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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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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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网)-全国各地药品招标-中标-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10-11-01 13:58 - 阅读:1336 - 评论:0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HomePage/Default.aspx河南省医药招标采购网:/HomePage/Default.aspx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网:/default/index.aspx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omePage/Default.aspx北京药品招标采购网:/homenew/index.aspx湖南药品集中采购网:/陕西药械集中采购网:/common/default.aspx重庆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四川省药品集中统一招标投标采购信息系统::7080/bid/黑龙江省药品招标网:/index.php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天津药品招标采购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安徽省卫生厅:/福建卫生信息网:/yxcg/default.asp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http://61.178.83.52/CMSweb/HomePage/default.aspx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8889/top.aspx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bpportal/贵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Default.aspx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HomePage/Default.aspx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HomePage/Default.aspx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集中采购::81/index.asp 云南省药品耗材采购交易监管平台:/HomePage/Default.aspx。

6、《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

6、《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近几年,一些地方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加强管理入手,积极进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和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重视。

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拟订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局出发,通力合作,积极组织推动并认真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杜绝假劣药流入医疗机构,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抓好2—3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

目前已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不符合条件的暂停招标活动。

通过试点对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配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

我们也将在抓好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等试点的同时,总结各地经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

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一定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四、请各地将试点经验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OOO年七月七日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药品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系统医疗机构操作手册集中采购

辽宁省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系统医疗机构操作手册集中采购

欢迎使用辽宁省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系统关于这本用户手册该产品用户手册包含了您在使用辽宁省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系统时所需了解的信息。

手册中所出现的用户名称及相关数据均为系统测试数据,不作为任何正式药品采购的依据,在本系统正式使用前将予以清除。

1.1. 使用须知请对照列表检查您的操作系统是否符合下面的基本规定:1 CPU P4 1.5GHz2 内存512M3 硬盘空间80G4 移动存储128M5 显示器1024*768/256色分辨率6 网络256K带宽7 操作系统Windows XP8 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6.09 软件环境.netframework2.0框架1.2. 用户登录打开辽宁省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系统。

医疗机构模拟入口: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用户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进入采购平台。

第一次进入系统时会出现“医院信息修改”界面,医院自行完善信息内容。

1.3. 密码修改登陆后点击用户界面右上方的图标,进入密码修改界面。

医疗机构用户初次登录交易平台后,必须立即修改登录密码。

请注意妥善保管登录密码,保证密码不得遗失或泄露。

医疗机构须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因素出现密码遗失或泄漏所带来的后果。

1.4. 退出系统点击用户界面右上角图标退出交易系统。

第二章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操作指南2.1. 药品库管理2.1.1药品库查询点击菜单栏【药品库管理】→【药品库查询】,进入药品库查询界面。

使用查询或高级查询可查询到所有采购药品目录。

2.2. 采购目录管理2.2.1采购目录选择与维护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之前,要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

◆点击菜单栏【采购目录管理】→【勾选采购目录】,进入采购目录选择界面。

点击【查询】按钮,从药品列表选择框勾选所需品种,也可点击标题栏选择框对该页所有品种进行所有勾选。

◆最后点击【拟定选择】按钮,选定的药品将添加到本单位的采购目录中。

◆需要精确查询时,可使用高级查询界面,进行更多字段查询。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做好药品采购工作,深化医药体制改革,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不断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 则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统筹兼顾,放管结合,强化市场机制,保证药品的市场供应和临床需求。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府指导,逐步确立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款价挂钩,培育合理市场价格和良好购销秩序,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主要矛盾,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禁止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质量优先,性价比适宜。

坚持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

三、适用范围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挂网采购。

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二章集中挂网分类采购的品种范围和目录一、品种范围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

二、目录管理(一)目录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疾病谱、常见病和多发病临床用药需求,由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并组织遴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形成各类药品挂网采购目录。

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

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物不再纳入其他采购目录。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辽卫函字[2012]631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12〕63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现将《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厅2012年11月5日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辽宁省卫生厅)为保障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使用安全,加强药品(疫苗)监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2] 4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所除外,下同)配备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的客户端软件和条码扫描器等相关设备,满足药品(疫苗)核注核销需要;将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延伸至医疗卫生机构,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严格药品集中采购和合理使用管理。

