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之不同企业间公司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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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不同企业间比较之《公司法》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
A、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及章程规定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时
C、单独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以上股东提议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时
9、董事监事任期:不得高于3年,可以连任
10、公司章程能约定的事项(不能超出法定限制)
【先法定后约定】
A、法定代表人
B、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办法
C、公司对外投资的决议办法
D、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
【先约定后法定】
E、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的分红比例
F、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
G、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
H、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11、股东会职权
A、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B、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报酬
C、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D、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报告
E、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F、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G、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H、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I、修改公司章程
12、董事会职权
A、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C、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及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
D、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
13、监事会职权
A 、检查公司财务
B、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执行职务监督,对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提出罢免建议
C、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纠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向股东提出提案
F、列席董事会议,对其决议提出建议或质询
G、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H、发现公司经营异常进行调查
14、公司对外担保
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由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15、股东诉讼条件
连续180天持有(单独或合并)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6、股东可以抽回出资的法定情形
A、未按期募足股份
B、未按期召开创业大会(30天)
C、创业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17、出资形式及责任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及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无要求。
未依法评估作价出资,人民法院委托机构评估补正,只有当评估家显著低于章程规定价时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业务。
未经补正的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认定。
对违法所得作价出资的,经追究采取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置其股权。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业务的违约责任,应按期补足差额,并以差额部分本息负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拒绝改股东的股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购买请求权。
部分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成立是股东负连带责任,新入股股东无关联。
增资时未履行出资业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业务的不能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18、抽逃出资的形态
A、验资后转出
B、虚构债权债务将其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关系将其转出
抽逃出资的帮凶应付连带责任
幕后指使承担相应责任
19、股东权益
股东名称可以作为股东主张行使权利的依据,应当办理变更未办理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插入
无效合同:
A、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C、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实际股东以实际出资主张权益合法,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为由主张权益不合法。
实际股东转正:实际出资人转正应其他股东过半以上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由其他股东过半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方以善意行为受让名义股东股权,受让方可以合法取得,实际股东只能主张向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向名义股东可以主张其权利。
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股东主张赔偿。
被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股东转让股权后只需变更,无需由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0、股东退出请求回购其股权的法定情形:
A、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法律规定分配利润条件,不分配利润,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营业期限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继续存活。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股东代表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利益为前提)
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数量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
只有在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30日后不理睬的情况下股东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除非紧急情况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侵犯找监事会,监事会侵犯找董事会。
他人侵犯公司的权益的先找监事会。
22、股东直接诉讼(他人侵犯个别股东利益为前提)
利益受到侵犯的个别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无需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23、所有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1/3以上的职工代表,只有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才必须包含职工代表但不受1/3的限制。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必须是职工代表大会或类似的民主选举产生。
24、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人召集并主持。
以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副董事长履行。
董事会不理睬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履行的由10%以表决权的股东召集主持。
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方式:
有限公司是全部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出席会议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会议通知:先由章程规定,章程不规定的应与开会前15日通知全部股东。
25、董事会会议制度(有过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举行)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由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选举(全体董事过半)产生。
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为及时更选导致低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监事继续履行职责。
任期由章程规定但必须<=3年。
董事会决议应过半董事同意有效。
26、监事会会议制度
监事会成员人数>=3人,其中必须包含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决议应过半监事同意有效。
2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还包括:
A、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后的任何担保。
C、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
D、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任何担保。
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的所有董事签名有效。
股东临时提案:单独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召开前10日书面提交董事会。
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在会议中审议该提案。
28、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
任职条件:5年以上法律,经济工作经验。
不得出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A、在企业及附属企业任职人员的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B、直接或间接持有1%以上或自然人股东前十名的股东及直系亲属
C、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权的公司活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D、最近一年内有上属三中情形的
E、为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法律,财务咨询服务的人员
F、章程规定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A、发起人,自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B、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市交易日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
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部不得转让,在任期间每年交易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25%(不超过1000股不受限制),离任后六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30、特别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的情况:
A、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B、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重大事项发生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日内
31、回购股份的法定条件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票单位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员工(回购后一年内转让)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
股份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的标的。
3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
A、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因贪污受贿侵占资产挪用公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处罚期满未满5年
C、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厂长并负个人责任的清算完结后不够三年的
D、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与本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