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家谈创造性评判技术启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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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专利创造性的技术启示的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认定-终稿--3.21投出

2014.03.20专利创造性的技术启示的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认定-终稿--3.21投出

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过程中技术启示的判断--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认定兰霞张文祎摘要: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审查指南在“三步法”中规定了技术启示的判断时,需要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专利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才能做出是否有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本文根据几个案例的分析,对“所起的作用”的判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在判断创造性时能更加准确。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明示作用、客观作用一、前言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规定了创造性的审查,其中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是难点。

要判断是否显而易见,不得不提大家熟知的“三步法”判断标准:(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3)步骤中,“技术启示”的认定又是一个难点。

本文仅以几个复审、无效的实际案例为例,对“技术启示”中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的判断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以期对阅读者有所裨益。

二、问题的提出关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审查指南规定: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ⅰ)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ⅱ)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作者:石必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专利创造性判断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促进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有必要在专利审查和专利审判实践中明确一些应当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

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原则,毫无疑问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整体原则认为,本专利和现有技术都必须从整体上来考虑,包括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远离本专利的相反技术启示。

下面结合笔者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来讨论相反技术启示的作用及其具体认定。

一、技术启示的作用(一)《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技术启示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

1993年《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规定显而易见与技术启示之间的关系。

2001年《审查指南》开始规定了显而易见与技术启示之间的关系,2006年《审查指南》和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沿用了这种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最后一步就是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技术启示与创造性判断客观化对技术启示的考察能够防止从事后眼光认定所有发明都显而易见。

事后眼光容易使人认为所有的发明都是显而易见的。

“好主意在公开后很容易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在之前没有被认识到。

” 为防止纯粹因为事后眼光而认为构成显而易见的情形,使创造性判断更加客观化,各国一般都会设置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则,有无技术启示的判断也是预防事后诸葛亮的一个手段。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作者:王晓欧张庆慧等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年第22期摘要:创造性的判断是专利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过程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而在三步法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则是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和难点。

文章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浅析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关键词:创造性;三步法;技术启示1 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同时第三款还规定了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

一直以来创造性的判断都是发明专利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简称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

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以上三步法可以看出,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创造性的重点和难点。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在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2 具体案例以及分析2.1 案情介绍:申请号2009102105079(以下简称本申请)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外装房门锁。

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与技术先进性

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与技术先进性

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与技术先进性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发明创造性评估与技术先进性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专利审查中发明创造性评估的方法和技术先进性的判断标准。

一、发明创造性评估发明创造性评估是专利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评估发明的独创性和创新性。

发明的独创性是指该发明是否具有与已有技术的显著不同,是否具备独特的特点。

而发明的创新性则是指该发明是否能够为目前技术领域带来新的技术进步。

为了评估发明的独创性和创新性,审查员通常会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寻找与该发明相似的技术。

通过对比已有技术和所申请专利的区别和优势,来判断其是否达到了发明创造性的要求。

此外,发明创造性评估还会考虑与该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讨论和审查。

专业人士的观点和意见对于评估发明的创造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他们对该领域的技术发展和潜在独创性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技术先进性的判断技术先进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相对于目前技术水平的先进程度。

在专利审查中,技术先进性的判断是为了避免将技术领域中已经被广泛使用的常规技术或者不具备显著改进的技术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中。

为了判断技术先进性,审查员会对比该发明与目前技术的差异和改进之处。

如果该发明只是对已有技术的一种常规改进,没有显著的技术进步,那么就不能被认为具备技术先进性。

此外,审查员还会考虑目前技术领域中的专家意见和技术趋势。

如果专家们认为该发明不属于目前技术发展的趋势,或者已经被广泛使用,那么该发明就不具备技术先进性。

三、发明创造性评估与技术先进性的关系发明创造性评估和技术先进性在专利审查中是密切相关的。

一个发明要具备发明创造性,必须具备相对于已有技术的显著进步和创新。

而技术先进性则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相对于目前技术的先进程度。

发明的独创性和创新性是发明创造性评估的重点,而技术先进性主要考虑该发明是否已被广泛使用和是否具备显著改进。

因此,在专利审查中,发明的发明创造性评估和技术先进性是相互补充和相互影响的。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作者:刘亚斌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9期技术启示应当是现有技术客观给出的,并不是只有对比文件明确公开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且披露其同样的作用才认为给出技术启示,而是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包括该对比文件在内的现有技术整体地、客观地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判断。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目前最常用的评价方法就是“三步法”。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分为下面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在审查实践中,上述步骤(1)和(2)取决于现有技术与发明技术方案对比的结果,主观因素相对较少,而步骤(3)则由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包含了较多的主观性因素,不同人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判断标准的理解和把握都可能有所不同,因而往往是各方当事人争议分歧较多之处。

