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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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
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保证投资评审质量,加强投资评审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委托评审内容、程序和要求
(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跟踪审计等。

(二)经政府采购程序,现确定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18家联合体为委托评审入围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委托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事项,可在入围单位中选择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委托实行跟踪审计审查的,应通过招标办法确定委托评审社会中介机构。

(三)财政部门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被审项目专业、规模相匹配,符合下列条件:
1、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须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2、具有与被审项目内容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且必须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本单位在职的、被审项目主体工程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
3、未参与过与被审项目相关的财务、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可以将造价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依据之一。

投资评审事项仅涉及财务审查内容,不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委托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具有工程财务审查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评审。

二、委托评审付费办法
(一)财政部门委托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或复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委托评审费用:
1、基本付费:
费率‰
付费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或复审(不含结算审核)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或复审(含结算审核)
(分档累计计费)
付费基数
送审决算总投资
送审工程结算部分投资
送审决算总投资
100万元以下
2
2.24
1.6
101-500万元
1.6
2
1.28
501-1000万元
1.2
1.76
0.96
1001-2000万元
0.8
1.52
0.64
2001-5000万元
0.5
1.28
0.4
5001-10000万元
0.3
1.04
0.24
10000万元以上
0.1
0.8
0.08
注: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或复审(含结算审核)的付费按送审工程结算部分投资和送审决算总投资分别计算费用后相加之和。

2、追加付费:按工程结算审核核减超过5%以外部分的5%支付追加审核费。

(二)财政部门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费用,基本付费由财政部门支付,追加付费由施工单位负担,并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中扣缴。

(三)财政部门委托跟踪审计付费标准,通过招标办法确定,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接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制订符合建设项目专业性质、规模以及特点的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并确定评审工作期限、项目评审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本单位在职的具有被审项目主体工程相应资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

(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符合《宁波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甬财政基[2003]615号)有关规定,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评审人员通过查阅、审核工程概(预)、决算以及财务、工程等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审报告应征求被评审单位的意见,并将被评审单位的反馈意见作为附件提交财政部门。

(五)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向财政部门提交完整的书面审查报告,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因社会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扣除0.5%的审核费,累计扣除金额为审计费用总额的20%为止。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投资评审工作质量控制,可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评审质量复审,评审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误差率在3%以上的,1亿元以上的项目误差率在2%以上的,应予以通报,并取消原评审机构委托资格两年。

审核误差率= [(受财政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工程决算总投资数-财政复审审定工程决算总投资数)/受财政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工程决算总投资数]×100%
(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一经发现,应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委托评审资格、取消下轮投标资格等处罚。

1、评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券、礼物等;
2、保密工作失职,导致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泄露的;
3、无特殊原因,评审工作逾期超过40天的;
4、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过失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附则
(一)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委托工作应按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委托协议一律不作调整。

宁波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宁波市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财政性建设项目付费标准的通知》(甬财政基[2001]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11-2012年度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资格入围名单
2、宁波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委托协议书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2011-2012年度政府投资委托评审资格入围名单
序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组成联合体的会计师事务所1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甲000733001220甲级孙炜钢27676066福明路858号恒福大厦B座6楼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宁波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甲000733001222甲级俞爱君27857209灵桥路513号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甲000933001641甲级金静芳86372979北仑区明州路773号商务大厦B座11楼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宁波中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甲001033001705甲级周望臻87190247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3-21宁波鼎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宁波科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001033001710甲级章文花27782115惊驾路1089号宁波鸿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宁波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甲************甲级庄明国87269352高新区江南路598号95商务大厦A座10楼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甲************甲级骆士龙83890358海曙区科创大厦19楼宁波德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甲************甲级李司强87686769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4楼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甲级罗泽林87680102沧海路1926号3号楼4楼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0宁波中冠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甲100733001086甲级聂伟军87708189世纪大道北段555号15楼宁波天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11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100733001133甲级王安宝87116259新典路108号嘉和酒店B幢12楼宁波文汇会计师事务所12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甲100733001135甲级金柳87325602解放南路66号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3宁波方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甲001033001716甲级朱哲军86873236北仑新石契街道外洋路6号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14宁波凯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甲000733001225甲级陈丽87819719鄞州区下应街道钱湖北路958号奥丽赛大厦7楼宁波开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5宁波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甲000933001432甲级戚忠法88138997鄞州区春园路125号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6宁波高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09021501乙级徐伟波87727358百丈路158号世纪金贸4楼宁波浙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7宁波东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乙************乙级张丹艳86962543北仑区明州路265号5楼宁波东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宁波三港金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08021457乙级黄兆稳87388518白沙路1号茗雅苑7楼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附件2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委托协议书
(项目评审协议)
合同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委托方:宁波市财政局
受托方: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二О一年月日
第一部分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
委托方(甲方):宁波市财政局与受托方(乙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开展以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
3、上报决算投资:
4、工程地址:
5、建设内容: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查合同标准条件;
2.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查合同专用条件;
3.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查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投资评审工作。

五、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方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业务自20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年月日终结。

受托方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服务结束时,向委托方提供 4 份咨询报告,咨询报告格式内容详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一)”。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盖章)
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委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方”是指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方、受托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受托方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计划等,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审查内容和要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业务。

第五条受托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业务;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方应负责与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方提供与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方联系。

受托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审查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方以下权利:
1、受托方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方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方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方有下列权利:
1、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方认定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专业人员不按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委托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受托方的责任期即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受托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受托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中约定的义
务,因受托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费用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受托方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方如果向受托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受托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方对受托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的需要,受托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受托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方承担;在委托的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方认可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受托方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查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受托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专用条件
第八条双方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由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提供时间:年月日,受托方应在收到资料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向委托方书面确认,若资料不全的,受托方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抄送委托方,项目单位补充资料期间,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期限相应顺延。

第九条委托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或由受托方采用纪要形式,并经委托方确认。

第十四条受托方应在所承诺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因受托方的原因造成逾期未审结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扣除该标审查费的0.5%,累计扣除金额不超过审查费用的20%;
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按原承诺配置审查力量的,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中止合同,由受托方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受托方违反内部质量控制规定和执业道德准则等行为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双方约定基本服务酬金:
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追加付费:按工程结算审核核减超过5%以外部分的5%支付追加审核费,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并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中扣缴。

双方约定免除附加服务酬金。

双方约定免除额外服务酬金。

项目审查完毕,受托方提交审查报告后,经委托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审查费用。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复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宁波市造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一:
(一)评审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宁波市财政局印发的《宁波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甬财政基【2003】615号)及相关的文件制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复审)工作。

(二)审查误差率:工程决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误差率在3%以内;1亿元以上的,误差率在2%以内,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委托资格2年。

审查误差率指财政委托入围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项目审价后,对其审核结果实行抽审后得出的误差率,审核误差率计算公式= [(受财政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工程决算总投资数-财政复审审定工程决算总投资数)/受财政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工程决算总投资数]×100%
(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项目批复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

2、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依据、工程计量、计价的计算规则和依据、合同类型、以及价格信息时段等。

3、范围及程序。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4、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

应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并应对审定投资与报审投资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对审定投资与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对未完工程投资进行核定,分析说明原因。

5、重要事项说明。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对于不确定因素及无法审定的内容应作详细说明,对于违纪、违规行为,应指出相关法规、规定。

6、项目评价。

项目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水土保持、防洪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7、问题及建议。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8、签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应签署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人员签名、盖章以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单位
公章、成果专用章。

9、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日期。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日期是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受托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

10、建设项目完成投资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情况表、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表、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表等。

附加协议条款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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