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纠纷的防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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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货款纠纷的防范和解决
实践中,公司、企业间拖⽋货款现象⾮常普遍,因此⽽提起诉的也就很多,很多企业招聘法律顾问就是为了催收⽋款。

由于企业法律意识不够,法律知识缺乏,在交易程序上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在法院⽴案同是“拖⽋货款”案由,“拖⽋”的原因众多,类型各异,诉的结果也就胜败难定,律师整理并结合⾃⼰的实践介绍⼀些“拖⽋货款”纠纷案件并加以简单的评析。

⼀、签名⽅⾯的问题
1、签名者不被确认
昆明甲公司向⽟溪⼄公司供应塑料机械、磨具多年,05—06年6⽉共有6张送货单的款项计20万元没有结清。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要货款。

案⾄法院后,⼄公司否认送货单上签名的⼈是本公司员⼯或者其有权代公司收货,⽽甲公司根本⽆法提供送货单上签名者是⼄公司员⼯的证据。

更没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有权代⼄公司签收货物。

致使甲公司在诉讼中处于⾮常不利的局⾯。

当然,甲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办法维护⾃⼰的权利:
(1)到社保局调查,⼄公司在社保局参保的⼈员名单中是否有送货单上签名者的名字。

但是现在的企业并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给每⼀个员⼯买社保;
(2)通过以前⼄⽅保留的交易凭证,⽐如,以前也有这些⼈签名的送货单,甲公司已经付了款项的证据。

但是,有的公司并没有保留这些证据,有的公司凭送货单要钱,钱给了送货单就给了对⽅,⾃⼰⼿中并没有送货单的原件,最多只有存根,但是存根是复写的,到了法院⼀般不被认可。

(3)诉前当⾯或者通过电话向签名者录⾳。

但是,由于公司⼈员流动很快,这⼀招也未必有效。

总之,遇到这样的情况,风险就很⼤,笔者上述所说的案例,经过⽟溪的两级法院审理,最后,还是被⼄公
司“赖”掉了8万元。

[律师⽀招]
其实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并不难,买卖双⽅只要在交易之前,签订⼀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货者的名字,以及签名字样就可以了,如果买⽅变更签名者的须事先通知卖⽅,否则就视为原定的签名者⼀致有权带买⽅签收货物。

2、签名不规范不被确认
实践中,有的收货⼈签名不规范,⽐如没有姓只有名或者⼲脆只有⼀个字,诉讼起来也很⿇烦。

案例:甲企业欲凭只有⼄⽅员⼯签名的送货单(有的是只有姓没有名,有的是只有名没有姓,还有的是只有⼀个字)共计18万元。

起诉⼄企业,本⼈建议⼄企业先和甲企业对帐,从⽽确定债务的存在,甲企业就直接找到⼄企业的部门负责⼈对帐。

由于,⼄企业并不知道甲企业的⽤意,就对了帐并确认了债务的存在,该负责⼈在对账单上签了名,但签名字体是艺术体,⼀般⼈根本认不得。

甲企业找到本⼈,我觉得不⾏,万⼀这个负责⼈不承认怎么办?⼜没有公章,所以,我就叫甲想办法让⼄⽅盖个章,但⼄⽅法律顾问知道后,唆使⽼板不要盖章。

到了诉讼阶段,⼄⽅果然否定⼀切(包括送货单和对帐单),甲申请对队账单上的那个负责⼈签名进⾏笔迹鉴定,但结果是“⽆法确定”,甲⽅有没有其他对⾃⼰有利的证据,诉讼结果可想⽽知。

在这个案例中,其实有⼀张送货单上签名就是⼄⽅⽼板⽼婆签的名字,由于只有⼀个字也⽆法被法院认定。

⼆、送货单不规范的问题
⽬前,企业的送货单没有统⼀的样式,各企业⾃⾏制定,⼀般为⼀式三联,但没有注明各联单的作⽤。

⽐如,催款联,记账联、存根联等。

有的买⽅将款通过银⾏给了供货⽅后,供货⽅就将送货单给了买⽅。

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卖⽅最后的债权凭证就是送货单,但是,当卖⽅向买⽅主张债权是时,买⽅就会以以前所有通过银⾏付款凭证和对⽅出具的收条拿出来说,不⽋货款或者说已经多付了货款,要求算总账。

然⽽这时,卖⽅⽆法拿出原来的送货单,即使有存根联,因为存根联上的买⽅签名是复写的,所以买⽅是不会承认的。

案例:甲企业向⼄企业供货长达3年,交易额达400万。

开始是预付货款,后来是货到付款,再后来就是拖⽋货款。

甲企业每⼀次收到买⽅的货款时都给买⽅写有收条或给相应数额的送货单,最后,⼄企业拖⽋货款达40多万。

甲将⼄诉⾄法院后,⼄不仅不承认⽋款,相反反诉甲要求甲退回其多付的款项,并出⽰了甲⽅收取货款的收条和银⾏付款凭证总计⾦额380多万,⽽甲⽅能够出⽰的有效债券凭证只有不到100万,⼄⽅为了不使法院产⽣对⾃⼰“赖”的⼼证,认可了甲的⼀些送货单的存根联,最后,⼄的付款总额⼈多于甲供货款总额20多万,最终甲企业败诉。

[律师⽀招]
类似情况给企业带来了巨⼤的损失,在经营过程中,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经营法律问题及时把关,避免经
营风险。