一、技术启示的概念分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给出了几种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KSR案后现行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在第2144节指出,现有技术文件可能明示或暗示修改或结合现有技术的理由,该理由也可能合理地来源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常识、已有的科学原理或之前的案例法建立的法律先例。

从一个实际案例浅析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创造性评判

从一个实际案例浅析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创造性评判

从一个实际案例浅析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创造性评判摘要:创造性是专利审查中运用最多的法条,也是争议较多的法条。

而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创造性评判的一个难点,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对创造性的理解和把握,并结合实际案情阐述了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期给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1]第二部分第四章进一步规定了“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判断,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在实际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较常见的情况是上述第(i)和(iii)种情形,第(i)种情形实际上涉及了公知常识的判断,而第(iii)种情况的难点在于判断另一份对比文件是否具备结合的技术启示。

这也是创造性评判中最常见的两个疑难问题,申请人和审查员在这些问题上常常会产生分歧。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摘要:在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往往是主要环节,而技术启示的判定对于案件的走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对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从整体上把握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对技术启示作出准确的判定。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公知常识一、技术启示的判定创造性评价一般采用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三步才会对技术启示进行判定。

以下可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所属领域中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所述区别特征公开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的其他部分,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4)现有技术中虽没有教导,但出于解决本领域中公认的问题或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已知技术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1]。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一[2]1. 一种用于新能源客车的储能系统的温度调节装置,尤其是用于调节设在客车顶部的储能系统的温度,包括独立于乘客舱的空调系统设置的储能空调系统、连接储能空调系统和储能系统的风道以及设在储能系统外的防护罩;所述储能空调系统设置在所述防护罩的外部;所述防护罩的内壁设有隔热材料;所述防护罩上设有至少一个风机;所述储能空调系统的出口通过风道直接进入储能系统的进风口,所述储能系统的出风口直接通过风道连接到储能空调系统的入口;所述储能系统的出风口位于储能系统的进风口的上部以减少固态颗粒伴随出风进入储能空调系统内;储能空调系统由电池管理系统进行控制,电池管理系统设在防护在内且位于储能系统的外部。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作者:石必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专利创造性判断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促进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有必要在专利审查和专利审判实践中明确一些应当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

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原则,毫无疑问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整体原则认为,本专利和现有技术都必须从整体上来考虑,包括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远离本专利的相反技术启示。

下面结合笔者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来讨论相反技术启示的作用及其具体认定。

一、技术启示的作用(一)《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技术启示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

1993年《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规定显而易见与技术启示之间的关系。

2001年《审查指南》开始规定了显而易见与技术启示之间的关系,2006年《审查指南》和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沿用了这种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最后一步就是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技术启示与创造性判断客观化对技术启示的考察能够防止从事后眼光认定所有发明都显而易见。

