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报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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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0725-2011/00
上海市建设工程
报建
办事指南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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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本指南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二、办理依据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3、《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三、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二)审批内容和对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以及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进行审批.
四、审批条件
1、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www。

shucm.sh。

cn)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ciac。

)注册,网上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

申请保密工程报建,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无需网上申报直接下载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七、审批期限
受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八、审批证件
取得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建设工程项目IC卡、《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接收时间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15 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五上午9:00—11:15(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按照各自告知受理时间办理。

十一、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三)网上咨询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http://www。

ciac。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按照各自告知网址咨询。

十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
(二)信函投诉
市建设交通委、市建管办及相关受理部门。

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三)电话投诉
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网上投诉
http://www.ciac。

sh。

cn(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十三、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ciac。

sh。

cn)注册,网上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

申请保密工程报建,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无需网上申报直接下载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2、审查方式:受理部门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报建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5)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或其它相关证明;
(6)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还需提供:
1、《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注:1、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上海国家保密局的立项批文。

2、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相应文物或房管部门提供的同意修缮的立项批文;
3、房屋建筑装修项目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核);
4、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涉及全装修的还需提交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二)变更
1、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www。

)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

ciac.sh。

cn)注册,直接下载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审查方式:受理部门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3、申请人(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报建信息变更时,应依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文件。

(三)建设工程报建表、IC卡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文件:
1、情况说明【提出补表、补卡申请,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2、填写新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十四、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报建,但项目已实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报建的,原报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报建.
十五、其他
1、报建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各区(县)可以参照本指南实施管理。

2、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不适用本指南。

3、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录1 流程图
(1)外部流程图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
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5)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6)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
1)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
2)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携带
3)房屋建筑装修项目除携带以上资
4)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除携带以上资
附录2 法律文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注:建设单位填写本表一式二份,双框部分由受理部门填写
上海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
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
“网上咨询”栏目问题解答联系单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
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6、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6月18日国家计委令第 9号发布)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8、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9、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10、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1、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12、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
13、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14、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中保密工程确认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3]003号)
15、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564号)
16、关于明确建设项目设备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141号)
1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6〕28号]
18、其他与建筑、建材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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