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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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建质(2013) 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质(2013) 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讲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讲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范本》概述1、适用范围2、编制依据3、主要内容4、实施时间5、使用中的两个问题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一书两证”已办理♦2、满足项目进度的建设资金已落实♦3、满足项目进度的图纸和资料已具备招标公告♦1、工期♦依据2000版《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

♦2、质量目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工程的标准。

♦3.建筑业企业类别和等级标准几种常用施工资质的划分♦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3、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有关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1、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3、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4、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

承包工程范围♦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1、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趸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O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件:。

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OP9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口占,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lb p,’S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1(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町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l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ii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i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几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勺,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程一、引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规程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流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1. 准备验收委员会:由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

2. 验收资料准备: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

3. 安全检查:对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

三、竣工验收流程1. 现场勘察:验收委员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现场勘察,检查施工质量、结构安全等情况。

2. 设备设施检查:对工程中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符合相关标准。

3. 质量检测: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检测,如混凝土强度、钢筋焊接等,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4.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验收委员会根据勘察和检查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 竣工验收会议:召开竣工验收会议,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就竣工验收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共识。

6. 验收合格证书颁发: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和会议讨论结果,验收委员会颁发合格证书,确认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四、竣工验收标准和要求1. 工程质量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定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建筑结构强度、防水、防火、隔音等。

2. 设备设施标准: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全标准,如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等。

3. 安全防护要求:工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安全出口等,确保施工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安全。

4. 环境保护要求: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如噪音、粉尘控制等,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5. 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建筑法、消防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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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备案意见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月日收讫,文件齐全。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名称






勘察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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