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政府第52号令)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l 9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2%,具体最低比例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在本办法规定幅度内确定。
按此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含0.5人)但达不到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本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与实际安排残疾人的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X安排比例)一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x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第四条保障金的征收
(一)保障金以县(市、区)为征收单位,按单位属地原则进行缴纳。
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对日前向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登记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名册表》(格式附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单位经费开户银行帐号。
(二)保障金委托银行代收。
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填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代收据),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审定后,代收银行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直接托收到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委托银行收款的有关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银行结算方式的通知》(昆银发〔1999〕652
号)执行。
(三)为了促进各地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县(市、区)应将所征收保障金总额的5%上缴地(州、市),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季度上缴地(州、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四)特困企业或确因特殊原因需缓交、减免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给予缓交或减免的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对逾期不交部分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
(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保障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保障金及其利息、滞纳金等均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政府性基金"实?quot;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作他用。
使用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拟定保障金使用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审批后拨款,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不得低于总支出的60%);
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以贴息方式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二)县(市、区)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保障金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清算、催缴及使用管理。
尚未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暂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及编制预决算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有关报表。
经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的年度预决算,同时报送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