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北京大学工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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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09 年本科毕业生
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2009 年有关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参照《北京大学关于执行国办发(2002 )19 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具体规定
第一条2009 年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落实就业方案的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以国家利
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西部去,到关系国民经济
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去,到国防、军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学校支持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志愿服务北京基层、支
教的工作。

对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志愿服务北京基层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学校将其列为该年度应届毕业生计划继续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对支教的同学,由派出单位负责将其支教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省区、西部地区就业,对支援西部地区的毕业生报请北京市教委签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支援西部大开发荣誉证书》,对志愿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保留其北京户口;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
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
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学校支持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

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必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
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即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各院系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 号)等文件精神的各项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三条学校控制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人数,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要坚持学以致用,择优推荐的原则。

参加就业的京外生
源本科毕业生的留京调控比例为参加就业京外生源总人数的30% ;去北京基层(北京含有农村的13 个区县中乡镇以下(含乡镇)单位)、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部队、教育系统(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专、技
校、普教)、高新技术企业的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调控比例单列。

第四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取得当地户口指标,落实档案接收部门的,需签定国家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须先到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签章(无人事权的单位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接收意见)后,方可到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章。

第五条各院系在毕业生、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无人事权的单位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接收意见)、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三方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基础上,于2009 年5月20 日前提出就业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部。

5月20日前未落实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明确毕业去向,
学校对这部分毕业生按以下办法分别予以办理:计划出国(出
境)、考研的毕业生学校在全校统一派遣时将其派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将户口和档案迁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主管部门并办理出国(出境)、考研相关手续。

申请不参加就业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其本人需填写《北京大学2009 年本科毕业生不参加就业申请表》并报学校学
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

到学校统一派遣
时,由学校出具证明,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

京外生源毕业生申请不参加就业应持慎重态度,并需事先与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档案管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后,凭有效接收证明,方可申请,学校按申请表中地址办理户口迁移、转档手续。

申请不参加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将户口落回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区(县)劳动局,按城镇失业人员对待。

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
可由用人单位或院系出具证明,向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将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

截止5 月20 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申请户口和档案暂存在学校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应当向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北京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暂存申请表》,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暂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在暂存户口和档案期间,接收手续齐全、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留京时间截止到2009 年12 月31 日;超过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七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暂存协议到期后,毕业
生必须及时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出。

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一律将其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地(省、区、
市、县)就业主管部门,并在北京大
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名单予以提醒;毕业生需按规定时间到我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逾期不领取就业报到证或自己擅自转移户口和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户口和档案暂存在学校的京外生源毕业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

学校只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不开具如因出国、考研、婚育、购房等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

毕业生在暂存户口和档案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九条到全校统一派遣时仍未落实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简称“北京待分生”),其本人应凭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
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在学
校统一派遣后由学校统一转至北
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以下简称“中心” )北京待分生在“中心”存档期间,“中心”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毕业生可以继续落实就业单位,并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本人所在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凭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到“中心”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后,由“中心”将其档案转给接收单位。

在“中心” 存档期间,“中心”承担办理出国留学政审、报考研究生,以及出具其它档案所记载的相关证明等工作。

第十条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原协议或合同就业。

第十一条推荐免试读研的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方案。

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可以联系用人单位,但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签定就业协议,并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予以注明。

若考取研究生或出国(出境)成行,学校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解约函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若考研未成功或出国(出境)未成行仍按原就业方案
派遣。

第十二条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应届毕业生,需按要求正式填写《北京大学2009 年本科毕业生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不参加就业申请表》,并于2009 年5 月20 日前将申请表交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备案。

2009 年5月20 日后,学校不再受理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不参加就业事宜。

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不参加就业经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毕业生凭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出国(出境)手续。

已填写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申请表者,如于2009 年9 月30 日前提出放弃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并有用人单位接收、接收手续齐全、签订就业协议,可参加就业派遣;如于
2009 年12 月31 日之前未申请将户档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
中心或者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主管部门,一律按照2009 年12 月31 日为派遣日期将其派遣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在保留资格期间,需同其他毕业生一样参加就业。

第十四条因各种原因结业或由本科转大专的学生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

在毕业生统一派遣前落实工作单
位的,学校予以派遣,并在报到证上注
明“结业生”等字样。

若用人单位因此不予接收,则和无用人单位接收者一起,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等关系派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主管部门。

结业或由本科转大专的学生不能向学校申请暂存户口和档案等关系。

第十五条毕业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
生,应回家休养。

一年内病愈并经校医院检查合格者,参加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

用人单位如需对毕业生进行单独体检,应安排在签协议之前,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能把报到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二章就业工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于学生毕业前一年开始向各部委、省(区、市)及有关用人单位发函,介绍应届毕业生的专业、人数,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通过橱窗、网络等方式向毕业生发布。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主动地参加部委、省(区、市)组
织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价值观,掌握求职的技能,提高毕业生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部分用人单位来校举行需求信息发布会,并向毕业生公布需求信息以及拟来校进行招聘的用人单位及其招聘条件。

用人单位来校举办招聘毕业生活动,需与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并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安排。

第二十条2008 年11 月开始,学校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向国家教育部上报就业方案,经审批后下达各部委和地方,由北京市教委按规定日期统一签发就业报到证,进行派
、虫
遣。

第三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以及签约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