事后眼光容易使人认为所有的发明都是显而易见的。

“好主意在公开后很容易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在之前没有被认识到。

” 为防止纯粹因为事后眼光而认为构成显而易见的情形,使创造性判断更加客观化,各国一般都会设置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则,有无技术启示的判断也是预防事后诸葛亮的一个手段。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管 理 创 新
2 0 1 5 年 第2 2 期l 科技创新与应用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王 晓 欧 张 庆 慧 柴 国荣 李 俊 键 ( 国 家知 识 产 权局 专 利局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创造性的判断是 专利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 目前的审查过程 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 而在三步法中是否存在技 术启 示的认定则是创造性判 断的重点和难点。文章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浅析专利 申请创造性判 断中是否存在技 术启示。 关 键词 : 创造性 ; 三步法; 技 术 启 示
1发 明专 利 申请 创 造 性 的判 断方 法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定 :授 予 专 利 权 的发 明 和 实用 新 型, 应 当具 备 新 颖 性 、 创 造 性 和 实 用 性 。 同 时第 三 款 还 规 定 了创 造 性, 是 指 与现 有 技 术 相 比 该 实用 新 型具 有 实 质性 特 点 和进 步 Ⅲ 。 一 直 以来 创 造性 的判 断 都 是 发 明 专 利 审 查 中 的重 点 和难 点 , 目前 的审 查 实 践 中 , 创 造 性 审 查 中判 断要 求保 护 的发 明相 对 于 现有 技 术 是 否 显 而易 见 , 通 常 按 照 以下 三个 步 骤 进行 ( 简称 三 步法 ) 。 第 一步 : 确 定 最 接近 的现 有技 术 。 最 接近 的现有 技 术 , 是 指现 有 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 , 它是判断发
明是 否 具有 突 出 的实 质 性 特点 的基础 。 第 二步 : 确 定 发 明 的 区别 特征 和 发 明实 际 解决 的技术 问题 。
显 而 易见 的 。 因此该 权 利要 求 所 要求 保 护 的技 术 方案 相 对 于对 比文 件 1 、 对 比文件 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 出的实质性 特 点 和 显著 的进步 , 因而 不 具 备专 利 法 第 二 十二 条 第 三 款规 定 的创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2 案例
2.2 案例2、一种幕墙单元及幕墙
2.1 案例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权利要求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 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 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夹持 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所述载物台上 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 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1.2 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 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 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 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第 3.2.1 节规定,实用新 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评 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 4 节的规定。
对于现有技术的数量,在实践中通常的原则就是 2 篇 对比文件加公知,即在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最多可以 采用 2 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所以技术启示 的核心判断在于现有技术的领域认定上,即如何判断对比 文件是否属于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关于技术 领域。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2.2 节规定 :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 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 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 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 4 节对实用新型专利 创造性的审查做出了相关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 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 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见本指 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低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对“结合启示”的把握进行了一些浅见的分析,特别讨论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以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

标签:创造性;现有技术;结合启示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创造性是审查员法律适用最多的一项条款,创造性评判的正确与否影响到发明审查结论的正确性。

在我国主要是采用“三步法”来对创造性进行判断,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规定:(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创造性的审查过程要求审查员站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上,准确全面地理解技术方案,以检索获得的现有技术为基础,客观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然而,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对于是否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常常会出现一些难以把握的情况。

本文结合笔者的审查实践,就具体的一个创造性判断的案例进行分析,针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结合启示的判断提出浅见,以期抛砖引玉,促进专利审查质量的提高。

一、案例介绍某申请涉及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其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包括:立尺杆,其为一伸缩杆,该立尺杆的下端设置有钻尖;且该立尺杆的表面设置有刻度;水平尺杆,其为一伸缩杆,该水平尺杆的表面设置有刻度,且该水平尺杆的一端以能够转动的方式与所述立尺杆的下端连接;卷绳轮,其固定设置于所述立尺杆的上端,该卷绳轮设置有若干个绳槽;以及绳子,若干个该绳子分别设置于所述卷绳轮的若干个所述绳槽上”。

该申请为解决现有技术中修剪金字塔形荔枝树树冠时缺乏参考而导致修剪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提供了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如图1所示,通过立尺杆1把卷绳轮3升高到与树冠需要修剪成形后的树冠中心高度一致的高度,以该卷绳轮3作为金字塔形的顶点;并通过水平尺杆2丈量和确定四个边的顶点和各边中点这八个点的具体位置,再把卷绕于卷绳轮3上的八个绳子4拉出来,分别把这八个绳子4的下端通过地钉或其他装置固定到确定的八个点上,从而通过这八个绳子4构架成一个金字塔形框架,每个侧面上有三个绳子4构成一个平面以作为参考。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裁判要旨】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

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关键词】发明专利驳回复审程序创造性技术启示后见之明【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裁判意见】在前述“结合分子”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方法作出了进一步的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

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那些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

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旦形成,其可能经常被发现可以从某些已知事物出发,经由一系列非常简单的步骤推导出来。

为避免这种后见之明,必须全面、谨慎、现实地评估,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所认知的全部现有技术,是否能够容易地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研发仅包含天然人V基因片段仅有VH重链的抗体时,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骆驼化V基因片段形成单重链抗体的方法,且本领域确实存在降低抗体免疫原性、提高治疗效果的需求,但是基于人的天然的仅有VH重链的抗体会发生聚集或者黏着,而骆驼化V基因片段形成的仅有重链的抗体具有更好水溶性的认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有动机以“源自人的天然存在的V基因片段”替代“骆驼化V基因片段”,制备V、D、J基因片段均是天然存在的源自人的仅有重链的抗体。

