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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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志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志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志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冀11行终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晓燕张竞择房军见【审理法官】孙晓燕张竞择房军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志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二大队【当事人】石志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二大队【当事人-个人】石志强【当事人-公司】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二大队【代理律师/律所】刘志光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志光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志光【代理律所】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石志强【被告】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二大队【本院观点】本案所诉的是被上诉人交警二大队注销上诉人石志强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罚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诉的是被上诉人交警二大队注销上诉人石志强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行为。

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将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降级的行为是一种减损石志强权益的行政行为,对石志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石志强起诉该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虽然相关法律没有对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向当事人送达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交警二大队作出该行政行为应符合行政程序正当性要求,即应履行告知注销事由和法律依据,听取陈述、申辩、作出注销决定并予以送达等程序。

本案交警二大队在作出决定前,进行了书面告知,在石志强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后送达的决定,保障了石志强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最低程序要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二)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侯保贵、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保贵、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保贵、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20)冀11行终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利孙晓燕房军见【审理法官】王文利孙晓燕房军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保贵;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侯保贵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侯保贵【当事人-公司】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贤【代理律所】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侯保贵【被告】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2019年8月19日10时许,上诉人侯保贵在郑昔线××一公里处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辆的车牌有变造、伪造行为,对此,包括侯保贵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可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拘留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8月19日10时许,上诉人侯保贵在郑昔线××一公里处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辆的车牌有变造、伪造行为,对此,包括侯保贵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可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585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585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58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58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60000【处罚日期】2021.11.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闫**【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39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585号被处罚人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周村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周村镇***村**号。

现查明:1. 2021年8月6日上午8时26分,闫**见冀*西路鸿康商店东侧胡同内停放一辆红色电车,且电车钥匙未拔出,想到自己没有交通工具,便产生偷走的想法,随即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赵**电动车偷走,经冀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赵**被盗电动车价值908元。

2. 2021年8月8日上午10时30分许,闫**又窜至冀州区长青胡同,行政李*家附近时,见李*家大门敞开,内停放一辆白色艾玛拍电动车,闫**趁四周无人的时候将李*电动车偷走,经冀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李*被盗电动车价值2128元。

3.闫**因涉嫌盗窃被冀州镇派出所传唤时,发现闫**随身携带折叠刀一把,经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管制道具鉴定中心鉴定,闫**随身携带折叠刀为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影像资料、被盗电动车(已提取并发还)、折叠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行政违法人闫**亦供认不讳。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8〕0392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8〕0392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8〕039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交)行罚决字〔2018〕039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修正)341386480100【处罚日期】2021.10.2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刘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8 17:36:08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8〕0392号被处罚人刘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县xx乡x村x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x县x乡x村x号。

现查明:2018年05月23日15时20分,刘xx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冀州区常庄村口处,被正在执行任务的冀州大队民警查获,经网上核查,未查询到刘xx(xxxxxxxxxxxxxxxxxx)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刘xx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合并执行罚款柒佰元整并行政拘留三日。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018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018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01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0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60100【处罚日期】2021.10.2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司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7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018号被处罚人司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x镇xx村x号,现住址:冀州市区x小区。

现查明:2016年05月09日04时59分,司xx驾驶冀xxxxxx,行至衡水市胜利路红旗大街,为了躲避摄像头抓拍,司xx把车牌中的数字x用数字贴贴成了x,被衡水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的摄像头抓拍,司xx属于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数字贴、车辆信息查询、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数字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司xx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个数字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冀州市公安局送冀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120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120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12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12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处罚日期】2021.10.2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孙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7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120号被处罚人孙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x镇x村x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x小区。

现查明:2016年05月09日14时55分,孙xx驾驶冀xxxxxx小型轿车,行至衡水湖健步路,为了躲避摄像头抓拍,孙xx用数字贴把车牌号中的“B“贴成了x,把车牌号变造成“冀xxxxxx",被摄像头抓拍。

孙xx属于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七日。

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孙xx早期妊娠,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8〕0345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8〕0345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8〕034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交)行罚决字〔2018〕034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处罚日期】2021.10.2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郑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4:01:52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8〕0345号被处罚人郑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x乡x村x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x乡x村x号。

违法前科:2015年3月20日、2016年1月20日先后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