推荐免试读研、报考录研、自费出国(出境)留学、自主创业、就业以及不就业等各种去向,一经确定,有关各方不可随意改动。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征得签约诸方书面同意和谅解,并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京外生源毕业生如果违约,原则上不得在京就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在报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生在向学校交纳在校期间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后,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3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坚持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自己要求退回学校;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
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明确要求,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一把手工程”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我校学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校内各单位,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

学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学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审定北京大学学生就业方案,分析学生就业形势,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学生就业与学校学科设置、专业调整、招生之间的关系,广泛开
展就业指导,检查指导基层的就业工作。

各院系要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院系“一把手”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就业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工作,要把就业工作纳入学工系统的主要工作,形成学工系统、专业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全员参与的工作局面。

各院系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与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把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衡量本单位教学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确保完成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指标。

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要针对毕业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心理咨询和职业生涯规划工作,加强对毕业生择业观念和就业意识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合理定位,准确把握社会就业形势,了解国家的毕业生政策法规,增强
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客观实际的就业期望;同时还要重点加强对就业有障碍同学的联系与支援工作,帮助他们找准自己的职业定位,鼓励他们树立信心、积极求职,主动做好他们的就业推荐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努力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了解重点用人单位的需求特点及对我校毕业生的使用、评价等情况,各院系要掌握本单位学生在校学习、就业过程及毕业之后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掌握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切实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

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以及干扰就业工作、扰乱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要认真查处,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送交监察、纪检、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实行,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9
北京大学2009 年毕业研究生
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2009 年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精神,参照《北京大学关于执行国办发(2002 )19 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2009 年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方案的办法。

第二条毕业研究生应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保证国家急需用人单位的需求,重点补充高等学校师资、高层次
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国有企业的科技队
服务范围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党政机关;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

根据《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
条例》,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视为服务范围内。

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谋职业,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到全校统一派遣时,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入学前常住户口,以下同)所在地。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省区、西部地区就业,对支援西部地区的毕业生报请北京市教委签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支援西部大开发荣誉证书》,对志愿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毕业生
可保留北京户口;对入学前户籍所
在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条各院系在毕业研究生、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无人事权的单位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接收意见)、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三方签定就业协议书的
基础上,按规定时间提出就业方案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部。

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在2009 年1 月15 日以前落实;夏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在2009 年5 月20 日以前落实。

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毕业研究生,可由用人单位或院系出具证明,向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将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

截止5月20 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主管部门。

计划出国(出境)、考博、做博士后的毕业生不能申请将其户口和档案等关系暂存在学校,学校在全校统一派遣时将其派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将户口和档案迁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主管部门并办理出国(出境)、考博、做博士后等相关手
续。

第四条申请户口和档案暂存在学校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研究生,应当向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北京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暂存申请表》,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暂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在暂存户口和档案期间,接收手续齐全、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研究生留京时间截止到毕业2009 年的12 月31 日;超过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研究生,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北京地区的就业派遣手续。

第五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暂存协议到期后,毕业生须及时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出。

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一律将其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地(省、区、
市、县)就业主管部门,并在北京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名单予以提醒;毕业生需按规定时间到我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逾期不领取就业报到证或自己擅自转移户口和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户口和档案暂存在学校的京外生源毕业研究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

学校只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不开具如因出国、考研、婚育、购房等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

毕业生在暂存户口和档案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七条到全校统一派遣时仍未落实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应当向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北京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暂存申请表》,其本人可凭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
案可暂存在学校两年,两年内可免交档案保管费用;在校暂存档案期间,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可以继续落实就业单位,并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本人所在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学校凭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将其档案转给接收单位。

协议到期后,学校将毕业研究生户口、档案转入生源所在区县劳动局(毕业研究生将失去干部身份)。

第八条委培、定向的毕业研究生应履行协议,回委
培、定向单位工作。

自筹经费毕业研究生落实接收单位后,若本人户口档案关系在学校,则参照统分生办法派遣;本人户口档案关系不在学校的,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

第九条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应届毕业研究生,须按要求正式填写《北京大学2009 年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申请表》,并于2009 年5 月20 日前将申请表交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审核同
意后,由学校报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备案。

2009 年5 月20
日后,学校不再受理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事宜。

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不参加就业经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毕业研究生凭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出国(出境)手续。

已填写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申请表者,如于2009 年9月30 日前提出放弃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并有用人单位接收、接收手续齐全、签订就业协议,可参加就业派遣;如于2009 年12 月31 日之前未申请将户档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者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主管部门,一律按照2009 年12 月31 日为派遣日期将其派遣回生源地(省、
区、市、县)就业主管部
第十条报考博士生、申请博士后及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如同时考虑就业,要向用人单位
如实说明情况,征得对方同意,并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注明,方可列入就业方案。

若考取博士生、申请博士后(凭接收函)以及出国(出境)成行,学校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解约函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若报考博士生、申请博士后未成功或出国(出境)未成行按原就业方案派遣。

报考博士生、申请做博士后被录取并在学校就业分配方案上报教育部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

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未能成行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就业分配方案上报教育部后要求就业的,由学校于当年9 月30 日前上报调整就业分配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可为其办理派遣手续;超过9月30 日的,回生源地(省、区、市、县)就业。

第十一条结业研究生若在统一派遣前落实就业单位,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学校给予派遣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若用人单位不予接收或者在统一派遣前未落实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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