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指标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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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公司
指标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规范日常管理行为,全面提升设备管理及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公司生产部、安监部、各风电场及东升水电站生产指标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组长:总会计师、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部主任、安监部主任、人资部主任、风电场场长、水电站站长
第四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生产管理工作规定,制定适合于风电场、水电站特点的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奖惩等制度;
(二)负责分解、落实省公司、新能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指标,并负责实施监督和考核;
(三)每月召开一次生产工作分析会,分析、评价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制订生产管理年度目标和措施;
(四)负责组织制定生产项目指标计划,检查、监督生产指标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对生产指标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五条工作小组:
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各专工,安监部主任、专工,风电场场长、副场长、运维专工、各值长,水电站副站长、各值长。

第六条工作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新能源公司有关生产指标管理办法,制定适合于本部门实际情况的生产指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二)将新能源公司下达的生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负责人或工作岗位,并实施监督和考核;
(三)负责每月召开一次生产分析会,全面评价安全指标、可靠性指标、经济运行指标等因素,制订生产指标管理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四)在生产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负责生产指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生产指标管理实施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六)对生产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提出考核意见,针对生产指标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章指标考核项目及考核办法
第七条风电指标考核项目:
第八条水电指标考核项目:
第九条生产技术部指标考核项目:
第十条安全监察部指标考核项目:
第十一条生产所得金额及各部门分配方式:
风电场、水电站及生产管理人员所得金额(元)二其所得分
数*70
第四章超发电量奖励
第十二条风电场单日发电量超100万千瓦时,当月设备利用率达到99.5%及以上,奖励10000元,月度设备利用率每升高0.1个百分点,奖励增发1000元,月度设备利用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奖励减发500元,月度设备利用率低于97.5%,当月超发电量奖励取消。

第十三条水电站连续三日合计发电量超过195万,奖励5000元,连续五日合计发电量超过320万千瓦时,奖励8000元,连续七日合计发电量超过440万千瓦时,奖励10000元。

此项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值为准。

第十四条针对风电场、水电站超发电量奖励,额外奖励生产部额度的20%,奖励经管部额度的5%,奖励安全监察部额度的
5%。

第五章风电场全年定维奖励
第十五条风电场完成全场风机设备全年定维工作,在90 日(以现场提请完成全年定维工作开始计时)内未发生停机超过48小时故障且设备利用率大于99.5%,奖励20000元。

发生长停风机按照第三章第七条风电指标考核项目中长停风机的规定执行,每1分对应500元,若设备利用率低于99.5%,每降低0.1 个百分点,减发1000元。

第六章其他奖惩
第十六条水电站完成年度防汛(10月末)工作,未发生环保被通报、防汛不安全事件(负主要责任的泄洪导致下游人身或财产损失、泄洪调整不及时导致弧形门过水、超汛限水位运行等)、未发生设备原因弃水,奖励20000元。

发生环保被通报事件,每次扣10000元,发生任何防汛不安全事件,每次奖励扣除10000元,发生设备或运行原因弃水按照第三章第八条水电指标考核项目中非正常弃水条款执行,每1分对应10 0元。

第十七条为加强东升水电站库区水位精准度控制,提高经济运行能力,每次较大来水且有泄洪情况发生时,成功将水位控制在151米以下,维持四台大机运行、16小时以内水位回升,且汛后水库水位达155.8米及以上,奖励10000元,每差1米减1000元,16小时内水位未回升,每差1小时减500元。

第十八条风电四个班组月度所辖风机可利用率排名第一奖励1000元。

水电两个班组月度所辖机组综合指标排名第一奖励500元。

第十九条根据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安监【2018】05-03)管理内容落实其他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发生数据瞒报、谎报、伪造等情况,取消当月指标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新能源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生产部经主管副总同意后有权做出临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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