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最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7)4 一般要求 (8)原则 (8)建立与保持 (8)评定与监督 (8)5 核心要求 (9)目标 (9)组织机构和职责 (10)安全生产投入 (12)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3)教育培训 (14)生产设备设施 (17)5.6.1 设备设施管理 (17)5.6.2 设备设施保护 (20)5.6.3 设备设施安全 (21)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 (28)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 (46)作业安全 (48)5.7.1 生产现场管理 (48)5.7.2 作业行为管理 (50)5.7.3 标志标识 (55)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 (56)5.7.5 变更管理 (57)隐患排查和治理 (57)重大危险源监控 (59)职业健康 (60)5.10.1 职业健康管理 (60)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61)5.10.3 职业健康防护 (61)5.10.4 职业危害申报 (63)应急救援 (63)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 (65)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6)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标准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送审稿)二○一一年五月目次前言 (ⅳ)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1)4.1 原则 (1)4.2 建立与保持 (2)4.3 评定与监督 (2)5 核心要求 (3)5.1 目标 (3)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4)5.3 安全生产投入 (6)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7)5.5 教育培训 (8)5.6 生产设备设施 (11)5.6.1 设备设施管理 (11)5.6.2 设备设施保护 (13)5.6.3 设备设施安全 (15)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 (22)5.6.5 设备设施防灾 (40)5.7 作业安全 (42)5.7.1 生产现场管理 (42)5.7.2 作业行为管理 (44)5.7.3 标志标示 (49)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 (50)5.7.5 变更 (51)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1)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3)5.10 职业健康 (54)5.10.1 职业健康管理 (54)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55)5.10.3 职业健康防护 (55)5.10.4 职业危害申报 (57)5.11 应急救援 (57)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 (59)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0)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并网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安全性评价的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相关的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MW 及以上的水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常规岛部分)。
上述类型的其他容量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
英文名称:Security specification and its evaluation for generating unit interconnection中标分类: 〉〉>〉F20ICS分类:能源和热传导工程>>27。
100电站综合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 2012—06—29实施日期:2012—11—01首发日期:2012-06-29提出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单位: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6)主管部门: 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6)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等起草人: 陆延昌、陈峰、池建军、李若梅、黄幼茹等页数:52页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日期: 2012—11-01[ 评论][ 关闭]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机工程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延昌、陈峰、池建军、李若梅、黄幼茹、王金萍、冷喜武、郑耀东、刘银顺、申彦红、胡湘燕、马继先、王天君、白亚民、李劲松、李和平、李晛、吴茂林、沈丙申、张洁、张章奎、苏为民、杨心平、杨振勇、荣燕、韩福坤、雷为民、蔡新华、樊玉林.目录前言Ⅰ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34 必备项目45 评价项目75.1 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75.1.1 发电机75。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列文件 对于本 文件的应 用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期的 引用文 件,仅注 日期的 版本适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主席 令第 6 号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 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主席 令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 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主席令第 33 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主席令第 60 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主席令第 69 号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主席令第 8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 安全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 和国国务 院令第 86 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5 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9 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2 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9 号国发〔 2010 〕 23 号国务院关于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暂行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 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3 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5 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2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4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力可靠电监安全〔2005 〕24 号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 2006 〕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 2006 〕34 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通知〔 2006 〕38号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的电监市场〔 2006 〕42 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安全〔 2007 〕11 号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知2009〕4号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电监安全〔 2009 〕61 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4 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公安部〔 1999 〕 8 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能源电〔 1993 〕 45 号电力系统电瓷外绝缘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能源部安保安〔 1992 〕 40 号防止全厂停电措施水电部〔 86 〕电生火字第 193 号文发电机反事故技术措施办安全〔 2011国电公司 2001 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GB 50217-2007 电 力工程 电缆设计 规范电安生〔 1994 〕 227 号 电 业安全 工作规 程(热 力和机械 部分) GB 2894 GB 3787-2006 GB 4053-1993 GB 4962-2008 GB 6095-1985 GB 6096-1985 GB 9448-1988 GB 12011-2000 GB 17622-1998 GB 18218-2009 GB 50034-2004 GB 50011-2008 GB 50150-200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安全带安全带检验方法焊接与切割安全电 绝缘鞋 通用技术 条件带 电作业 绝缘手套 通用技术条件危 险化学 品重大危 险源辨识建 筑照明 设计规范建 筑抗震 设计规范电 气装置 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 试验标 准GB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6178-1996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6434-1996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AQ/T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L 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47-1998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740-2000 电容型验电器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72-2010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573-2010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DL/T 587-200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19-1997 水电厂机组自动元件及其系统运行维护与检修试验规程DL/T 676-1999 带电作业绝缘鞋(靴)通用技术条件DL/T 687-1999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T 838-2003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56-2004 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DL/T 1049-2007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规程DL/T 1051-2007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JGJ46 - 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TSG Q7015-2008YD/T 1821-2008 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GB 17621-1998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GB 50201-1994 防洪标准GBJ 138-1990 水位观测标准GB/T 962-2001 水轮机调速器与压油装置运行规程GB/T 7894-2009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GB/T 8564-2003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 9652-1997 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GB/T 15468-2006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GB/T 17189-1997 水力机械振动和脉动现场测试规程DL 5180-2003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T 556-1994 水轮发电机组振动监测装置设置导则DL/T 563-1995 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DL/T 619-1997 水电厂机组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运行维护与检修试验规程水轮机运行规程DL/T 710-1999DL/T 751-2001 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DL/T 792-2001 水轮机调速器及压油装置运行规程DL/T 817-2002 立式水轮发电机检修技术规程DL/T 