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评价机构处理意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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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评价机构处理
意见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体安排,我部于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对全国501家环评机构“资质、人员、质量”情况进行了现场抽查。
经抽查发现,部分机构存在环评质量审核体系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等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和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现对存在上述问题的88家环评机构分别提出取消资质、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通报批评和内部整改的处理意见,并对49名向环评机构出借个人证书、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较差、超越专业类别从业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因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借用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最低资质条件,对以下2家环评机构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
(一)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228号);
(二)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116号)。
二、因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借用多名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责令以下2家环评机构限期整改六个月,整改期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6月23日:
(一)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35号);
(二)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2103号)。
三、因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对以下8家环评机构予以缩减评价范围:
(一)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03号):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降为乙级;
(二)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303号):交通运输类和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降为乙级;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902号):轻工纺织化纤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降为乙级;
(四)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91号):缩减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五)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2103号):缩减建材火电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六)赣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310号):缩减冶金机电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七)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320号):缩减冶金机电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地质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03号):缩减采掘、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四、因违规开展业务或借用外单位人员、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较差等问题,对以下26家环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一)山西农昌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辽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三)吉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研究所;
(四)大庆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五)黑龙江省开拓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六)东华大学;
(七)无锡市惠山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八)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九)苏州新视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十)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十一)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十二)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十三)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
(十四)南昌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十五)山东大学;
(十六)山东师范大学;
(十七)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东营市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十九)新乡市鸿源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二十)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地质研究所;
(二十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六一基地;
(二十三)玉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十四)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二十五)渭南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咨询中心;
(二十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材料工业设计院。
五、因项目承接、质量审核、资料归档等内部管理不规范,责令54家环评机构进行内部整改(名单及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
六、对上述环评机构中49名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名单及具体情况详见附件3)。
七、相关要求
(一)此次通报的环评机构和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其中取消资质的2家环评机构,应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环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我部;限期整改的2家环评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评工作,整改期满后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缩减评价范围的8家环评机构应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原有评价范围内已与建设单位签订环评合同的项目清单及合同原件、复印件报我部,相关项目经审核后方可继续完成;借用外单位人员的环评机构,应尽快清退相关人员,并督促其办理环评专职技术人员证书注销或变更手续。
除取消资质的环评机构外,我部将在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复查阶段组织对上述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环评机构应引以为戒,认真执行环评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完善环评文件从项目承接到资料归档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落实环评文件质量审核
制,充分发挥各技术审核环节的把关作用,切实保证环评工作质量。
同时,各环评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环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采用正当手段和渠道引进人才,努力提高环评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地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正确认识环评文件质量与环评审批责任间的关系,在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环评文件是否符合编制规范和质量要求,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一律予以退回,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记录。
附件:1.予以通报批评的环评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
2.进行内部整改的环评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
3.予以通报批评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附件1
予以通报批评的环评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
附件2
进行内部整改的环评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
附件3
予以通报批评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