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晋建标字[2009]39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9〕39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合理确定价格,我厅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合理确定价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下列活动中管理和使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适用本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的编制;(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竣工结算的编制;(三)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四)其他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以及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和变化情况。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价格信息和指数信息。
价格信息,是指由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某一时点或者某一时段的人工单价指导价、人工成本、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租赁价格等信息。
指数信息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太原重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在申领重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外,还需附专家组组长对设计单位整改情况审核签字后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附件:1.专家论证重要工程名录
2.《太原市重要工程专家论证申请表》
3.《太原市重要工程专家论证会议意见书》
附件1
专家论证重要工程名录
1.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4.单体建筑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要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专家论证工作,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建办字〔2019〕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论证范围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重要工程名录附后(附件1)。
11.勘察设计单位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注:《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含义: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5.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晋建人函〔2022〕1388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建人函〔2022〕1388号厅属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级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一)人员范围厅属企事业单位、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档案已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代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4.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评审专业建筑工程专业:建筑学、建筑结构、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岩土工程与测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13个专业;建材工程专业: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3个专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晋建消函〔2023〕488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消函〔2023〕48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审验)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消防审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严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社会消防安全、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的要求,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从事关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消防审验工作,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工作的实际行动上。
二、进一步加强审验质量管控(一)严把设计审查关一是应审尽审。
严格执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审查的项目范围应与建设单位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范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拆分。
二是严格落实技术标准。
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应全面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建筑类别、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构造、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防爆、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等内容,编制深度不满足要求,存在违反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晋建市字〔2019〕22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晋建市字〔2019〕2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评标第四章定标第五章附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三)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晋建质函[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参建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14〕3号)要求,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均应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项目部等临时机构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二、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环节(一)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前,各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要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1份承诺书进行备案,各参建单位对责任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晋建质函〔2019〕887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19〕88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发[2019]155号)精神,我厅对原“山西省投资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更名为“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现将平台运行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平台登录及使用1.平台登录地址:/sgt/;用户名与原“山西省投资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信息平台”一致,初始登陆密码为:12345678。
2.办理数字证书和印章的用户(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可直接插入数字证书登录。
3.不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的相关单位可通过登录页“单位注册入口”注册本单位用户,经注册审核后使用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个人账户由单位账号在“用户管理”-“企业人员管理”中添加。
4.平台用户手册可通过登录系统后点击首页右上角“用户手册”进行下载。
二、平台运行要求1.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1个月内,要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完善情况,及时上传至平台。
需消防设计审查的,审查合格后上传。
2.相关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办理相关电子印章。
包括单位公章、注册师执业印章。
办理电子签章可登陆平台页面左上角的“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办理”,向山西省CA认证中心申请办理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晋建质字〔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质字〔2015〕1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3•【文号】建质[2004]203号•【施行日期】200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五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上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从)业专用章,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核对)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晋建质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22〕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压实勘察设计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经2022年1月7日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文件按规定已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并生成二维识别码)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所需资料,并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做出承诺。
二、规范执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一)论证范围1.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8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防法》附则规定执行);4.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5.重要工程附设的车库;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埋深10米及以上的车库;6.采用无梁屋盖结构的地下建筑;7.跨度为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36米以上的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60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出挑6米以上的悬挑构件的建筑;8.建设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勘察项目;9.特别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10.单跨40米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100米以上的市政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1.长度大于500米的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12.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抽查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抽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晋建消函〔2022〕1603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抽查情况的通知晋建消函〔2022〕160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城市(乡)管理局,省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建设管理部、综合执法局,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单位、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等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管,根据《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方案》(晋建消函〔2022〕993号)安排部署,我厅于2022年6月-7月开展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通过“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随机抽查了12个已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大同市3个、晋中市3个、阳泉市1个、长治市1个、晋城市2个、运城市2个),涵盖了大型商业综合体、老年人照料设施、公众娱乐场所、厂房建筑改造、高层住宅、救助中心、教堂等不同类型。
我厅分批组织专家重点核查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技术审查是否按时完成、审查适用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有漏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形;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通过专家评审等情况。