同时,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监管;为药品质量的全程监控、药害事件的应急处置、问题药品的及时召回和假劣药品的追溯等提供技术支撑,方便认定药品安全责任,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二、建设范围项目建设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加。

三、建设内容(一)配备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的客户端。

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统一的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承建商提供,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安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下简称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2.增加组织制定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圆满完成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圆满完成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 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 辽宁 日报、辽沈晚报 、
事 进 行 了报 道 。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职责分工 明确后 , 采购
中 心 立 即 召 开 主任 会 议 , 把 手 亲 自主 抓 一
品规为5 1 , 1个 涉及生产企业 7 家 , 2 其中 ,
这 项 工 作 , 位副 主 任 具 体 分 管 和 负 责 实 一
四是 建 章立 制 ,规
中标 品规 3 8 ,涉及生产企业 6 家。辽 6个 5
宁省企业药 品中标率为 7%。 2
在 确 保 药 品 质量 的前 提 下 , 国家 公 与
施 。同时调整原有处室分工 , 组织精干 力
量 ,全 力 做好 前 期 各 项 筹 备 工 作 。 二 是 申请 增 加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
份是不多见的。
始前 ,制订 了统 一的审核标 准 , 进行集 中
三 、下一步工作安排
1会 同省 卫 生厅 等 省直 相 关 部 门全 面 . 完成全省2 1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00 一是
配合省卫生 厅完成基本药物配送和执行监
1 。 个
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 、《 药品集中采购党风廉政j 等制度性文件 ,并形成 到每名工作人 员手中,
五是 制 定详 细 的 工 采 购是 一 项 复杂 的 系 绩 药 品 生 产 厂 商 和 广 大
价率政策因素 ( 原来加价率为 1%)通过 5 , 招标实际降价幅度为 2 .4 4 4 %。


基本药物招标结果

基本药物参加投标 药品品规 8 0 个 , 49 涉及生 产企业 13 家;中标品规 4 3 个 , 21 85 占整个报名 品规的 5 .%, 7 5 涉及生产企业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1.04
•【文号】医保办发〔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
范(1.0版)》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要求,提升服务质效,我们组织编写了《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现予印发。

该规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辽宁省省直医院名录

辽宁省省直医院名录

辽宁省省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人名编号医院名称地址级别
1辽宁省人民医院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17号三甲
2辽宁省金秋医院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17号三甲
3辽宁省肿瘤医院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44号三甲
4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222号三甲
5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67号三甲
6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路5-1号三甲
7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2-49号
8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锦州市古塔区
9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三甲
10辽宁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沈阳市黄河北大街60号二甲
11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沈阳市南京街115号三甲
12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沈阳市三好街36号三甲
1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沈阳市南京北街143号三级
1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沈阳市崇山东路
15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省精神病防治所开原市站前街
16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沈阳市砂阳路266号
17辽宁省妇幼保健院沈阳市砂阳路48-1号
标人名录
日门诊量床位专科
3000888
210305
275805
34201280
15001300
1403910
330400
200830
645321
30001200
3500950
34860
106650
88120
213100。

《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陕卫药发〔xx〕430号发布时间:xx-09-30信息厅药政处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价格,保障医用耗材质量,遏制购销环节的不正之风,进而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实施到位之前,各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必须按照原管理权限,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确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采购价格。

二、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确定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各医疗机构应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严禁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注册标准的医用耗材。

三、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有关验收、入库、储存、使用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下列内容:1.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进价格;2.医用耗材的生产批号、进货日期、有效期,灭菌产品还应记录灭菌批号;3.生产企业的名称;4.经营企业的名称及联系方式;5.注册证等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编号等内容;6.验收结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或者终止使用后1年。