5178-2003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994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1-1994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SL 75-1994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 224-1998 水库洪水调度考评规定SL 230-1998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40-1999 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 258-2000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D 335-1989 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DJ 278-1990 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规范JTJ 305-2001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GB/T 19271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第一部分通则3 术语和定义: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 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四年三月九日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精选文档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TTMSHHJ8】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7)4 一般要求 (8)原则 (8)建立与保持 (8)评定与监督 (8)5 核心要求 (9)目标 (9)组织机构和职责 (10)安全生产投入 (12)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3)教育培训 (14)生产设备设施 (17)5.6.1 设备设施管理 (17)5.6.2 设备设施保护 (20)5.6.3 设备设施安全 (21)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 (28)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 (46)作业安全 (48)5.7.1 生产现场管理 (48)5.7.2 作业行为管理 (50)5.7.3 标志标识 (55)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 (56)5.7.5 变更管理 (57)隐患排查和治理 (57)重大危险源监控 (59)职业健康 (60)5.10.1 职业健康管理 (60)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61)5.10.3 职业健康防护 (61)5.10.4 职业危害申报 (63)应急救援 (63)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 (65)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6)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标准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送审稿)二○一一年五月目次前言 (ⅳ)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1)原则 (1)建立与保持 (2)评定与监督 (2)5 核心要求 (3)目标 (3)组织机构和职责 (4)安全生产投入 (6)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7)教育培训 (8)生产设备设施 (11)设备设施管理 (11)设备设施保护 (13)设备设施安全 (15)设备设施风险控制 (22)设备设施防灾 (40)作业安全 (42)生产现场管理 (42)作业行为管理 (44)标志标示 (49)相关方安全管理 (50)变更 (51)隐患排查和治理 (51)重大危险源监控 (53)职业健康 (54)职业健康管理 (54)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55)职业健康防护 (55)职业危害申报 (57)应急救援 (57)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 (59)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0)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南京中电学汇电力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国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7月前言为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根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
本规范规定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施工设备管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及达标评级标准,规范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监管局、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二工程公司、中能建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中能建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电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中电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国家电网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国家电网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中能建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国家电网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电建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
目次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火电、水电、输变电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最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7)4 一般要求 (8)原则 (8)建立与保持 (8)评定与监督 (8)5 核心要求 (9)目标 (9)组织机构和职责 (10)安全生产投入 (12)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3)教育培训 (14)生产设备设施 (17)5.6.1 设备设施管理 (17)5.6.2 设备设施保护 (20)5.6.3 设备设施安全 (21)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 (28)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 (46)作业安全 (48)5.7.1 生产现场管理 (48)5.7.2 作业行为管理 (50)5.7.3 标志标识 (55)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 (56)5.7.5 变更管理 (57)隐患排查和治理 (57)重大危险源监控 (59)职业健康 (60)5.10.1 职业健康管理 (60)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61)5.10.3 职业健康防护 (61)5.10.4 职业危害申报 (63)应急救援 (63)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 (65)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6)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完全版)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十月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规范电网企业(本规范所指的电网企业是指从事输电、供电业务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电监办、山东电监办、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公司。
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7)4 基本要求 (8)5 核心要求(评分项目) (9)附录A (49)附录B (51)附录C (55)附录D (59)附录E (65)※符号位选择项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输电、供电业务的企业,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使用本规范应取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40号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电力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1999〕8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安委〔2011〕4号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模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06〕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6〕34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市场〔2006〕42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07〕11号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45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12〕11号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16号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办安全〔2010〕88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办安全〔2012〕11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3〕45号电力系统电瓷外绝缘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787-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4053-2009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 6095-2009 安全带GB/T 6096-2009 安全带检验方法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12011-2009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GB 17622-200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GB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6178-1996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6434-1996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 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10963.2-2008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2 部分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断路器GB 16847-1997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暂态特性技术要求GB 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T 4703-2007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GB/T 8349-2000 金属封闭母线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 I-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AQ/T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派出机构应 当自 收到登记 事项变更 申请之 日 起十五 日内, 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 期为六年。
有效 期届满 需要延续 的, 当在 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 出申请 , 应 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材 料和许 可证原
件。 派出机构应 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 序, 在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续的决定。 期未作出 逾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 承装 ( 、 修 试)电力设 施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 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 申请许可事 项变更, 应当提 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申请 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 高许可证等级的, 一年 内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 区内从事承装 ( 试 ) 修、 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
督检查 :
( 依法取得许可证 的情况 ; 一)
(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 ( 试 ) 修、 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 依法使 用许可证的情况 ; 三)