被诉决定在评估对比文件1的启示时,脱离了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低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浅析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浅析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浅析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认定摘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当中,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本文结合实际审查案例,分析、讨论如何更加准确的对结合启示进行认定。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采用“三步法”,首先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显而易见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1]。

1、案例1该案涉及一种用于电磁制动器的芯结构,该结构中通过在导电磁芯部件的外表面布置贯穿所述外表面的一个槽或缝,该槽或缝有效隔开了涡电流路径流动的导电路径的一部分,由此增大了在垂直于磁通量路径的方向上的电阻率,有效地破坏涡电流路径流动的导电路径区段,减小了导电芯部件的涡电流。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电磁致动器的芯结构,包括:导电磁芯部件,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具有磁轴线、在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之间的外表面和被布置在所述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之间穿过所述外表面的至少一个槽,所述至少一个槽从所述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中的一个端部延伸到另一个端部,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包括缝。

经检索,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A(EP2148081A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导电芯部件设置所述槽的相关技术方案,根据“三步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A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包括缝。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摘要:本文结合案例对现有技术中的另一份对比文件是否给出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认定,并结合理论阐述何时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且在上述分析认定过程中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客观、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技术启示、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一、引言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其中,经常会使用多篇对比文件相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采用“三步法”的方式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最常用的,其中第三步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显而易见性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是判断创造性的关键点和难点,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重点在于对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不能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直接等同于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关技术启示,还需要结合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技术启示通常是争论的焦点和难点,因此,在判断显而易见性时,技术启示的认定与应用是极为重要的。

《专利法》中指出的创造性,其评判过程中,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归纳为下述三种情形:一、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二、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相同;三、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

DOI:10.16661/ki.1672-3791.2018.18.227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①刘宝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北京 100096)摘 要:创造性评判是专利审查实践的重要部分,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有创造性就是要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而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看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本文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总结分析了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的问题,对实际的专利审查有所帮助。

关键词:专利申请 创造性 技术启示中图分类号:G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06(c)-0227-02①作者简介:刘宝聚(1973,11—),男,汉族,北京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专利审查工作。

1 概述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1.2 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在审查实践中主要有两种:(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关于创造性意见答复中的技术启示的思考

关于创造性意见答复中的技术启示的思考

关于创造性意见答复中的技术启示的思考作者姓名:王 玲作者单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摘要本文结合处理审查意见中的具体体会,对如何分析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论述本发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答复提供一些可行的思路。

本文从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对应的技术问题、客观上是否能够结合、是否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是否易于转用等角度分析了如何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而论证本发明是否是非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 技术启示 技术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其中,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而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在实践中,审查员通常使用“三步法”来评述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三步法”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创造性答复时,往往也是用“三步法”的逻辑来论证本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

而在使用“三步法”逻辑论证时,第三步的论证,即通过论述从本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来论述本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往往是答复的难点和重点。

下面将结合笔者在专利代理实践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提供几种可能的答复思路,供同行探讨、指正。

(一)从现有技术不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出发,论述不存在技术启示审查指南规定,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当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之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和明确技术启示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之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和明确技术启示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之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和明确技术启示相关法律及其相应解释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

由于技术领域范围越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获知的知识就越多,对知识的利用难度就越大。

因此,在评价实用新型创造性时,一般考虑的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技术领域的确定,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

专利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最低位置对其技术领域的确定具有参考作用。

相近的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的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

明确的技术启示是指明确记载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启示。

两个案例介绍在(2011)知行字第19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7(一种体力测定器)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测力传感器不同,测力传感装置为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领域。

为了评价测力传感器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考虑了证据2(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用于测重力),将其测力传感器与涉案专利的传感器进行比对。