植入性医用耗材购进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医疗机构储存医疗耗材的库房,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按照医用耗材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保证不影响医用耗材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医用耗材的适用范围,根据医用耗材说明书的要求,对使用的医用耗材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辽卫函字[2012]588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2〕58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省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2012年10月16日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所有县级公立医院以及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县级医疗机构是指参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四条试点县级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全部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试点县级医疗机构作为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独立采购用户,进入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五条试点县级医疗机构必须在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采购药品,不得违规采购非中标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以下简称“省增补药品”),执行《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普通大输液除外);其他药品执行《辽宁省2009年度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标目录》,其中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由试点县级医疗机构按原渠道采购。

辽宁省公立医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辽宁省公立医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增强人民群众的医改成果获得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推动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为原则,通过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惠及民生、造福百姓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访辽宁省沈阳市沈河社区医院

惠及民生、造福百姓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访辽宁省沈阳市沈河社区医院
送企业将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统一配送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

介绍 了该社 区的医疗资 源和制 度改革情 况。01 2 1 年沈 阳 38 6 家基层医疗机构实施 基本药物制 度, 沈河 区在2 0 年 实行财政 08 收支两条线 , 药品招标 工作推行较早 , 加
上沈河区领导班子高度重视 , 一直加 大对 医院的财政 支持和资金投入 。 对社区医院 的检测仪 器、医疗 设备升级改造 , 对基 层 医疗机构的运转情况和 医务人员进行全面
旧机制 。 这次改革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 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 实行零差率销售 , 并实
行以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等为特征的基本
药物集 中采购机制。 取消 “ 以药补医” 之后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费用 由财政保 障, 日常收支差额 由财政补贴, 财政收支两 条线的步伐也明显在加快 。从事医疗工作 最直接的感触就是 药价大幅度下 降 5 %, 0 整个医疗机构门诊量上升 2 %。药研费下 3
市场化 模式 解决了医疗资源分布 不
均 衡 的难 题 。
沈河社区医院刘院长 亲切接待 了我们 , 她首先 向我们介绍了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 施 的近 3 年来 , 基层医疗卫生环境发
生 的一 系 列变 化 。医 改破 除 了 “ 药补 医 ” 以
和补充药品由辽宁省进行省级统一网上集 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 ,统一 配送 ,由配
格的大幅下降 ,虽然对群众来说是个利好
组组 令人欣慰的数 字背后 ,
中心、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和
i 共同的艰辛努力。省采购中
的消息,但是我们也看到,基本药物 目录
范围过窄 , 医药品种不足 , 常用 药物短缺 。 例如,感冒抗病毒药现在就只有一种入选 目录。一旦患者对一种 药物过敏就很难找 到替代药物。新 目录在修订过程应该充分

辽宁集采药品的工作总结

辽宁集采药品的工作总结

辽宁集采药品的工作总结
近年来,辽宁省在药品集中采购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通过不懈努力,辽宁
省成功实施了一系列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加优质、价格更加合理的药品。

在此,我们对辽宁集采药品的工作进行总结,希望能够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首先,辽宁省在药品集中采购方面建立了完善的政策体系。

省政府出台了一系
列支持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文件,明确了集中采购的目标和原则,为集采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其次,辽宁省在集中采购药品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保障了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此外,辽宁省还加强了对药品质量的监管和控制。

建立了严格的药品质量监管
体系,加强了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确保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最后,辽宁省在药品集中采购方面取得的成绩也得益于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
构的通力合作。

各级政府部门积极配合,提供政策支持和协调服务;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提供专业建议和技术支持,共同推动了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辽宁省在药品集中采购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广大患者提供了
更加优质、价格更加合理的药品。

但也要看到,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希望未来在集中采购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继续通力合作,共同推动集中采购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辽医保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1〕11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通知》的要求,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深化三医联动改革,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形成与全国各省统一开放、有效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实施范围(一)药品范围。

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

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二)企业范围。

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1•【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77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中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试点工作要求,做好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福祉。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医改深化发展的具体体现。

试点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高度重视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加强指导和调度,稳妥推进试点。

