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劳工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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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作时间
第一部分一般工作时长
九十六条工作时长
1.除非法律有其它规定,正常工作时长不能超过一下规定
A.每周44小时
B.每天8小时
2.如果雇主采用倒班制,或者可调节工时,机动工时,或者在工时补偿期,或为临时性的,
亦或者工作仅为到班即可,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可延长至54小时。

3.每日的工作时间可延长:
A.如果工作为临时性的或仅需到班,亦或者雇主把正常工作时间压缩至5个连续天,则每
天工作9小时;
B.如果工作为临时性的或仅需到班,亦或者雇主采用可调节工时,机动工时或在有效的工
时补偿期内,则每天可工作10小时。

4.在工作性质极度劳累,乏味,危险或者损害劳工健康的情况下,基于劳资协议,或者劳
工部长及相关工作的部长联合手令,日及周工作时间最大限制可以降低。

5.工作时间最大限制的减少不能降低工资或者改变为对工人不利的工作环境。

6.工作时间从工人到达工作场所起算至离开的时间。

九十七条休息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需安排不少于一个小时不长于2个小时的休息及饭歇时间,且工人不
能连续工作超过5个小时。

2.除非与工作代表达成其它协议,工人的间歇时长在工作地能提供膳食的情况下应为一小
时,否则,间歇应为两小时。

3.在休息时间减少对工人有利或者其它有正当事由的其他情况,劳工稽查长可以批准最低
三十分钟的饭歇时间。

4.在与工人代表组织洽商及劳工稽查长的批准的情况下,可取消休息及饭歇时间。

5.超过两个小时的休息及饭歇对间以及其它休息时间的长度及频率可通过劳资协议确立。

6.一日工作结束之后与第二日工作开始之前的休息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

第二部分夜班
九十八条时长
夜班工人的工作时长每天不能超过8小时
九十九条额外报酬
1.夜班工作应得到与白班相同工作工资额外25%的报酬。

2.上文提到的额外报酬可不用支付,如果从事以下工作
A. 只可在晚上或者基本在晚上开展的工作;
B. 工作的性质或者由法律规定在同期间其必需为公众服务,其范围应由劳工部长及与该工作有关的部长的法令规定。

3.夜班的额外报酬,通过劳资协议,在减少劳动工时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由减少的劳动时长弥补。

一百条夜班工人体检
1.从事产业工作的劳工应参加体检,检查是否可承担夜班工作。

2.体检应按年度进行,或者基于工作地卫生官员及劳工稽查长的指令。

3.如果体检结果表明需临时或者永久的调整该劳工至白班工作,则参考九十五条第四款。

第三部分加班
第一百零一条例外情况
以下情况不应视为加班:
A.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
B.根据相关的规定,补偿以前工作中止影响的工作,或者符合九十六条第二,第三款的其它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许可的加班情况
1.因生产和服务的紧急需求情况方可进行加班。

2.以下情况为紧急需求:
A.阻止或者消除事故,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抗力情况的影响;
B.安装,维护,修复设各及场站,如其瘫痪或者停工将会对公司导致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
C. 临时的或者不可预见的工作量;
D. 上一班次工作结束,下一班工人未到岗;
E. 易腐败产品的运输及加工处理;
F. 必须在工作地工作时间外进行的准备及收尾工作;
G. 为完成正在进行的交易提供个人或者公共服务,延长工作时间30分钟以内的,如清洁,整理,准备活动等。

第一百零三条限定
1.加班的最高限定为:
A.每天两小时
B.每月四十小时
C.每年两百小时
2.在上一条2(a)情况下的加班可以不受前款关于限定的规定,在前款d小节的情况下,
不受前款a小节限定。

3.在上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情况,如超出本条中第一款的限定,雇主应提出申请,陈述正
当理由,劳工稽查长批准。

4.在与该工作有关的部长,公会及雇主组织充分洽商后,出于对劳动伤害及其它对健康有
隐患工作的考虑,劳工部长可以署令降低本条第一款关于最大限定。

5.如果工作加班,根据九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工人需在第二天推迟上班时间,但在推迟
期间的工资不受影响。

6.如果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要求在提交请求5个工作日内,雇主未收到任何答复,则认定为
批准许可。

一百零四条加班的条件及责任
1.加班应由雇主提前明确告知,否则可不支付相关报酬。

2.一百零二条第二款a,d和g的情况除外,不允许在饭歇或者休息时间开始之后即开始
加班工作。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缺少明显正当事由,否则根据前款的要求,工作加班工作具有
强制性。