虽然握力计和电子秤都是测力装置,但二者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定用途。

同时,重力和人手的握力相比较,施力对象不同,施力方向也不同,重力单纯向下,人手的握力不是单纯向下而是从四周向中心,所以二者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2007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369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23日,名称为“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 的200420030565.6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审查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是由‘十’字形主体(8)以及主体内的阀杆(1)与阀杆连接的闸板(9)组成;其特征在于:阀杆(1)位于孔道(10)的中心位置,其上端带有方形螺纹,该螺纹联结一手轮(2),阀杆下端有一圆柱形拉杆头台(14),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9)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9)的下端有一下顶柱(11),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8)的底座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了多份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中采用的证据如下: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19日的02220470.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10月27日的美国专利US5158264A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3除了“阀杆下端有一个圆柱形拉杆头台”的特征没有公开外其它特征都公开了,但该特征在附件4的图5中公开。

因此在附件3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3没有公开“阀杆下端有一个圆柱形拉杆头台,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的下端有一个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的特征,同时附件4也没有公开“下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的特征,附件3、4分别涉及不同类型的阀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将附件3、4的内容直接结合起来,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附件3和附件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两者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均属于闸板阀领域,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附件3和附件4可以用来评价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从一个案例看创造性评述中技术启示的理解

从一个案例看创造性评述中技术启示的理解

从一个案例看创造性评述中技术启示的理解一在发明专利审查有关创造性评述的三步法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就是第三步,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尽管审查指南中给出了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三种情况,但在实际案件的审查中这仍然会成为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审查员,代理人或申请人对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往往会产生分歧,经常会出现将某个独立特征的功能作为创造性判断中对整体技:.I8920l0年第8期中国发明与专利lo:,&TENTLp某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包括1个独立权利要求和9个从属权利要求,其中与本文所探讨问题有关的几个权利要求列举如下.权利要求1:一种显微镜,包括目镜{21)物镜(22),载物台(23),载物台(23)上方的载玻片(25)及光源(27).并且载物台(23)上设置通光孔(24),其特征是所述光源(27)为OLED光源.(其具体结构如下图2所示.)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微镜.其特征是所述OLED 光源(27)为可调色光源.权利要求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微镜其特征是所述可调色光源通过在OLED光源(27)上方设置滤光片(44)实现.(其具体结构如下图4[b]所示.)/2524图223图4(b)检索到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DE102005036397A1)公开了一种显微镜,并具体公开了c说明书第[0032]~[0033]段附图4)以下技术特征:该显微镜包括物镜1, 90I骞【J20&PATENT平板12(相当于载物台),平板12上方的盖玻片5以及OLED光源.对比文件2(CN87206838U)公开了一种显微镜,其中包括目镜,载物玻璃片以及载物台上设置的通光孔(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7段,附图1),其也提供了一种利用眼睛直接观察的显微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和4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此处不赘述.对于权利要求5来说,其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可调色光源通过在OLED光源(27) 上方设置滤光片(44)实现".基于该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显微镜现有的单色光源改为可调色光源,根据不同的被观测物体调整照射光源的颜色.从而提高显微镜的观测质量和精确度.因此,经进一步检索.找到对比文件3(US2003/0231384A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显微镜,其中包括一个具有多个滤光器的转盘4通过旋转对白光光源1进行滤光.其结构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如下所示的图1和图1(b)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显微镜的结构示意图.其中该显微镜具有两条光路.一条是由白光光源1构成的检测滤色器位置是否偏移的光路.另一条是由成像光路5构成的观察用背景光路.图1)图1h(一)讨论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比文件3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可调色光源通过在OLED光源(27)上方设置滤光片(44) 实现"这个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 相结合的启示.权利要求5是否具有创造性7关于上述问题,审查员与代理人之间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显微镜其中包括一个具有多个滤光器的转盘4,通过旋转对白光光源1进行滤光.由于对比文件3也属于显微镜技术领域因而为了实现光源的可调色而采用对比文件3中的该结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从而给出了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2结合的启示.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个具有多个滤光器的转盘,该转盘的功能是:对元件的位置进行定位和校准.先定义零位置.例如某个元件的几何中心.存储颜色值与位置值的对应关系表.转动滤光器的转盘颜色传感器探测到的颜色值通过电脑被转换成位置值.如果在对应关系表中已有记录,则能知道对应的位置;如果没有记录,就获得一个新的数据. 这样一来显微镜的使用者就能较方便地使用另一个生产商的滤光器,因为系统能记录滤光器的位置,滤光器轻微的倾斜就能被监测到.使用滤光器转盘时就可以更新测定的数据. 因此.刮伤和老化都不会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可以调整滤光器得到最佳位置.该申请的OLED可调色光源是为了调节观察者看到的颜色.提高显微镜的观测质量和精确度.可调色OLED 光源的光谱宽.显色指数高,成像更加真实,适合对显色或对比色有特殊要求的场合,如生物观察领域.有些被观测物体对特定光谱的光有良好的反射特性.对比文件3的位置传感系统包括光谱传感器和白色LED光源,是专门为检测元件的位置而增设的一套监测系统.其白色LED光源并不是显微镜中照射被测物体的光源.LED发出的光被传感器感测后.被用来得到相应的位置值.对比文件3与该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3的滤色器转盘与该申请的滤光片在各自系统中的整体效果也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 的结合并没有给出该申请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该申请通过将显微镜现有的单色光源改为可调色光源,根据不同的被观测物体调整照射光源的颜色.