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方案要求,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切实保证用量,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二、畅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辽卫函字[2009]237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237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确保采购工作科学、规范,经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荐,省卫生厅决定成立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事专家咨询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审核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需求目录,审议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对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完成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药事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问题,超过半数即可例会。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如下:主任委员:杨关林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副主任委员:巴信国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主任药师菅凌燕中国医大附属盛京医院主任药师姜明燕中国医大附属第一医院主任药师委员:巴信国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主任药师(兼)王嘉仡辽宁省食药监局技术评审中心主任药师王立新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主任药师李占全辽宁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暴继敏辽宁省金秋医院主任医师罗显峰辽宁省肿瘤医院主任药师李桂臣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教授姜明燕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药师(兼)菅凌燕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主任药师(兼)郑长青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教授XXX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主任医师杨关林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兼)徐英辉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冷爱晶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中药师王慧玲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教授陶贵周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教授穆亚平沈阳市儿童医院主任医师卢熠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副主任药师孙喜琢大连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邵传章大连市二院副主任药师陈彬鞍山市中心医院主任药师翟洪军鞍山市铁西医院主任医师李洁抚顺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刘晓阳本钢总医院主任药师于华丹东市中心医院主管药师戴卫东锦州市中心医院主任药师宋希军营口市中心医院主任药师徐长河阜新市中心医院主任药师王海山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主管药师刘秀艳盘锦市二院主任药师黄丹铁岭市中心医院主任药师张舒雅朝阳市中心医院主任药师阎丽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主任药师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辽宁省公立医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辽宁省公立医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增强人民群众的医改成果获得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推动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为原则,通过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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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药采领字〔2009〕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经委、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全面推行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评审专家的管理,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卫生 医药 专家 办法 通知抄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

抄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10月23日印发 校对:陈艳兰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 文件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称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评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政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和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医学专业(含中医学)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学专业人员(含中药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工作满8年以上;医院管理人员,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医院管理满8年以上。

(三)熟悉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并对药品评价工作有一定经验。

(四)本人自愿并经所在单位同意,能保证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的在职人员。

(七)未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任职(含顾问)或从事药品宣传咨询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人员的产生方式。

经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医疗机构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登记的人员即作为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成员,一经批准入库,即获得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和专家的工作情况每年对专家库人员进行考核和调整。

第七条 对专家库人员考核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评审工作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并参加必要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业务培训。

(三)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评审工作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解聘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所供药品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品种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药品集中网上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项内容)。

(三)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工作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对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有关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工第十二条作组的监督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监督工作组成员随机分层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抽取评审专家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采购药品的种类等情况,确定抽取参加评审的各类专家的名额和有关要求。

抽取评审专家,应按顺序分别抽取各类别专家A、第十三条B两组,其中B组为候补评审专家。

当A组的某位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时,由B组对应的同类别专家递补。

抽取专家时先抽取专家代码,由两名监督人员负责按所抽取专家代码查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和工作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一通知。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参加抽取工作的操作员和监督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当在开标的当天进行。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必须对被抽取专家的代码、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第十五条 原则上被抽取的居住在开标地同一城市的专家,于接到通知后3小时内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外地专家于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

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的,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其他专家递补。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3次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科学、公平、公正地开展评标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各评审专家对投标药品的评审赋分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本轮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公开,相互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

被抽取的评审专家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必须主动提出回避,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投标人认为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可要求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十九条 评标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评标期间,评审专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应予关闭并交现场监督人员统一保管,住宿场所的通讯设备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管理,因与评标工作无关的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通讯工具,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由现场监督员统一管理。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现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的,须经监督工作组负责人批准;离开评标现场期间,应有现场监督人员陪同、监督。

第二十条 评标结束后,评审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载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投标品种一览表、废标情况、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积分一览表、中标品种、需要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未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五章 违纪处理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为某次药品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资助的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礼品馈赠和宴请,索取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钱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兼职取酬的。

(四)从事涉及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七)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九)评审意见严重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十)按规定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十一)有其他损害药品集中采购公正性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发生一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取消其一年以上评标资格。

累计两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评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属于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违纪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评审专家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评审专家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处理结果,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抽取评审专家的相关人员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式样)作为 年度辽宁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编号为 的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本人申明与参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所有生产、经营企业无任何利害关系。

同时,本人郑重承诺,严格遵守《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参加评审工作,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审专家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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