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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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
适用对象:融水县辖区内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和申请开展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
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或者考核。

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卖。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到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六)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七)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八)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进行专门登记。


1.4收费的依据:
桂财综[2007]54号。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申请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
6、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7、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8、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9、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必须递交专门申请书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到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1个工作日)。

3、审核和审查:业务科室组织人员(2人以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签署意见。

将材料呈局领导。

(10个工作日)
3、审批:局领导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发同意意见。

材料交业务科室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归档。

(4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
审批事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不设床位或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评审)一次,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每三年校验(评审)一次。

受理科室:县卫计局
联系方式:
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申请指南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办理程序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六条。

四、办理程序:
执业登记申请→受理→初审→现场审查→审批→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6、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7、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8、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9、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必须递交专门申请书
六、承诺时限: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标准:
桂财综[2007]54号,医疗机构评审费: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800元/个。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人)(章)
组建负责人(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 )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5-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 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人代表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

7.附表5-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 医疗机构如在某项一级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

如划分并开展二级科目诊疗活动家,应填报二级科目。

9.附表5-3 开展专科疾病诊疗的机构,如其他诊疗科目未能涵盖该专科疾病的,应填报专科疾病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疾病名称。

如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

10.附表5-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的人数。

11.附表5-4 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附表5-6 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5-6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6.附表5-6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7.附表5-6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8.附表5-6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附表5-2 医疗机构简况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所有制形式(1)全民(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 ) 隶属(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关系(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
(8)村属(9)其他( ) 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 ) 医疗机构地址
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他
备注
附表5-3-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中划“√”
代码诊疗科目备注
诊疗科目备注
□01. □02.
□03. □03.01 □03.02 □03.03 □03.04 □03.05 □03.06 □03.07 □03.08 □03.09 □03.10 □03.11
□04. □04.01 预防保健科
全科医疗科
内科
呼吸内科专业
消化内科专业
神经内科专业
心血管内科专业
血液内科专业
内分泌专业
免疫学专业
变态反应专业
老年病专业
其他
外科
普通外科专业
神经外科专业
骨科专业
泌尿外科专业
□07.05
□07.06
□07.07
□07.08
□07.09
□07.10
□07.11
□07.12
□08.
□08.01
□08.02
□08.03
□08.04
□08.05
□08.06
□09.
小儿心脏病专业
小儿肾病专业
小儿血液病专业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小儿内分泌专业
小儿遗传病专业
小儿外科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小儿骨科专业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其他
儿童保健科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儿童营养专业
□04.02 □04.03 □04.04 □04.05 □04.06 □04.07 □04.08 □04.09
□05.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6. □06.01 □06.02 □06.03 □06.04
胸外科专业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烧伤科专业
整形外科专业
其他
妇产科
妇科专业
产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优生学专业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其他
妇女保健科
青春期保健专业
围产期保健专业
更年期保健专业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妇女营养专业
其他
儿科
□09.01
□09.02
□09.03
□09.04
□09.05
□09.06
□10.
□11.
□11.01
□11.02
□11.03
□11.04
□12.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儿童康复专业
其他
眼科
耳鼻咽喉科
耳科专业
鼻科专业
咽喉科专业
其他
口腔科
口腔内科专业
腔颌面外科专业
正畸专业
口腔修复专业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其他
皮肤科
性传播疾病专业
其他
□06.05 □06.06
□07. □07.01 □07.02 □07.03 □07.04 小儿传染病专业
小儿消化专业
小儿呼吸专业
□13.
□13.01
□13.02
□13.03
□14.
医疗美容科
代码诊疗科目备注
诊疗科目备注
□15.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6. □16.01 □16.02 □16.03 精神科
精神康复专业
社区防治专业
临床心理专业
司法精神专业
传染科
肝炎专业
虫媒传染病专业
□31.
□32.
□32.01
□32.02
□32.03
□32.04
□32.05
□32.06
□32.07
□32.08
□32.09
□32.10
□32.11
病理科
医学影像科
X线诊断专业
CT诊断专业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核医学专业
超声诊断专业
心电诊断专业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放射治疗专业
其他
□16.04 □16.05 □16.06 □16.07
□17.
□18.
□19.
□20.
□21.
□22.
□23. □23.01 □23.02 □23.03 □23.04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病专业
结核病科
地方病科
肿瘤科
急诊医学科
康复医学科
运动医学科
职业病科
职业中毒专业
尘肺专业
放射病专业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其他
临终关怀科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麻醉科
医学检验科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
□50.01
□50.02
□50.03
□50.04
□50.05
□50.06
□50.07
□50.08
□50.09
□50.10
□50.11
□50.12
□50.13
□50.14
□50.15
□50.16
□50.17
□50.18
□51.
中医科
妇产科专业
儿科专业
皮肤科专业
眼科专业
耳鼻咽喉科专业
针灸科专业
推拿科专业
康复医学专业
急诊科专业
民族医学科
藏医学
□23.05 □23.06
□24.
□25.
□26.
□30.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其他
□51.01
□51.02
□51.03
□51.04
□51.05
□51.06
□52.
蒙医学
彝医学
傣医学
其他
中西医结合科
附表5-4 人员情况
附表5-5 仪器设备情况
附表5-6 上一年业务工作概况
附表5-7 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附表5-8 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局长核批
附表5-9 核准登记事项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地址:邮政编码:□□□□□□
诊疗科目:
其他项目:
核准药品种类:
附表5-10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
领证人签字:领证日期:
发证人签字: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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