在一些特殊领域.如生物领域,有很好的实用效果.综上可知,基于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上的效果是将显微镜现有的单色光源改为可调色光源,根据不同的被观测物体调整照射光源的颜色, 从而可以提高显微镜的观测质量和精确度.而对比文件3中的白色LED光源和滤光器所构成的光路其效果是用于对滤光器的位置进行检测和校对. 虽然该申请和对比文件3所针对的部件和结构是相同的,但是它们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效果却是完全不同的.(二)分析上述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即对比文件3 中有关可调色光源的部件是否能够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是否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本发明根据待测物体的表面颜色而调整照射光源的颜色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从上述对比文件3的图1中可以看出由白光LED(1),滤光器(4)和检测元件(2)组成的光路并不是该显微镜的成像观察光路.而是专为检测元件的位置而增设的一套监测系统.白色LED光源(1)并不是显微镜中照射被测物体的光源.LED发出的光通过滤光器的转盘后被颜色传感器感测.颜色传感器探测到的颜色值通过电脑被转换成位置值.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使用该条光路的部件来评述该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可调色光源通过在OLED光源(27) 上方设置滤光片(44)实现"显然是不合适的.它们在显微镜中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从这点来看上述第一条光路不能作为权利要求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即对比文件3的上述技术特征并没有给出与对比文件1-2结合的启示.(三)结论综上所述.显然后一种观点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不仅考虑了技术领域和技术特征的功能,而且还从技术N&T§NLp特征在整体的技术方案中具有的效果来考虑.是创造性判断中应有的标准; 而第一种观点只考虑了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方案的内容相同,而将上述技术特征与其在整体的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效果割裂开来进行考虑.孤立地认为对比文件3中通过滤光器对白光光源进行滤光的技术特征,与该申请中的光源加滤光器的技术特征在结构上是完全相同的,从而得出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滤光器用于滤光来改变显微镜观察光的颜色的技术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之所以会出现第一种观点.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一是过于注重技术特征本身,而没有进~步考虑该技术特征在整体的技术方案中所具有的效果二是将技术特征孤立来进行对比:三是将技术特征本身的功能等同于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的效果,也即一个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的局部技术特征的功能与其整体技术方案的效果往往是不相同的.因此就本案的情况来说对比文件3不能构成与对比文件1—2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启示.通常情况下当一个技术方案中局部的技术特征所具有的功能与该技术方案整体的效果不同时.该技术特征本身与该技术方案中的其他特征是具有协同作用的不能将其进行孤立的看待.以上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了在创造性评述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的问题.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注意区分技术方案中的局部功能与整体效果之间的区别.从而才能正确把握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的问题.㈣CHINAJ201诲f910年第8期中l发日月鼻专f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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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215号复审决定(03138361.0)
8
案例一 技术问题的发现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 第99126号复审决定(200980132555.9) • 决定认为:本申请贡献在于,发现了过滤除菌前病毒载体浓度较高
是影响EIAV病毒载体收率的原因,进而在寻找解决手段时有目的地
调整了过滤除菌前的病毒载体浓度。
➢ 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在申请日前发现导致EIAV病毒载体收率低的 原因在于过滤除菌前的病毒载体的浓度较高,因此不会去寻找与之 相关的技术手段。 ➢ 病毒载体的制备涉及多个步骤和环节,其最终产品的收率通常是 各种影响因素的综合结果,因而难以预期降低过滤除菌之前载体颗 粒浓度反而能够成功达到提高收率的技术效果。 ➢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现有技术进行上述改进。
缺陷: •多个光纤光栅之间的参数差异,熔接 后产生的插入损耗、内反射等缺陷, 导致光栅性能不佳 •成本高,难控制、工艺复杂
•效果: •在同一光纤产生周期不同的光栅段, 形成周期变化连续的、光滑无缝隙的 完整光纤光栅,无损耗和内反射 •成本低、易控制、工艺简单
15
案例二 改进动机&正向重塑视角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9
5案例分析
案例二
对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动机的考量 正向重塑的视角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技术启示的判断环节是,以 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面 向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沿着正向重塑发明的方向 ,判断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 员而言,是否存在完成发明 创造的技术启示的过程。
面对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着某种技术问 题,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意识到解 决该问题的现实需要,并且对将区别 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 进后能使相应的技术问题得以解决形 成合理的成功预期,则意味着能够产 生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动机。
意识到解决技术 问题的现实需要 ,是所属领域技 术人员进行有针 对性改进的内在 动力。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产生改进现有 技术的动机的前提是,能够意识到 导致现有技术存在缺陷的技术问题 所在。在某些情况下,找到这个导 致现有技术存在缺陷的技术问题, 会成为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所在。
7
案例一 技术问题的发现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 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三步法”):
第一步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是否显而易见
3
3 评判难点和常见问题
难点 — 客观化
技术问题 区别特征
02 法律适用
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技术启示的来源是“现有技 术整体”
技术启示针对的是发明实际 解决的技术问题
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正向重 塑发明的视角产生改进动机
5
5案例分析
案例一
技术问题的发现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案例二
对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动机的考量 正向重塑的视角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案例三
把握发明构思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6
5案例分析
案例一
技术问题的发现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权利要求
1. 一种多个级联光纤光栅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光纤的包层通过包层腐蚀技术腐蚀成直径呈阶梯状变 化的多段,在采用紫外光源对光纤照射制作多个级联的 光纤光栅过程中,对光纤施加轴向应力。