现查明:2016年02月24日15时20分,郑xx驾驶拖拉机,行至冀州区衡阳路与老冀码线交叉口处,被执行任务的冀州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结果为45.9mg/100ml,经网上核查发现郑xx于2015年3月20日,2016年1月20日先后两次在冀州辖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郑xx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前两次酒驾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单、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罚款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4]第0006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4]第0006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4]第000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交)行罚决字[2014]第000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处罚日期】2021.10.2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刘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2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4]第0006号被处罚人刘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户籍所在地:x乡,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x乡x村x号。

现查明:2014年01月08日16时许,刘xx行至故昔线40公里800米处,因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冀州市公安局送冀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冀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042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042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04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04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修正)341386480100【处罚日期】2021.10.2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韩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7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7〕0042号被处罚人韩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x镇xx村x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x镇x村x号。

违法前科:2015年03月10日,因韩xx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冀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17年01月30日15时36分,韩xx无证驾驶冀Txxxxxx小型面包车,行至冀州区冀李线周胡刘村口处,被执行查酒任的冀州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4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网上核查,发现韩xx于2014年9月25日在冀州市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韩x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罚款壹仟元整。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5〕0062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5〕0062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5〕006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交)行罚决字〔2015〕006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处罚日期】2021.10.1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赵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33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交)行罚决字〔2015〕0062号被处罚人赵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XXXX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X村X号。

现查明:2015年03月08日21时许,赵XX驾驶冀TXXXXX轿车,行至冀州市长庚医院门前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后驾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冀州市公安局送冀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冀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16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16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1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1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70100【处罚日期】2021.11.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4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16号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小寨乡*******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小寨乡*******号。

现查明: *2021年02月04日15时许,冀州镇派出所民警在对小康佳苑小区*******************苑**楼******室的房子出租给了王*并且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冀州区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57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57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
〔2021〕015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5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300000
【处罚日期】2021.11.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
【处罚对象】崔**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4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57号
被处罚人崔**,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市***镇**村***号。

现查明:2021年02月08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冀**迎宾大街南关土产日杂商店非法存储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录像、询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赵书魁、赵月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书魁、赵月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书魁、赵月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冀11民终1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永玮关信娜杨英【审理法官】李永玮关信娜杨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书魁;赵月兰;赵诗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王允连;王晓兵【当事人】赵书魁赵月兰赵诗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王允连王晓兵【当事人-个人】赵书魁赵月兰赵诗涵王允连王晓兵【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景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景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景生张畅【代理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书魁;赵月兰;赵诗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王允连;王晓兵【本院观点】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天数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天数问题。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可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赵月兰在第一次住院期间雇佣护工张爱珠护理57天支付护理费13440元,之后,由张娜护理。

赵月兰的护理期为515天,张娜的护理天数应为458天(515-57)。

张娜护理费应为50125元(39947÷365×458)。

赵书魁的护理人员梁铮护理费应为6566.6元(39947÷365×60)。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665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665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66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66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1.11.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梁**【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39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665号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市*县******村**号。

现查明:2020年10月10日14时*在冀州区冀州镇**村*************室内梁**、赵**、李**、郑*、张**五人以“顶牛"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冀州区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253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253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25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25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1.11.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付*【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5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253号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市******村**号。

现查明:2021年02月19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付*、张**、韩**在**市**区冀*西路一商店内通过打麻将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检查录像、询问视频、现场赌资、询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冀州区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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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371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371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37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37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300000【处罚日期】2021.11.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刘**【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4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371号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号。

现查明:2021年02月05日11时许,**镇*************村刘**在2021年1月19日晚上在冀**友谊大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将现场拍视频在快手平台上发布,经查,刘**燃放的为手甩钢丝棉烟花,现在家中还存放有未燃放的该烟花。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刘**燃放烟花的快手视频、刘**燃放烟花快手视频手机截图、烟花照片等证据证实。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冀州区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819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819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81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81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1.11.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3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819号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

现查明:2020年12月7日15时许,在冀**友谊大街***园****室方**、李*、马**、高*四人在一起打麻将赌博,每人分的13张牌,每张牌代表五元,赌博结束后在算账,正在玩的过程中被抓获。

2020年12月5日15时许,在****室李*与方**、张**、段**四人打麻将赌博,每人分的从A、2、3至J、Q、 K共13张扑克牌,A-10分别代表10-100元,J、Q、K**代表10元,每个人的本钱共580元。