( 电力设 施业务规定 的情况 ; (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 ( 遵 守相关电力技 术、 六) 安全 、 定额和质量标 准的情况 ; ( 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的情况。 七)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材料 ; 二)
( 法人证 明材料; 三)
( 损毁许可证 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 明。 四) 派出机构应当自 收到许可证补办 申请之 日 起十五 日内, 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
第五章
法行为。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电监会对派 出机构实施承 装( 、 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 时纠正工作 中的违 修 试) 及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09•【文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00四年三月九日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7)4 一般要求 (8)4.1 原则 (8)4.2 建立与保持 (8)4.3 评定与监督 (8)5 核心要求 (9)5.1 目标 (9)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10)5.3 安全生产投入 (12)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3)5.5 教育培训 (14)5.6 生产设备设施 (17)5.6.1 设备设施管理 (17)5.6.2 设备设施保护 (20)5.6.3 设备设施安全 (21)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 (28)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 (46)5.7 作业安全 (48)5.7.1 生产现场管理 (48)5.7.2 作业行为管理 (50)5.7.3 标志标识 (55)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 (56)5.7.5 变更管理 (57)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7)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9)5.10 职业健康 (60)5.10.1 职业健康管理 (60)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61)5.10.3 职业健康防护 (61)5.10.4 职业危害申报 (63)5.11 应急救援 (63)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 (65)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6)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电力行业安全评价依据
小型火力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安全评价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020.12月更新版本)现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2014]第13号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第29号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52号,国家主席令2016年7月2日修订第48号,国家主席令[2017]第81号修订,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2003]第7号,主席令[2019]第29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颁布,[2009]第18号,[2018]第24号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颁布,[2018]第23号修订);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2013]第645号修订);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修订);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和国办函[2017]120号、[2018]703号修改);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及[2014]第653号);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239号);9、《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32号);部委规章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改委令[2019年]第29号);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4号,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修订);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5、《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第80号修改);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和第80号修改);9、《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安监总管四〔2016〕31号);1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59号,[2015]第80号修改);12、《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14、《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15、《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 号);16、《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 号);地方法规(江苏省)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号);3、《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7]196号);4、《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苏安监[2017]117号);5、《关于印发<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3]274号);技术规范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9、《安全色》(GB2893-2008);10、《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1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1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16、《电热装置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5959.1-2005);17、《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18、《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19、《机械安全安全防护的实施准则》(GB/T30574-2014)20、《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2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2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23、《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5053-2012);24、《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25、《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导则》(DL/T296-2011);26、《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T5480-2013);27、《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DL/T5196-2016);28、《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 5352-2018);29、《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 5068-2014);30、《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2012);31、《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175- 2003);3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33、《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DL/T5187.1-2016);3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35、《循环流化床锅炉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972-2014);3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37、《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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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2 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三月九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
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 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 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 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 建议。
第三章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 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 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
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 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 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
(一)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条 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
电力系统运行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调度协调体系。
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防止
电网失稳导致崩溃;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 员。
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网、厂协调,建立电力系统安全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做到令行 禁止。
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事故或遇有危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和 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其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系统
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当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的情况发生。
电力用户应当满足电网安全性要求,遵守安全用电的规定。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 第五章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 规定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厂垮坝事故和火灾事故 时,要立即向电监会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 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死亡3人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 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
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
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也遵从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事 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提供与 事故有关的原始记录、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要求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就事故涉及的问题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电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 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