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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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案件防范工作,明确各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促其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内部管理,有效地遏制和减少金融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案件为金融违法违纪案件,包括贪污(职务侵占)、贿赂、挪用公款(资金)、诈骗、盗窃、抢劫银行资金,以及因严重违规违纪,导致银行资金受损或造成有较大风险等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责任,是指各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对任职期间的案件防范工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案件防范工作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营口市商业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范案件的发生。
实行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长负总责,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和部门负责人各负其责,纪检监
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责任目标管理,与我行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同部署、落实、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总行营业部主任、各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直属单位负责人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
1、领导本单位的案件防范工作。
切实抓好国家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辖内的贯彻落实,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组织制定年度案件防范措施和工作目标;定期听取本单位、部门落实防范工作责任情况的汇报;对措施和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全年防范案件目标的实现。
2、根据总行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案件防范分析会。
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及时消除案发苗头;通过分析排查辖内的风险点,查找漏洞及隐患,明确防范重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落实工作。
3、协调和支持职能部门做好案件防范工作。
认真执行干
部交流和员工定期轮岗制度,对不胜任工作或有不良行为的员工适时调整或撤换。
4、加强班子建设。
对一些重要决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集体决策。
抓好班子内部监督,杜绝案发隐患。
5、对辖内发现的案件线索,要立即率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控制案情、上报情况、组织核查,严格执行案件发生24小时以内报告的制度。
6、积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员工,按有关规定坚决处理。
第六条总行营业部副主任、各支行、信用社副行长、副主任和基层网点负责人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
1、切实抓好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各项制度、规定在辖内的贯彻落实,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结合实际制定防范案件发生的落实措施,及时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制度、规定,确保防范案件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2、每月听取分管部门负责人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的履职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予以解决。
3、根据案件防范工作的要求,加强对辖内员工的教育和管理,落实监督程序,依法合规经营,防止违法违纪案件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辖内发生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行为的,以及违法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坚决处理。
对不胜任工作或有不良行为的员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整或撤换。
4、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注意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联行业务、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主管卡、柜台计算机、尾箱、挂失业务、信用卡和公私印章管理等重要业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坚持每周查库制度;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员工执行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落实等情况,排查风险和问题,及时堵塞漏洞,消除案件隐患。
认真做好重要岗位轮换制度。
5、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员工思想、动态和案件防范工作分析会。
有针对住地对员工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对员工8小时以外业余时间的教育和管理,对参与"黄、赌、毒"等行为的人员,要坚决处理,绝不手软。
6、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按章规范操作,切实防范外部人员作案; 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案件疑点和线索,及其他重大问题要迅速上报总行领导和主管部门。
严格执行案件发生24小时以内报告制度 (特重大案件立即报告)。
7、负责本单位的帐务管理,确保章证安全和各类登记簿设置齐全、记载规范、保管妥善;每日业务终了,要安排并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核对帐、表和库款,做到帐平、表对、帐款相符,不留下任何隐患。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
(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各项制度和规定,有效提高员工思想和业务素质;结合主管业务范围的实际,抓好辖内本业务范围员工的业务培训。
2、贯彻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切实抓好对主管业务范围内容易发案部位的管理,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全辖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要有详细记载和签名。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向行领导报送专题报告,并抄送纪检监察室和稽核审计部。
3、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管。
特别在新业务品种开发时,针对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配套的防范措施;新业务开办后,及时对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总结修订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4、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岗位轮换工作。
发现本部门或主管业务范围内员工有可疑迹象或品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 应及时向所在行领导和人事部门汇报并提出调整建议,消除案件隐患;发现构成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24小时(特重大案件立即报告)内向行领导和纪检监察部报告。
5、每月召开一次本部门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执行规章制度和案件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积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
1、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做好干部任用及员工聘用前的考察工作,如实反映被考察人员情况,把好用人和进人关口。
组织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对各单位、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有效掌握重要岗位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动态。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认真做好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工作。
在案件防范中,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或有不良迹象的员工,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对业务部门提出的人员调整建议,认真研究,适时向总行领导提出落实意见。
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科技部门要根据案件防范工作需要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需求,及时开发、完善计算机应用系统,切实加强对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本部门员工及计算机系统开发、主机系统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定岗位制约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开发计算机预警系统,强化对银行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的监管;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检查,对系统运行和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分析,预防利用计算机进行高智能犯罪案件的发生。
3、稽核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控制度和机制建设,提出贯彻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措施和意见。
组织对辖内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及
时发现和制定防范案件风险点,并加强监督检查。
在稽核中,发现违章违规行为的,及时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发现员工品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及时向所在行领导和人事部门汇报并提出调整建议,消除案件隐患;发现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行领导和纪检监察室报告,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保卫部门要组织制定辖内营业网点、现金押运、库房值班、枪支管理等方面安全保卫制度,规范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消除安全和案件隐患;做好经济民警或保安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保卫队伍的安全工作训练,督促做好武器、装备的使用和保管工作;定期开展员工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等法制和安全教育;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配合查处诈骗、盗窃、抢劫案件,搞好安全联防。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
根据一段时期治安形势和外部人员作案特点, 提出防范案件的工作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5、监察部门要组织协调防范案件责任制度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辖内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防范案件具体措施的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研究案发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指导意见和防范要求;根据一段时期案件防范特点,提出防范案件的工作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组织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典型案例,对案件多发的单位,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监控,促其整改;经常性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在党委的领导下,对各单位、各部门履行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的考核工作。
要在日常检查督促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定。
第九条纪检监察室负责本单位贯彻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每年年底,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案件防范工作落实的情况书面报告总行纪检监察室,总行届时将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行。
第十条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履行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案件防范措施和规定不落实等情况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有关单位收到纪检监察建议书后,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30日内以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室。
第十一条各级员工发现有违法违纪案件而隐瞒不报的单位, 可以向总行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后要认真核查,及时作出处理并注意对举报人及举
报事项保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凡不能依据本规定认真履行责任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案件,都要由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予以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
对已离任或退休,但在任职期间因未能认真履行责任而发生案件的也要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领导、部门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执行本规定的,本单位或本部门发生案件的,要按照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领导、部门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认真履行规定责任,通过积极、主动工作发现案件、查处得力、及时报案、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惩诫与教育相结合,在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量纪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