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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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银保监办发[2018]28号
【发布部门】60322
【发布日期】2018.05.08
【实施日期】201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
有关要求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2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产品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的报送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方案时,应严格遵循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不得存在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因素。
二、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试点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时,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应参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5%,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的财产保险公司不需要解释说明,附加费用率预定低于35%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行解释说明。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精算师对费率方案的制定负责,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执行情况的管控负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责任声明书。
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费率方案出具精算评估意见并签名。
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的模板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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