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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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防汛抗旱应
急预案》的通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7
•【字号】保市政办[2014]27号
•【施行日期】2014.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
案》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7月17日
保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暂行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市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订主要行洪河道、四大水库和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并报省防指审批后执行,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汛情、工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市委书记任政委,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军分区、当地驻军、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政委和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和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定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主要行洪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指导、督促各地制订和实
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贯彻执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做好本市跨县域的洪水调度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本地区洪水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洼淀、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各地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分部门负责责任制、技术参谋责任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等。
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市委宣传部外宣局: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监察局:依法依纪对违反防洪抗旱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发改委:指导全市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
负责防汛抗旱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及时签发防汛特别通行证。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
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
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市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国土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
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勘察、监测、预报、防治等工作。
制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防网络、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协助指导做好全市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各城镇的防汛排涝工作。
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协调保定城区防汛抗洪工作,督导、检查保定城区的排水除涝工作。
组织制定并实施保定城区防洪相关河道的洪沥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河道堤防抢护。
市交通局:协调组织公路(桥梁)、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
协调组织运力,保障公路、水运畅通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与防疫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运送;对主要行洪河道阻水桥梁及引道做好爆破预案;做好打捞漂浮物的人力、器械等准备;及时签发防汛特别通行证,并做好交通干线的防洪工作。
市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市防洪抗旱工程。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和抗旱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
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旱、涝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
提出农业生产
救灾资金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组织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灾情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文广新局:配合市委宣传部指导全市各级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各级电台、电视台具体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
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河北省保定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汛期雨水情、洪水的监测和预报。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
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市供销社:负责市计划安排的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度汛,特别要关注建筑在山坡、山洪沟口、沟底和河滩学校的度汛安全。
市旅游局:负责制定好全市旅游景区、景点的防洪预案和安全度汛方案,汛期遇有险情时及时疏散、疏导游客,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保定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发电和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洪工程设施启动和防汛、抗旱、排涝、抢险、救灾用电。
北京铁路局保定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各单位防洪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监督,责成建设、施工、运输和养护维修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确保铁路运输畅通。
负责协调、组织铁路运力运送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防疫人员,以满足紧急抢险和救助工作以及受险群众安全转移的需要。
保定军分区:负责牵头组建军队行动协调指挥组,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北京军区、河北省军区的命令、指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
武警保定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政府、武装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城区防汛指挥部。
保定市区设城区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和指挥保定市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六)大型水库防汛抗旱指挥部。
四大水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水库所在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水库管理处主要领导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库管理处。
(七)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单位,汛期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
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体系图(图略)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等部门要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要根据防洪抢险需要及时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5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和闸涵、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统筹组织协调抢险工作。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时,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大型和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向洪水可能淹没的地区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
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1小时内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核实上报,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1.河道洪水预警。
当主要河道即将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标准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水文部门要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向群众发放明白卡,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转移和抗灾救灾。
4.蓄滞洪区预警。
蓄滞洪区所在地政府要拟定人员安全转移方案,报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
当蓄滞洪区启用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
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实施避险转移。
5.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领导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四、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命令。
(一)I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南支或北支河道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南、北支河道同时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干流达到保证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白洋淀、兰沟洼滞洪区和小清河分洪区有两个以上启用;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保定市区或两个及以上县(市)、开发区发生特大干旱。
2.I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全体成员参加,按照汛期洪水调度
方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实施洪水调度。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视情况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示省防指同意后实施分洪。
涉及到非本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下游河道安全运行。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2小时之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改、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保定日报和保定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
防汛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II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响应:
(1)南支或北支河道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南、北支河道同时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兰沟洼或白洋淀滞洪区或小清河分洪区启用;
(5)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保定市区或两个及以上县(市)、开发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县(市)、开发区发生特大干旱。
2.II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按照汛期洪水调度方案和经批准的超标准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涝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