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一、前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是对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一项紧要管理规定。
该规定从施工现场管理、工具、材料选择、工人安全教育等多个方面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进行了认真而全面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需遵守这些规定,保证工人和施工场所的安全,降低施工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独立。
为了避开发生一些突发事件,例如建筑物倒塌、火灾、爆炸等,施工单位应当选择阔别居民区,具有良好通风条件、交通便利的地方作为施工现场,人车进出口应单独设置,施工现场应有围挡。
2、人员进出登记。
施工现场应当有登记表,对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种、进入时间等信息。
同时,要依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如设立专员、领导视察和安全检查等。
3、材料堆放有序。
施工现场堆放的材料不应超过允许的高度和宽度,并且应放在规定的位置,避开占用工地过多的空间。
材料应当分类、标识,避开混乱。
同时,还要严防火灾。
4、建筑安全监测。
在重点区域应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如安全保护网、固定支柱等,以及钢结构、钢梯等建筑物的设计和制造的材料、构件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工具、材料选择1、工器具的使用必需符合标准。
施工人员必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工具和设备,如螺丝刀、电锤、台钳等。
同时,施工中还需要注意优化工具的使用,尽量削减人工操作。
2、材料要吨利用。
材料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最紧要的元素之一,材料的使用直接影响到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选择材料时,把重点放在材料的质量、耐久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方面,请专业人员选择优质材料。
四、工人安全教育1、加强钢结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
在钢结构的构造和施工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加添安全意识,力求实现“安全“和”质量”两手抓。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川建行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二、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国有投资的项目,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三、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讲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范本》概述1、适用范围2、编制依据3、主要内容4、实施时间5、使用中的两个问题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一书两证”已办理♦2、满足项目进度的建设资金已落实♦3、满足项目进度的图纸和资料已具备招标公告♦1、工期♦依据2000版《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
♦2、质量目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工程的标准。
♦3.建筑业企业类别和等级标准几种常用施工资质的划分♦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3、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有关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1、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3、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4、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
承包工程范围♦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1、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我的书桌上,我泡了一杯咖啡,准备开始今天的工作。
这个方案对我来说并不陌生,十年的时间,我见证了无数工程从图纸到现实的过程。
现在,就让我用文字记录下这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吧。
一、项目背景及目标这个项目位于我国某大城市,旨在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两部分,目标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建设,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空间。
二、房屋建筑部分1.设计理念房屋建筑设计以实用、美观、环保为原则,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文化等因素,力求打造出一个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群。
2.建筑布局项目分为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三个部分。
住宅区采用低密度、高绿化率的设计,保证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商业区涵盖购物、餐饮、娱乐等多种功能,满足居民日常需求;公共服务区则包括学校、医院、公园等设施,为居民提供便利。
3.建筑材料选用环保、节能、高性能的建筑材料,如绿色混凝土、节能玻璃、新型保温材料等,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居住舒适度。
4.施工工艺采用现代化施工工艺,如预制构件、装配式建筑等,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建设周期。
三、市政基础设施部分1.道路交通项目周边道路规划合理,满足交通需求。
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保证道路的平整度和耐用性。
2.供水供电采用先进的供水供电设施,确保水质安全和电力供应稳定。
同时,设置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3.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水和污水分别排放。
雨水用于绿化、景观用水等,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4.供暖供气采用集中供暖供气系统,保证冬季供暖和居民生活用气需求。
同时,选用环保、高效的供暖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四、施工管理1.施工进度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各阶段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2.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
3.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印发给你们,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 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高质量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和城市的发展需求。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全过程。
其中,房屋建筑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和公共建筑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等。
三、项目组织和管理1.项目组织架构:成立由项目经理、设计师、工程师、安全专家等组成的项目组,明确各角色的职责和权责。
2.项目管理流程: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制定项目计划、施工方案和验收标准,定期召开项目汇报会议,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四、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1.施工方案: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步骤、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等,保证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2.技术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安全可靠,市政设施的功能完善、运行正常。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1.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和质量评估等,监督工程的质量,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合格标准。
2.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六、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1.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噪声、粉尘、废水和废弃物的治理措施,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资源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建筑物的能效,采用节能设备和材料,减少资源的消耗。
七、项目进度和成本控制1.项目进度:按照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工期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成本控制:建立成本控制体系,明确每个施工工序的成本,及时调整施工方案,控制成本在预算范围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建质[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 总则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规范施工行为,提升文明施工水平,特制定本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 文明施工要求2.1 施工现场秩序1.保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避免杂物乱放乱扔;2.施工设备、材料应统一放置整齐,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3.烟蒂、废弃物等垃圾应归置到指定处,不得乱丢乱倒,不得在建筑设施上乱写乱画; 4.施工现场应定期清理,保持施工环境整洁。
2.2 施工现场作业1.施工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工作,避免造成噪音、污染、安全事故等; 2.按规定时限进行数据采集、照明、换气等设施作业; 3.施工作业期间,应最大程度减少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要确保施工作业与周边的交通秩序和人员活动的协调。
2.3 施工现场安全1.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操作规范;2.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降落伞等; 3.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危险隐患并进行处理; 4.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个人防护措施的宣传和指导。
2.4 施工现场环保1.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卫保洁制度,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2.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过程中不产生污染;3.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4.对液体废弃物采取科学处理,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3. 管理措施3.1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评定根据施工现场的文明程度,现场将被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包括现场秩序规范性、安全隐患处理规范性、环保措施规范性、作业管理规范性等多项指标,评定结果通常会影响到承包商的信用记录情况。