下⾯,简要说⼀下防范措施:
1、送货单⼀定要规范,在送货单下⾯的说明部分⼀定要注明存根联、催款联、记账联等以及作⽤。

⽐如,催款联是给对⽅的,留对⽅做帐⽤,不代表已付款。

存根联是⾃⼰留存的,并且对⽅签名⼀定在⾸页存根联上签名。

2、对⽅付款后,只能给催款联,不能给存根联。

如果是对⽅通过银⾏付款,则不能再给其写收条,银⾏的汇款或转账凭条就是证据了。

3、及时清洁账⽬,并写⽴字句。

⽐如,某年某⽉某⽇之前的账⽬已结清,⾄此,买⽅还⽋卖⽅款项多少元、此前双⽅的交易凭证不得作为债权债务凭证等。

三、空头⽀票⽀付货款的问题
有的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买⽅以⽀票⽀付货款,⽽且⼀般是“期票”。

也就是说,⼀般都开出远期⽀票,⽽当⽀票到期⽇,卖⽅前往银⾏或信⽤社取款时,才得知该⽀票为空头⽀票,因⽽遭拒,⽽当卖⽅再向买⽅追要货款时,⿇烦也就产⽣了。

案例:甲公司向⼄公司供货,⼄公司向甲公司开出付款期限为3个⽉的现⾦⽀票,可谓“⼀⼿交钱,⼀⼿交票”。

但当⽀票到期时,甲公司到付款银⾏要求付款时,被告知⽀票为空头⽀票。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要回货款,⼄公司辩称甲公司没有交货,⼄公司是故意⽀空银⾏账户的。

⽽此时,甲公司提供不了⼄⽅的售货凭证,⽽根据最⾼院的相关规定,票据的直接关系⼈之间应当存在真实的原因关系,也就是说,甲公司要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原因关系,⽽甲公司提供不了,因⽽败诉。

还有案例中,买⽅认为这是票据纠纷,⽽不是买卖合同,有意搅浑案件性质,徒增诉累。

[律师⽀招]
经营中的纠纷复杂多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定要⼩⼼谨慎,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经营法律问题及时把关,避免经营风险。

下⾯,简要说⼀下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
1、保留送货单原件。

(即使收到⽀票,毕竟不是现⾦。

)
2、收到对⽅⽀票时如写收条,⼀定要写清智票号码以及该⽀票系付某年某⽉某⽇之前的货款。

3、付款遭拒时要求银⾏或信⽤社出⽰证明。

4、最好供货前双⽅定有书⾯或合同。

5、接受背书转让的⽀票,虽不必证明原因关系,但⼀定要考虑付款⼈的付款能⼒因素。

四、传真件难以证明为传“真件”
实践中,买卖双⽅往往通过电话、传真、甚⾄电⼦邮件达成的协议很多,特别是传真件和电⼦邮件应⽤的很多,因为有的传真和电⼦邮件的内容作为要约或者承诺都是⼗分明确的,在双⽅之间起到了合同的作⽤,省时、便捷确实给交易的双⽅带来了实惠。

但是,只要发⽣纠纷,这些交易过程就难以再现,事实也就难以认定了。

案例:甲公司通过传真向⼄公司订货,传真件上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付款⽅式等条款都很清楚,⼄公司按照传真件的要求发出了第⼀批货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地点(但不是甲公司⽽是和甲公司有某种利益关系的另⼀家公司)并带回了货款,⼀直以来就这样交易⼀年有余,货款有时是现⾦,有时是个⼈的名义通过银⾏转账,开始从不⽋款但后来就不能及时付款,年底的2个⽉时间⾥就⽋下了60多万元货款,再后来甲公司就⼈去楼空了。

⼄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偿付其拖⽋的货款,甲公司委托的律师答辩说甲公司和⼄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更没有收到⼄公司的货,根本不存在拖⽋货款的问题。

⼄公司向法院出⽰了甲公司的传真件,和有关付款的证明以及部分送货单,来证明和甲公司的交易过程,并证明甲公司尚⽋货款60余万。

甲公司的代理⼈说:我公司从没有发过传真订货,更没有⼈收到货送货单上的签名⼈我们不认识,付款⼈我们也不认识。

⼄公司说传真件上显⽰的号码是甲公司的传真机的号码。

甲公司说,没错,但是传真机发出传真显⽰的号码是可以任意设置的,(这⼀观点在后来的再审程序中,⼴东省⾼院在昆明市检察院在双⽅当事⼈在场的情况下现场演⽰了这⼀过程,⼄公司哑⼝⽆⾔)。

再去调取电信部门的电话记录,被告知,电话记录纸保存三个⽉。

最终本案经过⼀审、⼆审再审还是以⼄公司败诉告终。

[律师⽀招]
经营中的纠纷复杂多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定要⼩⼼谨慎,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经营法律问题及时把关,避免经营风险。

下⾯,简要说⼀下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
1、传真件⼀定要得到书⾯确认;
2、及时到电信部门调取传真机的通话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对⽅传真机通话记录(⼀般法院不⼀定能应申请调去,因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但有的法官就可以,所以这要和法官好说)不过,据悉,通话记
录只保存3个⽉。

3、经常对帐,并书⾯确认。

4、利⽤电⼦邮件进⾏交易,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不仅邮箱的地址需要确认,还有⾥⾯的内容还要证明没有被修改过。

⼀般邮箱地址得到确认相对容易,但要证明内容没有被修改就难得多了。

特别是,当对⽅承认了邮箱地址但说⾥⾯的内容被篡改了的时候,就⿇烦多了,因为,篡改邮件的内容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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