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近期出台的拆迁政策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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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近期出台的拆迁政策的利与弊
为了加快和规范我国城市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

该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违法建筑、强拆违建,是近些年经常见诸媒体的热门话题,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城市化建设和地方经济都带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有些地方政府也把强拆违建作为自己的一项“政绩”告之于民。

那么,地方政府强拆违建的行为果真就值得一味肯定、全面赞扬吗?违建不尽、强拆不止、周而复始,其原因和后果不需要深思,其利弊得失不应该权衡取舍吗?
毫无疑问,违法建筑是违法行为,对违法建筑予以依法强制拆除是必须的。

强拆违建向社会发出强烈信号:政府和社会绝不允许违法建筑出现和存在,一切实施违法建筑的人员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巨大的财产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强拆违建是正确的,我们坚决支持和赞成。

据报道,今年7月22日,三亚市政府组织800人的拆迁队伍,对该市凤凰镇水蛟村片区的16栋共计26000平方米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强制拆除。

在此次行动中,三亚三名市委常委到现场指挥督办。

9月26日,三亚市政府“铁锤行动”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出动300多人、11台拆违机械联合行动,对位于三亚市河东区临春村的29栋总面积达24000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看来三亚市对强拆违建工作,市领导高度重视,指挥有力;市主管部门工作力度很大,成效显著。

另据报道,今年7月广州市政府对著名的二沙岛上出现的违法建筑也实行强制拆除,市委书记、市长都出席了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会议并讲话,可见省市领导对查控违法建设的坚定态度。

但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水平绝不仅仅表现在强拆违建的态度和效率,从根本上应该是预防和杜绝违法建筑的出现。

如果政府只是在强拆违建上下工夫、做文章,那就本末倒置了。

一·根据即将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不难看到,很多的商业开发都要与当地政府合谋,利用政府具有的行政许可权、行政仲裁权、行政执法权(强制拆迁权)、对评估机构管理权、司法干预权打着公益事业的旗号,使自己在拆迁之中处于绝对优势,让百姓面对权力无边的政府,目的就是压低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

然而将要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按照条例所界定的公共利益范畴“公共利益”几乎包涵了城市房地产拆迁90%以上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仍然可以无所顾忌地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拆迁之实。

即将废止的《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而《征收条例》在这方面并未作出规定,等于默认了政府部门作为征收和拆迁主体的客观现实。

这无异于给政府部门借国家机器打压反对拆迁者带来极大的便利。

这就意味着,征收条例实际上大大强化了政府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它仍然是在政府行为框架下力图进行自我纠偏的一个产物。

在这里,政府部门既是利益既得者,又是拆迁行为和纠纷处理的主体。

很显然,当前发生的大量拆迁事件中,主要矛盾就在于(公共利益异化为)政府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政府部门角色混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所以,这部条例的草案和《宪法》、《物权法》保护私产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避重就轻并未抓住拆迁实质问题。

城市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以补偿问题也没有涉及。

其实,房屋的建筑物即所谓的拆迁重置价,在房价中的比例是相当少的部分,房屋价格主要体现在其所在城市区位即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因此,应该以土地使用权按市场价作为评估和计算补偿。

草案中对危旧房改造有一个“90%”以上和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侧重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那所剩的“10%”和“三分之一”就是矛盾的激化点,仍然无法避免当事双方的相互冲突。

所以,应着重于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市场化规范化建设,分别考虑被迁人房产和地产的市场价值并按面积大小和市场价格进行相应补偿,也只有这样才能得民心,顺民意。

三·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这一条有不同看法,首先违法建筑很大程度是拆迁补偿上制度避重就轻,只考虑建筑物面积的补偿忽略区位即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补偿造成。

(如条例草案中的产权调换)对于有门路有关系的被迁人照样可以利用其社会关系将违法建筑合法化,而被坑害的是无门路无关系的老百姓。

在这点上,如果建筑物是按拆迁重置价补偿,土地使用权按市场价作为评估和计算补偿的话,那么谁愿意费力不讨好呢?
新条例将取消行政强拆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证实,新拆迁条例最终拿掉了行政强拆。

取消行政强拆是他的一贯观点。

沈岿说:“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是应有的平衡。

”禁断水断电逼人搬迁据中新网电新拆迁条例拟提出,强制拆迁并不等于暴力拆迁。

多数人已搬迁,少数人拒绝搬迁的,将影响更大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特殊情况下,强制拆迁必须有,但是严禁采取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有律师认为:“既然政府是征收主体,以后政府一律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有专家分析,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政府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新拆迁条例同时确认,不应补偿的违法建筑,尤其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新政策的实施将使我国关于拆迁工程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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