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将会对旅行社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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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将会对旅行社产生的影响
《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中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实遵守,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搏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线,不用在更低利润和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做取舍。
1、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
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
限制不合理低价,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计价方式定价。
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实遵守,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搏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线,不用在更低利润和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做取舍。
2、有利于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
我特别注意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一规定与此前行业规章中禁止“收受”小费不同,为超值服务的导游获取合法收入提供了路径。
市场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只关心找旅行社是否比自己预订交通工具和食宿便宜,很少考虑旅游产品设计中所包含的经验、预订服务以及售前售后服务的价值。
旅游法指引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为价值审视提供了可能。
旅游产品即服务,旅行社的产品价格其实就是服务价值的体现。
在服务提供与价值认同的因果链中,经营者先提供良好服务,之后,才可能获得消费者的价值认同。
然而,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只有旅游服务本身的价值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消费者才能得到更为优质的服务。
3、有利于旅行社降低经营风险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景区景点的分类和不同类型门票涨价程序和提前量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社会效益的关注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另一方面看也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旅行社与客户报价签约后产生的价格波动通常只能由报价的旅行社承担。
这个问题在入境旅游中尤为突出,海外来华游客的计划性较强,提前量较大。
关于“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经营成本不可控的风险。
旅游法第五十、五十三和五十四条对景区安全性和最大承载量的规定。
旅游法对景区安全性的规定,旅游者是直接受益方,旅行社也是间接受益方,可间接规避或有的潜在风险。
4、有助于树立行业新风,扭转行业形象
在旅游法草案中我注意到原来草案中关于公民旅行权利的内容被修改了,但是也欣喜地看到保留了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和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的内容。
相信旅游法将引领更多的人关注弱势群体,让他们和我们一起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繁荣成果。
相信更多的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公益活动也将有助于扭转行业形象。
5、对可预见的旅行社行业发展面临的考验
新旅游法10月1日执行,在严格落实的情况下,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将增加,费用将转嫁给游客,游客势必会相对减少,在相对旅游者减少的情况下维持经营和开拓市场,更需要旅行社经营者更高的智慧和拓展能力。
结论:1用法律规范各方行为
《旅游法》出台后,为了让全员了解旅游法,例如:江苏金陵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已经进行了多次内部学习,对其中与旅行社业务直接相关的条文做了专题研讨,对于过去在经营方式、服务标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要求业务处室全面熟识旅游法。
在正式实施之前,依照旅游法,针对性调整内部规章制度、对客服务要求、企业经营模式、营销方向等内容。
该社董事长李靠山表示,10多年前部门就开始呼吁规范旅游市场,有专门的旅游法,如今真立法了,对于正规的旅游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对广大游客来说,更是个好消息。
所以《旅游法》从法律的层面约束了行业行为,从理念上提高了为游客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单位的责任意识,同时也让旅游者知晓如何合理维权。
2新规定将抑制恶性竞争
例如:999元游香港、2000元游泰国……这样的超低价旅游广告时常见诸报端。
虽然早在几年前,国家旅游局就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各地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个行业“顽疾”始终无法根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旅行社整体上没有摆脱“小、弱、散、差”的局面。
在竞争压力和利益驱使下,一些旅行社用超低的团费吸引游客报名,旅游中再带游客频频进购物店消费,以获取回扣。
而为了补贴导游、旅行社,不少购物店所售商品经常价格畸高,甚至以次充好、假冒伪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