4.如果工人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损害雇主利益,特别是因为教育义务,或者健康状况,则
该工人应当无责。

5.一百零二条第二款a和d或者有劳动稽查长批准的情况除外,不能要求夜班工人加班。

一百零五条报酬
1.对于每个加班工时应支付额外50%的工作报酬,且每月不能超过30个工时。

2.超出前款规定工时的加班时间,应获得额外75%的劳动报酬。

3.前款中的额外劳动报酬为其他应付劳工额外报酬的补充部分,特别是针对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4.加班报酬:
A.零星工时少于15分钟不作为加班考虑;
B.零星工时15分钟到44分钟按半小时计;
C.45分钟到60分钟按一小时计。

5.加班报酬,一天或者半天的每周额外休息(周末)应该按一般工作时间计。

一百零六条管理要求
1.雇主需每天登记加班的起始时间及原因。

2.每个劳工的加班时间每周结算并由该劳工签字。

3.登记可按照劳工部长同意的模式,其亦可加入其它条件。

4.劳工稽查长可随时要求查看加班登记。

第四部分工作时间规定的豁免
一百零七条可豁免的工作性质
1.从事管理或行政类型的工作可以不受工作时间规定的管辖,九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该类雇员。

2.在劳工稽查长的批准下,以下情况也可不受工作时间规定的管辖:工人受委托形式雇主职责,或工人工作地点不在固定工作地,其工作不能直接被监督与监控。

一百零八条批准
1.如请求工作时间规定豁免,雇主需正式向劳工稽查长提出申请,并提交劳工的同意声明及其它支持性文件。

2.对工作时间规定豁免的批准,除非规定了更短期限,通常一年期有效,并可在由同意声明的情况下年度更新。

一百零九条豁免限制
1.豁免工作时间的工人应享受每周一天的休息日,假期,及每周额外一天或者半天的休息时间。

2.劳工稽查长批准的工作时间规定豁免通常不超过10小时,且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内有一个小时的饭歇。

一百一十条豁免工作的报酬
1.有劳工稽查长批准的工作时间规定豁免的工人应获得由劳资协议规定的额外工资,如无,则每天支付一个小时的加班工资。

2.如果终止工作时间规定豁免,则前款规定的额外工资可以停止支付。

第五部分特殊工作时间安排
一百一十一条特殊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本法条款,以下应认为特殊工作安排
A.倒班
B.补偿前期工作中止的工时
C.可调整工时
D.机动工时
E.非全职工作
F.备用安排
G.可变的工时和休息时间
H.根据法规或者劳资协议的其它特殊工时安排,其应符合相关的安排和条款。

一百一十二条倒班
1.企业或者机构的运行时间超过九十六条第三款a的最大允许工时,不同的工作队伍需错时工作,或者可无缝倒班。

2.倒班可固定,亦可以轮换。

3.轮换制倒班是指由规定的倒班引起的造成工作时间有变动倒班
4.如果工作为三班制,则必须轮换,其中一个为全夜班,另外两个为白班。

5.倒班工人应可能根据其意愿组成工作队伍。

一百一十三条倒班时长
1.倒班的工作时长不能超过一般工作时间的最大限制,如果是轮换制倒班,则每天不能超过8小时。

2.轮换制倒班(三班倒)的饭歇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且此时间被认为是工作时间。

工人不能离开工作地。

3.根据工作性质,如果无法遵循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工作时间的长度可平均分配,但最长不能超过3周,每周不超过56小时。

4.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是一百二十一条之情况,当实行倒班制时,轮换制倒班的最大工作时长可以取消。

一百一十四条报酬
1.在实行轮换制倒班的机构工作的劳工,应得到额外20%工资。

2.关于前款规定报酬应加上夜班工作额外工资及对工人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调整的补偿。

3.如果为两班倒,不管是固定的还是轮换的,不管有无工作时间间隔,除非劳资协议规定,否则无额外报酬。

一百一十五条倒班变更
倒班的轮换或者变更需在工人休息日之后进行。

一百一十六条工作中断补偿
1.如果工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全部或者部分停止,其中不包括罢工或者其它争议和假期等,损失的工时需要根据以下条款,在六个月内进行补偿:
A.只有在停工期间雇主持续支付工资的;
B.在补偿期,周及日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96条2款及3款b的规定;
C.在补偿期,报酬加入基本工资,并由50%的额外报酬;
D.在补偿开始之前,雇主应呈报劳工稽查长一份沟通书,其应包括通知工人起因,及影响的时长,起始,安排及补偿时间的长度等。

