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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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4.03.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就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有关程序、流程作出细化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2.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
3.合伙所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④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④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3.个人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4.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两名以上专职律师;③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5.律师事务所分所:①设立人为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已满,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期限已满两年;②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住所;③有三名以上派驻律师。

到欠发达市县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可降至一到两名;④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到欠发达市县设立分所的,资产可降至人民币10万元;⑤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附件2);
4.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附件3);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律师事务所住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和住所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出具的场地勘察报告;
7.设立人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8. 所有合伙人签名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推荐书(附件4),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所在地县(区)司法局出具主任推荐书或任命文件;
9.设立人原执业机构所属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出具的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附件5);
10.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规章制度。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
11.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需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并在申请材料之前附明晰的材料目录。

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由受理申请的市(州)司法局核对原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盖章。

(二)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相应规定办理:
1.在我省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2.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先办理调档手续,档案调到我省后,再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材料连同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3.在我省执业的律师,跨市(州)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到外地办所的证明。

4.持有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执业律师,应当在其司法考试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申办律师事务所。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7);
2.设立分所申请书;
3.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4.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章程和合伙协议;
5.总所拟派驻分所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拟任分所负责人基本情况,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执业经历及三年内是否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7.分所名称、办公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包括分所的出资来源、债权债务承担、分配方式、人员财务管理、总所与分所的关系等);
9.分所拟设立地市(州)司法局对相关材料的审查意见以及场地勘验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先向省厅申请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附件6)。

设立人应当提出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要求的五至十个名称,经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区、市(州)司法局报省厅申请检索名称,名称检索通过后,由省厅做出名称核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二)各市(州)司法局负责做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工作。

受理申请的市(州)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
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受理申请的市(州)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进行核实或自行核实。

市(州)司法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省厅上报《关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与全部申请材料一同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受理。

报告中应明确拟设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负责人(设立人)基本情况、设立地、隶属司法局等。

(三)省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将全体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收齐,逐一填写《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厅办理执业机构变更手续。

(五)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
准备工作,并向市(州)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1.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
2.银行账户的开户证明;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州)司法局要认真贯彻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律师事务所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落实省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现状,合理制定近三年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引导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理确定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发展规模以及专业定位。

促进律师资源的合理分布,鼓励设立人到无律师县或律师资源缺乏县设立律师事务所,促进本地区律师工作协调发展。

2.要加强对设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指导工作,按照提交材料相关要求,使用统一标准的格式表格,按顺序要求整齐装订,确保申请材料规范整洁(省厅统一制定的涉及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所有表格,请在甘肃司法网下载使用)。

3.要依法落实初审责任,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未尽到审查职责,上报材料不规范的,省厅将一次性告知后退回;多次上报材料不合规范的司法局,将进行通报,并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附件: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 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3.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4. 律师事务所主任推荐书样本
5. 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明样本
6.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
7.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甘肃省司法厅
2014年3月19日附件1
甘肃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此表一式三份,省厅、市州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各存档一份)附件2
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市司法局:
为____,经×××、×××、×××三人一致协商决定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为_万元,地址设在××市××县(区)××路××号。

此呈,恳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
×××
×××
年月日附件3
××××律师事务所章程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数额及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4
×××律师事务所主任推举书
(参考文本)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推选×××律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签名:______
______
______
年月日附件5
证明
×××、×××、××律师为我市执业律师,三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符合发起人条件。

特此证明。

××市司法局(盖章)
年月日附件6
附件7
(此表一式三份,省厅、市州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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