包层

12
案例二 改进动机&正向重塑视角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对比文件1-制作光栅的方法
多段普通光纤分别施加不 同拉力,制作周期不同 (反射波长不同)的多个 光纤光栅,再串联焊接在 一起。
10
案例二 改进动机&正向重塑视角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 第10215号复审决定(03138361.0) • 多个级联光纤光栅的制作方法
1
光纤光栅
利用光纤的光敏性,通过紫外光 曝光方法写入纤芯形成的光栅
2
级联
多个反射波长不同(周期不同)
光纤光栅 的光纤光栅级联使用
11
案例二 改进动机&正向重塑视角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创造性评判
--技术启示的判断
专利复审委员会 李越 李熙
2017年11月29日
1
1 法律规定和法定要件
A
突出的实 质性特点
B
显著的 进步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 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 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

法定要件





第 二
条 十二
2
2 审查基准
拉力调节的 固定支座
移动支座
13
案例二 改进动机&am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领域 技术人员根据公知的公式F=EAε,完全可以在对比 文件1的基础上去选择改变横截面积的大小。
F = E Aε
F为轴向拉力
E为光纤的 杨氏模量
ε是轴向应变 A是光纤的横截面积
14
01 事实认定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 和能力
4
4 技术启示的判断要点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 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 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 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 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 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 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 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案例二 改进动机&正向重塑视角对启示判断的影响
• 第10215号复审决定(03138361.0) • 多个级联光纤光栅的制作方法
对比文件1
本申请
•采用物理拉力预制多段光纤辅以熔接 的方式 •先施加不同的拉力预制多段反射波长 不同的光纤光栅,再通过熔接方式将 多段连接在一起、形成级联光纤光栅
•采用化学的包层腐蚀技术改变光纤 的直径的方式 •采用一根普通的光纤,通过表层腐 蚀使光纤直径呈阶梯状变化,再对该 光纤施加同一拉力
• 第99126号复审决定(200980132555.9) • 权利要求1:一种生产反转录病毒载体制剂的方法 • 区别特征:限定了反转录病毒载体在过滤除菌之前的具体浓度。 • 现有技术状况:
➢ 在无菌药物产品的工业生产中,通常不会认为待过滤 样品的浓度属于影响滤器性能的因素 ➢ 病毒载体的制备涉及病毒培养、分离、浓缩、纯化等 多个步骤和环节,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哪个步 骤或环节会显著影响实际工业生产中最终产品的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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