从此次抽查的情况来看,被抽查项目均不同程度存在程序性、技术性问题。
其中,程序性问题17条,技术性问题289条。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首次安装和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晋建质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9〕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我厅编制了《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14日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规范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确保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导则。
1.3 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全部或部分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1.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原则上应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合同编号:第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审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建设单位(甲方)审查机构(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协商、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审查工程项目概况表二、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必须审查的内容。
三、审查的依据1、国家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和省现行的规范、规程、标准。
2、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4、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
四、甲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
3、施工图纸。
4、结构计算书(包括节能计算书)。
5、根据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收费依据和收费金额根据省物价局“晋价服字[2013]117号文”收费标准的规定。
本工程审查费经计算,共计:大写:人民币元;壹拾贰万陆仟陆佰陆拾捌元整小写:人民币( 126668.00)元(费用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
六、审查费用的支付1、《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出具后,甲方向乙方付75%的审查费,乙方需要提供合格及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才能付款(自发票提供给甲方之日起一周内付清)。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出具之日起满一年后,乙方返还留存甲方的一套图纸后并提供合格及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付清剩余25%的审查费。
七、甲方的义务和责任1、须在本合同生效后 3 日内,将乙方审查所需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一套列“资料明细清单”(一式两份)提交乙方,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乙方收到资料后收货人必须在“资料明细清单”上签字(加盖公章)。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从事危大工程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和智能监控手段,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检查、巡视制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3.04
•【字号】晋建质字〔2022〕34号
•【施行日期】2022.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
晋建质字〔2022〕3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建办字〔2019〕1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22〕17号)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提升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包含房屋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勘察三册。
经2022年3月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
你们,请贯彻执行。
请各市转发所辖县(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时报我厅质量安全处。
附件:山西省房屋建筑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技术导则+--房屋建筑设计.pdf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市政工程设计.pdf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勘察.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4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问题整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问题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晋建消函〔2021〕1987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问题整改的通知晋建消函〔2021〕198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质量,2021年11月,我厅组织专家开展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审查质量检查。
现根据检查情况,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问题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我厅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随机抽查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11个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22个项目(每个单位抽查2个项目),组织专家从规范性、技术性两个方面开展了审查质量检查。
规范性检查包括:受理资料、审查范围、审查意见书是否合规;是否按时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图纸签字签章以及二维码是否齐全等。
技术性检查包括:审查适用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有漏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形;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通过专家评审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规范性问题一是受理的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
部分项目未提交消防专篇;图纸未加盖设计单位技术专用章或出图专用章;消防专篇未加盖设计单位技术专用章;未提交防排烟计算书;上传图纸不规范等。
二是审查超时。
部分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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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晋建设字[2005]41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5.12.21【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5]41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2月19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未取得《山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颁发开工报告、颁发施工许可证程序。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省设计审核室)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公室。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省的工程建设规模、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源状况,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为一类和二类,其承接业务范围分别为:(一)一类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二类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勘察的施工图审查。
审查机构在本省承接审查任务不受地域限制。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审查机构也可以根据行业或者专业分项认定。
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1/2。
具有勘察设计执业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执业印章交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统一保存,报省注册师管理委员会备案;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条新申报审查机构或现有审查机构申报变更、增项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山西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山西省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山西建设信息网)、认定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审查专用章、资料标识专用章。
第十一条申报施工图审查人员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山西省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申请人经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考核、认定,颁发加盖山西省施工图审查人员管理专用章的《山西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证书》和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人员的审查经历及业绩视同勘察设计经历及业绩。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书面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原则上只能委托本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确需委托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当经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施工图图纸八套,勘察报告四套,计算书一套和计算程序软件的名称及使用版本;(三)确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执业;(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一书两证”;(五)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八)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建议和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九)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自资料提供齐全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填写《施工图审查记录表》,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填写《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审查机构应当在图纸目录和施工图总平面图上、勘察报告扉页和勘探点平面位置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修改的,还应加盖修改提示章;在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上加盖资料标识专用章。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在图纸、勘察报告(包括修改后的图纸、勘察报告)的每一页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
审查完毕,审查机构对已审的一套施工图图纸、勘察报告(包括修改后的图纸、勘察报告)和计算书至少保存一年,其余交还建设单位。
对包括《施工图审查记录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其他审查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施工图审查人员签字,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审查机构公章。
交还建设单位的勘察报告,一套用于建设单位存档,一套用于设计依据,一套用于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交还建设单位的图纸,其中,一套用于建设单位存档,一套用于施工质量监督,一套用于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
备案材料为《审查合格书》、《审查记录表》和审查合同。
由审查机构填写《施工图审查备案送达书》,并将备案材料送备案机构,备案材料齐全后,由备案机构出具备案回执。
(二)需进行修改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按第十五条要求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方可按本条(一)执行。
(三)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设计单位重新勘察、设计,重新勘察、设计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均可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市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内将上季度施工图审查备案统计报表上报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