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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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的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于补偿企业已发⽣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直接计⼊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1000万元,⽤于扶持甲企业3年内的⽣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出。
甲企业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若甲企业在2008年⾄2010年发⽣的费⽤⽀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
分析:因本例中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扶持发展专项资⾦⽤于补偿甲企业3年的相关费⽤⽀出,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如下:
(⼀)2008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
借:银⾏存款10000000
贷:递延收益10000000
(⼆)2008年按发⽣的费⽤⽀出,计⼊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3000000
(三)2009年按发⽣的费⽤⽀出,计⼊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4000000
贷:营业外收⼊4000000
(四)2010年因发⽣费⽤⽀出⼤于递延收益余额。
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3000000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民政府对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其采⽤了相对较窄的概念,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发布《关于财政性资⾦、⾏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有关所得税政策进⾏了明确,并规定⾃2008年1⽉1⽇起执⾏,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使⽤后要求归还本⾦的以外,均应计⼊企业当年收⼊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
【例2】资料承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1000万元,因其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所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应按规定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计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这⽆疑给纳税⼈带来了负担,本来政府补助意在扶持企业发展,⼜要缴纳相当⼀部分所得税,导致政府补助振兴经济的作⽤⼤打折扣,影响了扶持企业发展的效果,显然不够合理。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发布了《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情况有了转机。
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1⽇⾄2010年12⽉31⽇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
其条件为:
(⼀)企业能够提供资⾦拨付⽂件,且⽂件中规定该资⾦的专项⽤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的⽀出单独进⾏核算。
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3】资料承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1000万元,因其符合规定的条件,所以按新规定应界定为不征税收⼊。
即甲企业取得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时不需计缴企业所得税,⽤于⽀出所形成的费⽤,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财税[2009]87号⽂很好地解决了财政补助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避免了左袋进,右袋出。
其宽窄适度,合情合理,有利于促进经济振兴。
三、企业在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应和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及时了解国家发改委、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的最新动向,获取政府补助的最新信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适时申请,对企业发展⼤有裨益。
(⼆)企业应及时把握财税法规、政策的变化
财税法规、制度变化较快,应及时关注最新变化情况,进⾏正确的财税处理,积极应对,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企业应关注政府补助的时效性
财税[2009]8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时问段为2008年1⽉1⽇⾄2010年12⽉31⽇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超过时效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处理。
企业在⽴项申请相关政府补助时应充分考虑时效性,即在2010年年底前收到政府补助将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企业应做好政府补助的财税筹划
在上述例⼦中,甲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按《企业会计准则》应在2008年⾄2010年据费⽤发⽣额确认“营业外收⼊”,⽽税法则在获取政府补助的年度作为不征税收⼊,⽇后发⽣的相关费⽤不能在税前扣除,这就产⽣了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为减轻税务机关和企业纳税调节的负担,减少⼯作量,企业可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建议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税务与会计处理的趋同,即按会计处理即可。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政府补助财税处理的请⽰,作为相关备案资料,若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则可提⾼效率,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