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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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第一篇: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来源:作者:时间:2010/10/12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

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

本文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情况,就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税务人员,成因,预防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

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

从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看,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税务系统面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
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

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

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

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

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案、河南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行使权利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

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

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有的税收管理员不认真遵守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

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

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最终走向犯罪。

它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思想方面具体表现有:
1、投资回报心理。

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这种干部没有什么能力,在具体工作中被称之为“四拍干部”,即上级领导交办工作拍胸脯、向领导表示保证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下来又拍脑袋、可怎么完成工作呢?自己干不了让别人完成了工作又拍自己的大腿,我怎么没想到呢?自己干砸了最后拍屁股走人。

2、“红眼病”心理。

一些税务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北京海淀区国税干部吴芝刚,是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他目
睹了犯罪分子开上“宝马”,购置别墅,眼红心热,羡慕不已,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下,先后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给国家造成3.5亿余元损失,被判处死刑。

3、法不责众心理。

“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

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4、为公无过心理。

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

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侥幸过关心理。

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

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

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过关心理。

如李真原为正厅级领导干部,是“双料”后备干部,自认为“刑不上大夫”,在短短几年里收受贿赂近千万元,最终走上了不归路;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廉政这种事,就像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的侥幸过关心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6、吃亏补偿心理。

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自己还在台上,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

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

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7、不为无罪心理。

少数人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的心态,
存在着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的不正确认识。

其实,在日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

8、人之常情心理。

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税务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二)制度原因。

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为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

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

如由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不科学,内外勾结虚开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

(三)机制原因。

监督机制弱化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

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

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

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

(四)社会原因。

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不容忽视因素。

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偷税光荣”、“笑廉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所认可的时候,税务人员也必然要受到腐蚀,容易忘记自己做人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
犯。

四、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规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行使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为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

(一)加强思想教育。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

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质变。

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

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解决好人该怎么做、法该怎么执、权该怎么用的问题,加强自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要教大家算好四笔帐。

一是政治帐。

经常回顾反思以往,算算自己经历了多长时间的奋斗,才达到今天的地位。

腐败将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于公是党和人民培养干部资源的浪费,于私是自己光辉前途和宝贵尊严甚至生命的丧失。

二是人身帐。

放眼世界,看多姿多彩的生活,领略自由的可贵。

一旦违法犯罪,身陷囹圄,丧失人身自由有多可悲。

三是经济帐。

做为一个公务员,一年能从国家领多少工资奖金,一生又能拿多少工资奖金,再与其他单位人员,下岗工人比比,知道我们税务部门收入是很不错的,对社会上许多人都是极度具吸引力的。

如果违法乱纪必然落入法网,丢掉饭碗,在经济上是多么不值得的。

四是家庭帐。

现在是几代人亲情融融,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如果违法锒铛入狱,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儿,还会使父母妻儿人前抬不起头,人后暗自落泪,多么惨淡凄凉。

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要正确理解职务犯罪的内涵,要认识到税收执法的过程就是履行职权的过程,职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始终伴随着职务犯罪的危险,如果听之任之、不及时警醒,滑向职务犯罪的深渊也决不是危言耸听。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的宗旨意识,守得住物质上的清贫,耐得住生活上的寂寞,顶得住酒色利禄的诱惑,挡得住庸俗关系的拉拢,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制度落实。

要建立健全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

要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真实掌握各项制度的落实状况,并督促制度落实。

要坚持查办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方式,要认识到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

要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增值税发票管理、稽查处罚、出口退税审批、业务经费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人员录用、干部提拔等案件易发、多法部位和环节进行监察,从严执纪,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不管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必须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以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处理案件要坚决果断,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强化“两权”监督制约。

从发生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无不与权力滥用紧密相连。

个人在用权方面要过好三道关。

第一是过好人情关。

做人应该助人为乐,当官、做税官应该情为民所系。

要把握好分
寸,慎交朋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分清哪些是真情,哪些是糖衣炮弹式的人情,保证不为情所误。

第二是过好权力关。

历史的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权力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风险;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义务、一份责任;用权要做到为国税事业肩负的重任而自重,为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而自省,为保持操守、拒腐防变而自警,为奋发有为、先忧后乐而自励,时刻把握住自己,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第三是过好金钱关。

应该做到知足常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坚决不能以权换钱,以身试法,时刻保持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

同时要强化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和人事、财务、基建及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范和监督。

要引进科技手段,增加管理和执法的科技含量,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在管理和执法中的不良影响。

要深化人事
制度改革,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实施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考核,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巡视考察等制度。

要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实施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基建项目、票证印制、税控设备配置及大宗物品采购等工作,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全面实行“阳光作业”。

要全面推行税务公开,尤其是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事项一定要公开,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要畅通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

(四)实施社会综合治理。

要坚持走税务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对内狠刹为税不廉歪风,自觉做到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要的坚决不要,管着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到谁砸国税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以铁的纪律和强硬的手段坚决狠刹不正之风。

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要经常对税务工作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

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第二篇: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
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
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掌管着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其尽职与否,有无渎职,直接关系着经济税源能否健康发展、税收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国家财政能否充实。

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级
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普遍重视。

笔者就当前税务机关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些问题,并对今后如何有效的预防涉税渎职案件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具体可分为42种表现形式,而税务渎职犯罪涉及其中的15种,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从现实情况来看,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这里我们结合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例,分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

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如在北京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10人团伙,伙同北京某国税分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4.2亿余元,国家因此损失税收3亿多元人民币。

(二)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

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0%以上。

(三)权钱交易,徇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

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四)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

从近几年查处的税务案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评估、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管理、稽查原始资料管理成为国税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

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
由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从而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导致渎职行为的发生。

二.涉税案件的典型案件
(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高春才(原系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国税局葛渔城分局局长)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高春才多次违反规定,越权收税并擅自截留税费。

经查明: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高春才擅自决定截留本分局代征的教育费附加费104818.94元;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又擅自征收按照规定已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68174.01元,并且全部截留;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高又将分局代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建税95022.16元截留了92989.91元。

以上费用征收和截留后被高春才用于本单位开支。

2007年7月25日,高春才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22日被提起公诉,10月18日,法院认定高春才滥用职权罪名成立。

高春才滥用职权案中,其擅自征收所在单位已无权征收的税款,又将税款截留不上交,既违法,又违反规定,虽然截留的钱款没有落个人腰包,而是用在了本单位的开支上,但是其行为本身已经违法,是渎职行为。

高春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累计达26万余元,已经符合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第四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因此,高春才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问题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周惠民(原系保定市新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场分局局长)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周惠民在对保定市冀华废旧金属回收站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审核过程中,在发现该站使用发票异常的情况下,仍批准给该站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八次,共计140本3500份,致使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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