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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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桂建管[2013]1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2.22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桂建管[2013]1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从业人员责任,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建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IC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诚信库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
评标专家、区外入桂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组织信息审核、制作和发放。
区内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
属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作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信息数据资源枢纽,覆盖全区各市、县,实现全区联网,一卡通用。
凡在我区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当事人,在参与相关活动时,均须携带诚信卡进行身份认证。
第二章诚信卡的使用
第五条建筑市场诚信卡暂涉及的人员包括评标专家、企业代表(招标代理员、专职投标员)和项目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诚信卡,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身份证件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自治区内组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七条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按相关通知要求,携带诚信卡按时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通过刷卡认证签到后,才能进行评标活动。
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刷卡及网络监督对评标专家的身份、专业及有无不良行为处理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其有效性。
第八条评标专家刷卡认证通过后,系统将自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制作的代码签名证书(简称“CA”证书)绑定,经评标专家签字确认并激活,进入操作程序。
CA印章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签署意见合法性的有效凭据。
第九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须定期对参加评标的专家评委进行考评,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责任心,以及遵纪守法的情况做出记录,考评结果记入诚信库。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处理,违规行为同时记入诚信卡中。
第十条凡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须为本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代理员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参与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员在办理招标备案,招标公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