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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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期末重点
一、公司的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不以公司或股东的意志为转移的解散方式,是有公权力的介入而进行的解散。
1、行政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司法解散,当公司因股东矛盾陷入僵局,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有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可判决公司解散,此即为司法解散。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制定和提出合并方案
2.审议批准合并方案
3.反对股东退出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签订合并协议
6.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7.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三、公司名称的组成
公司名称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但应标明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所在行业以及公司的类型。
(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其名称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
公司名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标示性、依附性、地域性及排他性
公司名称的组成:
1、行政区域
2、字号
3、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
4、公司组织形式(标明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的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开展活动的长期固定的中心活动地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的,其住所为公司登记地。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六、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的唯一性、责任的有限性、资本的单一性
1、最低资本的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公司的管理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室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监事的任职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1、身份条件
2、年龄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3、国籍条件
4、兼职限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品行条件:
6、其他条件:
八、股东的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现金出资,在公司资本所占比例不得少于30%
现物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
九、公司的分类
(一)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兼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喜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二)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家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2条规定,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十、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责任:要为设立行为付出努力并承担公司设立的责任;
发起人的权利必须公开,发起人需要承担资本填补责任,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和责任等。
十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
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十三、公司设立(结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成立基础不同:企业的成立基于合伙协议,公司的成立基于公司的章程。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独立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
3、财产关系的独立程度不同: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但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拥有;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
4、人身关系不同: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公司除了无限公司外,多属资合公司。
5、管理权力不同: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公司的管理权依公司法规定,由公司机构统一行使
6、责任承担不同:企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1、设立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是自然人;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成员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设立;公司除了一人公司外,都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设立
3、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公司有独立法律人格有法人地位
4、财产关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财产,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
5、经营管理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法定组织机构实施
6、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十四、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1、原告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则向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时)提出上述要求
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
1、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的股份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十五、股东大会的决议(哪些是违法违规)
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由出席会议1/2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特别决议: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十六、公司章程条款的合法性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一切内部组织与活动均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解散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初始股东和后加入的股东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但未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十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为5~19人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方法:以董事人数为计算,不以董事持有的股份作为计算依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2、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4、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一)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二)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
(一)发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人数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等要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应制定公司的章程,采取募集设立的,所定公司章程应经创立大会通过;应依法确定公司名称;设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一)发起设立的程序(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确定公司发起人1、确定适格并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发起人7、发起人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2、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8、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认足股份3、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35%以上)9、缴纳股款
4、发起人缴纳股款4、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10、召集创立大会
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5、公告招股说明书11、申请设立登记
6、办理设立登记6、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12、核准登记发照,公告报告募股情况十九、清算组的职权范围
1、公司清算发生在公司解散后
2、公司清算以终结公司尚存法律关系为主要内容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制定清算方案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范围
自益权:股东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票交付请求权
共益权: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少数股东特殊保护及大股东表决限制权
二十一、股东直接诉讼(起诉的范围)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岁还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的章程有哪些?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原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十三、公司的分立(责任承担、分立程序)
程序:
1、作出决定和决议
2、签订公司分立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或公开债权人
5、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责任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协议对债务分担的约定,对分立公司有效,对债权人无效。
)
二十四、公司章程的自治条款
二十五、公司出资的方式、期限、缴纳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现金出资,在公司资本所占比例不得少于30%
现物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
二十六、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分公司没有独立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资格
2、财产关系不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与母公司各自独立
3、意志关系不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其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业务执行、资金调度和人员安排取决于总公司;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只能通过合法行使表决权来对子公司进行控制
4、财产责任不同:分公司没有独立人格,没有独立财产,没有独立意志,其经营后果由总公司负责;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主核算,经营后果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
二十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二十八、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认缴、认购)
二十九、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项,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
4、公司法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与股东混同: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
三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50人。
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十一、股东出资的填补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二、股东抽回出资的例外情况
三十三、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四、股票发行的主体
上市公司
三十五、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设立的条件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由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三十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