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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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是指在城市或乡村地区进行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和保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工程项目。在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建筑物的设计、建造、维护以及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等方面。本文将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进行界定和解析。

一、房屋建筑范围

房屋建筑范围通常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四个主要方面。

1. 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是指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一般包括别墅、住宅小区、公寓楼、集体宿舍等。在住宅建筑的设计和建造中,需考虑室内外空间布局、建筑安全、住宅质量和居住者的生活需求等因素。

2. 商业建筑

商业建筑是指用于经营商业活动的建筑,包括购物商场、写字楼、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建筑一般具有较高的建筑标准与设计要求,以满足商业运营的需要,并在保证消防安全与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3. 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的建筑物,包括工厂、仓库、

车间等。工业建筑一般具备较高的耐久性、适应多种生产工艺和容纳

大型设备的能力,同时还需考虑工业安全、生产流程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4. 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是指用于公益性活动或公共服务的建筑,如学校、医院、

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在设计与建设过程中,需兼顾功能性与

宜人性,能够提供精神寄托与社会交往的场所,同时保证公共资源的

合理利用。

二、市政工程范围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城市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和燃气

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最新2022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最新2022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1—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管理办法

摘要:《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其主要领域的是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总承包,本办法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专业分包企业等的规范管理和经营模式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

1导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城

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

工程建设水平,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

2管理办法概述

总承包行业不仅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包括公路、铁路、电力、石化、水利等建设项目。但《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总承包活动,并没有表明其他工程领域可以参照和适用。根据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住建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而且作为主要发布

机构对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全国的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重要作用。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住建部监管的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工程的总承包,不

适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并非任何类型的项目都适合。主要适用于我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特别是房屋建筑工程多年来主要采用传统的DBB(设计-招标-建造)模式。

近年来,随着住建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总承包模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得到进一步应用,相关类型的工程项目获得政策鼓励和支持。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

附件1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联合验收工作指南

一、工作原则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会办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主办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相关各职能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会办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本级主办部门,其他相关各职能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本级会办部门。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

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给水排水工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城镇热力工程、公共交通工程(含轨道交通)、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城镇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等。

保密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

三、主要事项

(一)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二)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四、受理条件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

(二)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项目,其违法建设和违规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备注:(一)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二)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三)可替代的工艺、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目录》中所列名称。

(四)《目录》中列出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范围,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适用于限额以下工程、临时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一般根据具体施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而定,以下是一般性的标准:

1. 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施工组织设计负责人等。

2. 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班组长、质量检查员等。

3. 施工作业人员:分为各个工种,包括钢筋工、木工、砌筑工、水电工等。

4. 安全专责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主管、防护员等。

5. 各类设备操作人员:如塔吊操作员、起重机操作员、挖掘机操作员等。

6. 检测人员:根据具体工程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如土质检测人员、混凝土强度检测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配备从业人员时,要根据施工项目的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是研究、制

定和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规范。适用的

范围包括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其中包括地下结构、建筑物、道路、桥梁、消防安全系统等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

此类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不仅为有关部门提供很好的建议和支持,

而且也有助于防止违规行为和损害财产安全、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等重

大损失。为此,有关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妥善处理

涉及的施工工艺安全标准,提高施工安全控制的水平。

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项目管理和安全

监督措施;2)质量把控体系及标准;3)安全责任;4)安全 foreman

管理;5)安全施工文件管理;6)安全设备管理;7)安全行动及规范;8)安全教育培训;9)安全记录及报告制度;10)安全费用报销等规定。安全监督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安全工作,以确保施工项目

的安全和质量满足预期要求。

在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安全监督人员需要做好安全检查、检查

和登记日志、维护安全机制制度等工作。此外,安全监督人员还应积

极落实有效的安全培训机制,关注安全技术培训,定期检查和评估安

全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得到有效安全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安全监督人员必

须认真遵守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

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项目的正常完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

一、消防安全

1、活性混凝土混凝土和集成式结构施工技术;

2、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工艺;

3、低温钢结构屋架结构施工工艺;

4、电缆、管道等的消防施工工艺;

5、粉砂泵注施工技术;

6、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工艺及安装与维修等。

二、建筑安全

1、砌体结构施工技术;

2、墙体工程施工技术;

3、建筑地基施工工艺;

4、内外墙面抗裂技术;

5、无机保温隔热工艺;

6、建筑屋面工程技术;

7、砂浆屋面施工规范与工艺;

8、建筑层压板模板施工工艺;

9、石膏板材料应用技术;

10、木门窗施工安装工艺等。

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

1、隧道施工技术;

2、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

3、供水、排水、雨水管道技术;

