 使 大 量 专利 被
闲置
鉴 于 科技 发 展 在 国 家安 全 中 的重要 地 位 , 以 收 稿 日期 : 2 0 1 6 — 1 1 — 0 1
现 由于联邦政府对科研成果技术转移 的限制 , 使

主阵地 的美 国高校在 1 9 8 0年以前每年所获得的
专 利 也从 未超 过 2 5 0项 。p 】 大 量 专利 被 闲置 , 不 仅
项 重要 的化疗 医学 技术 被 搁浅 , 无 法得 以应 用 。
另外 ,由于联邦政府无统一的专利政策 , 2 2 个投
及大学在其 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美国联邦政府 自 2 0 世纪 4 0 年代中期开始 , 便通过联邦科技政策
明确 了研 究 型 大 学 在 国家 科 研 体 系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加 大 了对研 究 型 大学 科研 的投人 力 度 , 2 0世 纪6 0年 代 其 资金 投 入力 度 更 是 达 到 了历 史 最 高
成果的转化率, 使大量专利被闲置 、 科研成果与市
场 需求严 重脱 节 , 限制 了美 国经济 与科 技 的发展 , 美 国产 品在全 球 市场 中的 占有 率逐 渐 下降 。为提
值。 但到 2 0 世纪 7 0 年代末 , 美国人却惊奇地发现 他们投入大量人力 、物力所创造的科研成果并未
作 者简 介 : 寇文淑( 1 9 9 2 一 ) , 女, 辽宁 沈阳人, 沈阳 师范大 学教育 科学学院比 较教 育专业2 0 1 4 级硕士 研究生, E — m a i l : k o u h @ i . c 0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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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能破格 批准 。 I 2 其 结果 是 , l 大量 专利 被积 压 、 科 研
关键词: 《 拜杜法案》 ; 美 国; 研究型大学; 科研成果转化 中 图分类 号 : G6 4 文献标 志码 : A
2 0世纪 8 0 年代 以前 ,美 国联邦政府享有政
府 资助 下 产生 的科研 成果 的所 有权 。该制 度极 大 地 削减 了高 校科研 人员 的研 究 热情 ,降低 了科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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