3.2 严格执法惩罚对于不遵守规定、影响施工及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等不文明施工行为,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追究。
3.3 示范引领承包商要成立专项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分管文明施工工作,推行文明施工标准,建设文明施工示范工地,鼓励企业间学习交流,全员培训等措施,提高施工现场文明化水平。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4]154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4.10.28【实施日期】2014.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但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必须依法招标,那么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dbj61∕t 179-2021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标准
DBJ61∕T 179-2021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标准一、引言为了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专业人员配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专业人员配备。
三、专业人员配备要求1.施工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施工工艺,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
2.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3.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能够有效地对施工质量进行监控和管理。
4.材料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材料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材料采购、储存、使用和检验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能够有效地对材料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
5.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能够有效地对机械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四、配备比例要求1.施工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应低于1:50。
2.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应低于1:100。
3.质量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应低于1:50。
4.材料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应低于1:20。
5.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应低于1:100。
五、其他要求1.专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专业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各项事务。
3.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2、2014年8月27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3、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文件(建市[2002]256号)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施行。
1996年我部批准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监[1996]577号文)同时废止。
各地在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说明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监11996)577号文发布)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二、《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是指导招标人编制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的示范性文本。
招标人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依法对其进行调整或修改。
三、《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活动。
四、《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主要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国家计委令第12号);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9]313号文印发) 7.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保障施工质量,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级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承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涉及分包施工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承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要加强分包施工的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分包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分包施工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分包工程的种类、范围和工程量,并签订分包合同。
第六条分包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充分了解分包单位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七条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分包工程施工任务。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质量监督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加强对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本项目是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致力于建设高质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水平。
项目的目标是建设安全、环保、高效的建筑和基础设施,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
二、项目规划1. 选址根据城市规划,选取适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地块,考虑到区域发展潜力、环境条件、交通便利等因素。
2. 设计在选定的地块上,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设计工作。
设计要充分考虑功能、美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建筑和基础设施具有高品质和长期可用性。
3. 施工施工阶段包括土建施工、装修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工作。
施工过程要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确保安全生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
4. 竣工验收完成施工后,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包括对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等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建筑工程实施方案1. 施工方式根据规模和需求,采用分段施工、总包施工等方式,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2. 施工流程a) 土地准备:包括地面平整、地下设施清理等工作,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和可用性。
b) 土建施工:包括地基开挖、基础建设、结构施工等工作。
c) 装修施工:根据设计需要进行室内外装修工作,包括墙体装修、地面铺设、水电安装等工作。
d) 领导验收:完成施工后,进行领导验收和竣工验收。
3. 质量控制a)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b) 强化施工组织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c) 建立质量追溯和质量档案,对关键节点进行抽样检测和记录。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1. 施工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盖顶法、挖顶法等适宜的施工方式。
2. 施工流程a) 前期准备:根据工程需求,进行调查、设计、方案制定等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b) 地下管线施工: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c) 道路建设:包括路面铺设、交通标志、道路照明等。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1 - / 6(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项目名称:萩芦镇洪南村三格式化粪池污水处理工程招标人: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洪南村村民委员会(盖章)法定代表人:招标代理单位: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日期:2018年 7月20日适用于经评审最高优惠率中标法总目录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总则(三)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编写(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六)开标、评标及定标(七)授予合同(八)标后管理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
(二)总则1 工程说明1.1 本招标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4项;2 工程的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及工期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 合格的投标人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审查资料。
(三)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5.1招标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工程招投标备案表》并附招标文件报送区住建局(或水务、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
5.2经相关部门备案二个工作日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函(格式详见附表1)和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施工图纸以及第6条投标答疑澄清文件组成。
5.4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招标人咨询,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7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7.1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方式为工程合同价款按实结算。
