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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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
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
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
教唆他人自杀呢?
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
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
1、自杀案件的处理
(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下列行为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是()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

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走投无路,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答案:A C D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客体是他人(自伤怎么办?)的身体健康权。

所谓身体健康,是指他人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侵害其他权利如人格、名誉的,不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他人的假肢、假牙、隐形眼镜等,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怎么办?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伤害行为,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①A、轻伤; B、重伤; C、致人死亡
②伤害与殴打的区分?
3、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为16岁以上;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为14岁以上。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故意的内容,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重伤。

(二)司法认定
1、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

(3)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5)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

2、被害人承诺问题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承诺让行为人对其实施伤害,被害人不伤害自己,而是行为人实行伤害。

注意与教唆、帮助自伤的区别:行为人帮助、教唆成年人自伤指成年人自己伤害自己,行为人只是提供帮助、教唆行为而已。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本罪
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
2、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
3、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罪只包括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怎么办?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答案】D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4题)
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

被组织出卖的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

选项B正确。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选项D错误。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的情形只有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三种行为,对于行为实施者实施的欺骗行为是骗取器官提供者捐献器官,而不是出卖器官的价格。

三、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法条竞合: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凡是其他犯罪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一律认定为其他犯罪。

2、想象竞合:
(1)一个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成立想象竞合犯。

(2)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过失重伤之后救助能避免死亡结果,行为人又能履行救助义务而故意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答案:ABD
解析:A项中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项中,乙应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中属于防卫过当,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法院已经认定丙存在过失,那么丙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项中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非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

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

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

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

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

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5.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四、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包括两种类型: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1.侵犯的客体的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或者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可以针对第三人吗?)、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志,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其中,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也不管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只要和幼女实施了性交行为,都构成强奸罪。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人(女性?)。

4.主观方面是故意。

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幼女自愿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包含意杀人吗?)。

司法认定
1、区分强奸与通奸。

2、利用特定关系、职权强奸与互相利用的区别
3、与女精神病、痴呆症患者人发生关系案件的定性
4、被害人是否反抗不影响本罪成立。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007年试卷二第12题)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

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

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

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强奸罪的认定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本案中,甲强奸被害人过程中遭到反抗,直接将被害人杀害的行为,成立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之后又实施奸尸行为的,成立侮辱尸体罪。

本案正确结论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三罪数罪并罚。

A选项说法错误。

2.强迫卖淫的犯罪分子为了使妇女卖淫,常常先实施强奸行为,以泯灭妇女的性的羞耻心。

考虑到这两种行为在实践中极高的并发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所以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情形,成立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不再认定为强奸罪。

B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由于行为人对强迫卖淫罪不负刑事责任,理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强迫妇女卖淫之后,又强奸妇女的,不属于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应以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可能包括强奸行为,所以刑法第318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所以,对甲的行为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C选项说法错误。

4.刑法第240条第三项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加重情形,即“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与被拐卖的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该种加重情形,即使单独符合强奸罪的成立条件,也不另成立强罪罪,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D选项说法正确。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认定:
1、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

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

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2、行为主体:行为人要求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2)丈夫可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

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公然强奸妻子的,也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案例1:甲为了猥亵乙女,以杀人故意对乙女实施足以致死的暴力,在乙死亡后实施侮辱尸体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制狠裹(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案例2:甲为了猥亵乙女,以杀人故意对乙女实施足以致死的暴力,在乙昏迷期间猥亵乙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制狠裹罪的想象竞合犯。

案例3:甲强制猥亵、侮辱乙女,致使乙女死亡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

案例4:甲以非聚众并且在非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乙女致其重伤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以故意伤害(重伤)定罪处罚。

案例5:甲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乙女致其重伤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以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案例6:甲强制猥亵、侮辱乙女,过失导致乙女重伤、死亡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案例:(2000年试卷二第28题)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养的大公狗,在有许
多围观村民的情况下,甲扒下乙的裤子,使其当众赤裸身体,并叫狗扑在乙的身上。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B.侮辱罪
C.公然猥亵罪
D.诽谤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2000年考试时该题公布答案为B,因为当时主流理论认为,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满足性的刺激性需要的倾向。

但现在司法考试并不主张这种观点。

现有理论认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伤害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了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了性行为秩序,成立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认定:
1、行为对象:他人(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2、行为内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本罪,如澡堂工作人员将人锁在里边,知道后仍拒不开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75条的规定不释放人等。

3、被害人承诺
例如,被害人基于真实的自由意志,嘱托或同意将自己置于特定场所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再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基于动机的错误同意剥夺自己的人身自由的,不影响其同意的效力,同样阻却拘禁行为的违法性。

但在被害人知道真相要求移动身体时,行为人依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不作为方式)。

4、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合法债务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是绑架还是本罪?
5、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

(2)转化犯(法律拟制):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3)数罪并罚: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并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和相应的过失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6、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认定:
(1)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包含非法拘禁行为的内容。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内容。

(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成立只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如果用人单位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竞合
七、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

行为对象是任何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偷盗婴儿。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

如果绑架中杀害被害人的,则为已满14周岁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司法认定:
1、本罪的既遂:单一行为说,认为只要有绑架行为即可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是否勒索财物在所不问。

2、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没有真正绑架)的区别
3、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有人主张结合犯)。

——致死亡的,死刑
4、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以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进行实力控制,进而向其近亲属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都成立绑架罪。

5、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认定为绑架罪。

(2005年试卷二第14题)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

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

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C.本题要点说明:甲、乙为劫取财物杀死丙并从其身上获取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一罪,因为杀人是为了压制其反抗的手段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本案不存在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

其后向丙的妻子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05年之前对这种情形主张成立敲诈勒索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B.甲找乙索要欠款未成,遂到乙的弟弟丙家,将丙4岁的儿子哄骗至某山区的姐姐家,后打电话给丙,让其带5万元现金该县火车站某桥头赎人,否则便将小孩杀死,并威胁不准报警。

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C.甲是越狱罪犯,为了逃跑,将匕首顶着自己儿子的脖子,威胁称一旦警方走近,她就会结束儿子的性命,并要求警方提供汽车和钱财供自己逃跑。

甲构成绑架罪
D.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问出妇女家里联系电话后,打电话给其近亲属声称已经绑架了该妇女,要求其近亲属支付赎金10万元。

甲成立绑架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C(D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甲、乙、丙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无证出租车司机李某绑架后,用刀砍李某的脖子,用尼龙绳捆绑李某双手和双脚,然后将李某活埋于农田的渣土中,并用石头压着李某的身休。

李某被理一夜后,于次日清晨被过路人救出。

三名被告人不知道李某被解救,次日早晨仍向李某家打电话勒索财物。

关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
A.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B.构成绑架罪,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D.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其中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犯
(2003年试卷二第81、84题)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

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

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

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

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
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

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

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

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

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

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

人们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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