4、输电送变电工程;

5、道路牌匾施工和维护技术;

6、绿化苗木苗床建设工艺;

7、道路景观工程施工技术;

8、公共设施安装与维护等。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范围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范围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范围

介绍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两个重要领域。房屋建筑主要涉及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

筑等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等方面工作;市

政工程则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包

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范围以及

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房屋建筑的范围

房屋建筑是指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用

于人们工作、居住和生活的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其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是人们居住的场所,包括单户、多户

的住宅楼和别墅等。住宅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人

们的居住需求,如空间布局、通风采光、安全等

因素。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土木工程、

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施工。

商业建筑是用于商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商场、办公楼、酒店等。商业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到商业

活动的特点,如展示商品、提供服务等。在施工

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商业设施的布局、装饰等因素。

3. 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用于生产和加工产品的建筑物,包括

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要考虑到

工业生产的特点,如设备的安装、工作流程等。

文化建筑是用于文化活动的建筑物,如博物馆、剧院、图书馆等。这些建筑物的设计要考虑到展

示文化艺术作品、提供观赏和学习环境等。

5. 其他建筑

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类型的建筑,还有一些特殊

用途的建筑,如医院、学校、体育馆等。这些建

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要根据其特殊功能和使用需求。

市政工程的范围

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照明设施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以下是市政工程的主要范围: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函[2006]45号

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复函

建设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建办质函[2006]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部提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基本全面,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此范围确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附件: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质函[2006]230号

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安委[2006]1号》,2006年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1260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现提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请予审核并函复。

附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在“建设”栏打勾部分)

附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在“建设”栏打勾部份)

E 建筑业

本类包括47-50大类,本类不包括建筑工程的筹建机构,该活动列入7671(工程管理服务)。负责监管相应工程的主管部门建设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71 4710 房屋工程建筑: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施工前的准备活动。◇包括:1-居民住宅的施工;√

2-商业用建筑物的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0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31日经第4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01年6月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挪、仲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

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

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

一、建筑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是指在建筑设计和土地开发完成后,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要求,对建筑结构

和设施进行安装和建设的过程。建筑工程施工通常包括地基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等多个专业工程,需要多个施工队伍协作完成。

1.地基工程

地基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物承受荷载的基础,也是建筑物稳定和安全

的保障。在地基工程施工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场地进行勘察和设计,确定基础类型和施工

方法,然后进行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地基处理主要包括土石方开挖、填筑、压实和排水

等工作;基础施工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基础桩、基础板、基础墙等构件的施工。

2.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是建筑结构的主要构件之一,其中包括混凝土梁、混凝土柱、混凝土板、混凝

土墙等。在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首先需要根据设计要求制定混凝土配合比和施工方案,然后进行模板安装、钢筋绑扎和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施工的关键环节是浇筑和养护,需要

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搅拌、输送和浇筑过程,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和性能。

3.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部分,主要用于大跨度结构和高层建筑的搭建。在钢结构

工程施工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加工制作,包括钢材的切割、钻孔、焊接等工作,然后进

行现场组装和安装。钢结构的质量和稳定性对建筑的安全和使用寿命有重要影响,需要严

格控制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

4.装饰工程

装饰工程是建筑施工的最后阶段,主要包括室内装饰和外观装饰两部分。在装饰工程施工

过程中,需要进行材料选型、施工工艺设计、装饰施工等多个环节,确保建筑的外观美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2013-11-28 信息浏览次数:670 字号:[ 大中小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分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分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分析

摘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工程项

目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出项目管理者对于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同时,为了提高整个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使得建筑企业能够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就必须重视相关人员的培训以及教育等方面来提升其专业素质与能力,并且不断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而推动我国整体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

引言: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相关管理人

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问题予以重视并且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因此,为

了保证建筑施工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必须要将其纳入到具体的管控体系之中去,

从而确保整个项目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与发展。应该及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

题作出有效的处理。同时还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确保其

能够得到全面落实。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房屋建筑的工程质量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直接产生联系,并且房屋建筑的工

程也是直接为人民服务,因此该工程整体的质量需要得到严格地把控和控制,只

有提高其对应的质量才能够防止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人们的生命财产产生破坏。

对于相关的施工单位以及企业来说,房屋建筑的质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其自身施

工技术的高低,一般来说,一些企业若是无法有效对房屋建筑的质量进行提高和

加强,那么其自身也不会获得较为良好的发展。

传统建筑观念的影响以及基础设施的不健全,使得中国建设行业在成长历程

中依然面临许多困难,质量得不到保证,很难从根本上提高建设行业的社会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发布者:wxjc 发布时间:2010-12-7 阅读:4149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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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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