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11
•【字号】肇府办[2009]36号
•【施行日期】2009.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肇府办〔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文化名市实际,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粤府〔2005〕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市、县(市、区)各级政府每年按财政收入的1%投入文化事业。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继续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多方筹资建设重点文化工程。
市重点文化工程主要有: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群众艺术馆改造建设等。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文化名市重点工程建设。
捐赠款物累计超500万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同时,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条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过程中,原有的支持政策保持不变;转企改制完成后,如要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及开展相关活动的,由同级政府专项补助;以文化产业为主的,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文化企业,承继原事业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留延续,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
第四条各级政府对原由财政核拨和核补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施过程中,在人员分流安置补偿上确有困难的,由改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文改办审核后,可在同级国企改革专户中预付一定数额的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
同时,对改制单位处置资产所得资金用于改制成本后的结余部分,要全部统筹用于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并优先用于对涉改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补偿。
第五条各级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现行税制中适用于转制企业的财税优惠政
策。
为安置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而新办的企业和现有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由财税部门根据转制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国有文化企业改制后,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第八条从2010年起,一定三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吸纳海内外各界的捐助。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培训和中介活动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文化产品生产单位;原创文化产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艺团体或文化产业开发项目等相关方面的发展。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后执行。
第九条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大力支持报业、广播电视业、印刷和电子出版企业的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其影响力,对增资扩产或二次创业形成产业带动、投资当年发挥效益的民营文化企业,由本级受益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产业发展贴息优
惠政策(市级贴息、补助等政府扶持资金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下同)。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并参与经营管理。
其宣传业务继续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经营性业务转制为企业后,允许吸收国内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
经营性业务的经营收入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宣传业务。
第十二条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十三条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十四条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五条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第十六条设立文化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
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第十七条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基地。
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可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进入基地从事动漫画、网络游戏开发、创意设计等政府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文化产品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文化企业出口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引进经认定的国内外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的演出,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资源整合,推动大宗文化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
第二十条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订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
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
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第二十一条通过公司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
鼓励文化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
第二十二条本配套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
日,由肇庆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名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肇府办〔2006〕36号)等有关文件继续执行。
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配套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配套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