玩约两个小时后结束。

李*没赢钱也没有输钱。

以上事实有检查录像、违法人的陈述、询问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822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822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82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8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1.11.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段**【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3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0〕0822号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

现查明:2020年12月5日15时许,在冀**鸿勋棋牌室一房间内,段**和方*星、张**、李*用扑克牌做赌注玩麻将进行赌博。

一开始每人分得13张扑克牌:分别是A、2、3至J、Q、K,A-10分别代表10-100元,J、Q、 K**代表10元钱,总共每人580元,当天玩了约两个小时结束,段**不输不赢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458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458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45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45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1.10.12【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49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458号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区**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区**镇**村**号。

现查明:2021年4月15日1时许,冯**来到冀州区长安西路一个无名门市内,其与卖淫女白**商量好卖淫嫖娼的价格后,二人在门市一楼一个房间内发生了性交易。

事后冯**通过微信扫描白**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支付给白**200元嫖资。

以上事实有冯**的供述和申辩,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262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262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26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26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1.11.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刘乙【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39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262号被处罚人刘乙,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乡******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乡******号。

现查明:2021年02月19日16时许,冀州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甲、刘乙、刘*甲、司**四人在冀新路**商店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甲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冀州区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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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规定,现将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全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维护全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二)在地区支队指导下,根据本区道路交通情况,适时组织各种交通安全的专项治理。

(三)具体负责全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业务。

(四)负责境内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责任认定、调解处理、事故统计工作,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本县事故预防对策。

(五)具体组织各项交通勤务,保证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实施告别时期的交通管制工作。

(六)做好交通安全和交安委工作。

(七)负责本大队财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八)做好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下设科室: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所、指挥中心、安监中队、财务室、违法处理办公室、事故处理中队、秩序中队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法》等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收入。

2018年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预算收入246.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46.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46.62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衡水市冀
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8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的总体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246.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4.55万元,包括人员经费154.55万元;项目支出92.07万元,包括373解决施工费(遗留问题)24.72万元,2014年安装限高和警示标志、标线(遗留问题)27.4万元,城区道路交通标线施划39.95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8年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预算较2017年减少556.23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减少30.08万元,主要是由于2017年人员经费有结余;项目支出减少526.1504万元,主要是由于2017年新增护栏、划线工程较多,2018年工程较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0万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8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0万元,较上年无增减。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我大队18年将对国县道、县乡道路实行统一科学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便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对交通参与的主体机动车和驾驶人实施有效监管,
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和社会生活安定;加快转变部门职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保障我区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

开展交通法制建设与安全宣传,交警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经费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调研工作,组织、规划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通讯网建设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统筹、使用、管理、发放和垫付追偿工作。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一)道路交通管理绩效目标
2018年我大队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将维护全县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加强公路巡警队建设,提升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提高全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让群众在每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实现“事故少、秩序好、道路畅通、群众满意”的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对客货运输企业和职业驾驶人的源头监管,有效预防和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18年我大队将开展源头监管的信息研判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进行监管,加大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

(二)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绩效目标
掌握全区各类机动车辆的保有量及车辆技术参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加大对二手车和报废车的管控力度,确保无故障车上路行驶。

规范驾驶人考试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建设交警自有的考试场,规范考官监考工作,预防驾驶考试中各类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

利用监控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业务进行监管,防止异常业务、违规业务的发生。

在18年中旬开展对全区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和牌证管理和固封装置安装工作,加强监管驾驶人证件和档案管理。

(三)交管政务管理绩效目标
加强道路安全宣传,减少道路安全事故。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规范程度。

加强交通法制建设与安全宣传力度,强化交警的宗旨意识,我大队宣教将每周进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开展交通法制建设与安全宣传。

二、实现年度发展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
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及道路交通通行能力,我大队将严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执勤执法人员将加大力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素质、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证我区人身及财产安全。

加强交通法制建设与安全宣传力度,强化交警的宗旨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服务社会能力,为交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各项有力保障;合理、正确发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2018年,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8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92.07万元。

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七、国有资产信息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3675.569806万元(详见下表),本年度各单位(处室)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0万元。

衡水市冀州区直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截止时间:2017年12月31日
八、名词解释
1、一般预算收入: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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