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图纸(可由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资料组成)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资料为依据。
套用定额及计取各项费率按下列标准执行:7.2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价执行的定额标准:7.2.1《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7.2.2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7.2.3 《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7.2.4《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7.2.5《福建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7.2.6《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7.2.7《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7.2.8签订施工合同时已经生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7.37.3.1 2018年7.3.2《2010年莆田市建筑工程材料价格》。
7.3.3《2014年莆田市安装工程材料价格》。
7.3.4《2018年第2季度福建机械台班》。
7.4 本工程竣工结算时,税率按10%计取。
7.5投标人的投标优惠率。
7.6其它条款:①标后补充协议价格需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补充协议、询价单),未经备案确认,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定。
②余土弃置外运:15T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3KM包干。
③1.0m3履带式反铲挖掘机进出场费按1台次包干,竣工结算时不予以调整。
④竣工结算时提供竣工图。
8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及分部分项施工项目的约定8.1.1招标人对该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协议价格进行约定时,应当在充分的市场价格调查基础上,充分考虑材料、设备的销售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采保费及检验试验费等诸多因素。
8.1.2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施工时由招标人选定品牌,后由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签订材料、设备单价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8.1.3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协议价格没有约定的,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信息价为准。
8.1.4以上工程所使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标准应作为中标人工程现场施工要求和招标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8.2工程分部分项施工项目的协议价格(含税):8.2.1招标人对以上工程分部分项施工项目的协议价格进行约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分部分项施工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施工内容或工序,施工项目所采用材料名称、品牌及施工项目的质量标准等诸多因素。
8.2.2招投标文件中未约定的工程分部分项施工项目的协议价格,在施工时,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可由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签订分部分项施工项目单价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8.3经招标文件或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及分部分项施工项目的协议价格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列入优惠范围。
(四)投标文件的编写9 投标文件的组成9.1投标文件由工程资格审查文件和工程投标函(格式详见附表2)组成。
9.2工程资格审查文件必须包含以下有效资料:9.2.1投标人资质证书复印件(需盖公章)。
9.2.2投标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公章)。
9.2.3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盖公章)。
9.2.4投标人的建造师或临时建造师证书复印件(需盖公章)。
其中项目建造师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职职工,建造师的单位以其资质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
9.2.5 a:法人代表本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盖公章)b:代理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附表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盖公章)9.2.6以上各种证件需年检的均应经年检有效。
投标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9.3工程投标函必须包含以下内容:9.3.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函中明确工程总造价投标优惠率、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及建造师(或临时建造师)名称等内容。
投标函需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
10 投标报价依据10.1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人工预算单价、材料信息价、机械台班费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协议价格自主确定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工程总造价的优惠率,投标优惠率应当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11 工程投标优惠率11.1。
工程的起点投标优惠率应当根据本工程的类型参照涵政综[2016]116号文件进行确定。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投标优惠率低于起点投标优惠率时,视为废标。
12 投标保证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12.1 投标人应现场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按照涵政服【2012】10号文件要求,已预缴投标保证金6万元的施工企业可不用现场再缴纳投标保证金。
12.2评标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当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
13 投标工期及质量13.1招标人要求总工期不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工期时间。
逾期未能完成,将按每日历天100元赔偿招标人损失。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优势填报工期。
13.2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4 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14.1投标人应将以上投标文件材料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中,标函袋的密封口及骑缝处需加盖单位公章,标函袋封面需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15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投标截止时间15.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
15.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事先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存在不良记录的在规定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时限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收其投标文件。
15.3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注、盖章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截止后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应不予接收。
15.4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六)开标、评标及定标16 开标16.1开标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所有投标人参加。
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
开标程序:(1)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及现场监督人员对业主发放的邀请函(格式详见附表1)进行查验,如发现业主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所发放的邀请函少于3家,则此次开标会流标。
(3)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格式详见附表4)。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封,并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及参加现场监督的有关部门人员不对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对其负责。
(5)唱标并作相应记录。
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优惠率)、工程质量承诺、工期承诺、建造师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17 评标17.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资格资质、投标保证金到位情况、投标承诺函的有效性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
17.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由招标人存档:(1)投标人的资格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盖单位公章的;(3)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4)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承诺函中对工程投标优惠率、施工工期和质量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近三年内,曾被本市县区级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
(8)投标文件经评审后被鉴定为其它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18 定标18.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完成评审工作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对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推荐一名投标报价优惠率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8.2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撰写开标、评标及定标情况记录(格式详见附表5),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入档。
(七)授予合同19 中标通知19.1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
19.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0 签订合同20.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施工承包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