2.当工作中止发生周歇和假期之间的工作日,根据雇主与工人代表的协议,可以不适用前款C项关于增加报酬的规定。

一百一十七条可调整工作时间
1.根据劳资协议或者雇主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协议,工作时间可以约定为模块模式,每周工时可以不同,
2.可调工作时间应遵循以下原则:
A.普通工作时间不可超过九十六条2款及3b款的最大限定其平均工时不得
超过本条第一款的限定;
B.每周普通工作时间应通过最多六个月的基数算出;
C.超出96条1款规定的工时应在基期内其他工作周相应的减少,或者给工
人提供带薪休假;
D.根据本条2b款,在基期内工资水平不应改变;
E.在基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超出普通工时的时间应按加班计;
F.每天超过1 0小时,每周超过54小时的工作时间,在其工作月份应按照
加班计;
G.如果雇佣合同在工时减少和带薪休假期前终止,则本条E小款立即生效;
H.可调整工期的特点需提前知会劳动稽查长。

3.本法30条3款之安排,应认为是可调整的工作时间。

一百一十八条机动工时
1.如果工人的工作与其他人的工作无直接联系,雇主可同意该工人进行机动工时。

2.机动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其平均工作时间需符合96条3a款的规定,且在雇佣合同期内完成;
B.如工人需出勤,其必须上下午至少各2个小时;
C.余下的工作时间可以由工人意愿自由支配出勤时间,但四周结束之前,其应完成普通工时;
D.如果工作没有在前小节规定的基期内完咸,则视为旷工,可减少工资,而超出部分根据103条1款b和c项,应视为加班。

3.机动工时的规则需至少提前两周呈报劳动稽查长。

一百一十九条非全职工作
1.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雇主雇佣非全职工人具有强制性,尤其是对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劳动能力不全的工人及正在接受中高级教育的工人。

2.如果工作地条件允许,雇主应允许工人非全职工作。

3.在缺少食堂,或者工作地附近餐饮服务不足,及公共交通缺乏,停运或者路远不便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非全职工作方式。

4.如果出现如上情况,非全职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则:
A. 具需由雇主及工人组织洽商决定且知会劳工稽查长
B. 除非有技术问题,工人应分为上午班和下午班
C. 非全职工作每天工作不能超过5小时
D. 非全职工作应为临时的,如果非全职的缘由消失,则非全职取消。

一百二十条备用时间安排
1.备用安排只可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永久服务的工作岗位,特别是运输及通信,输送水,电力的生产,传输,供应等,且企业需连续运营,保证设备常态化运行。

2.除非另有劳资协定,备用安排需遵守以下规则:
A.指派工人接受备用时间安排需提前两周通知备用安排计划;
B.工人不能连续进行备用时间安排;
C.备用时间安排工时不可超过普通工时
D.如果工人再备用安排期不能到岗,其需与雇主保持通讯,以备加班;
E.在工人备用安排是,可得到20%的额外报酬;
F.如在备用期间被要求工作,则被视为加班。

一百二十一条可变的工作时间
1.通过与劳工签订协议,雇主可以采用可变的工作时间,其可包括连续四周的工作,接续同时长的休息
2. 上款提到的工作时间安排需遵守以下规定:
A.休息时间应包括至工作地的去程及返程;
B.计入有效工作期的周歇日,额外周歇日,假日按普通工作日处理;
C.年假应归于休息期,但其不少于连续15天;
D.普通工作时长可以最长不超过每天12小时,包括两个计入工时的30分钟休息时间,但工作时间必须安排为倒班且符合113条第二款的规定;
E.如果由于本工作时间安排经过计算,扣除每周44小时且假期及公共假日,则超出部分为加班,报酬按加班计。

第六部分工作时间
一百二十二条工作时间的定义
1.工作时间是指每日普通工时的起止时间,饭歇和周歇的时间。

2.根据39条,雇主根据法律及劳资协定负责制定工作时间。

3.确定工作时间,雇主需遵守企业及行业工作时间的规定,并遵守本法关于普通工作安排的规定。

4.在确定及修订工作时间时,需与工人代表组织协商。

一百二十三条工作时间表
1.除了上一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工作时间安排还应该图表化,表明岗位的工作起止时间。

2.工作时间表应在其生效前1 5天在工作地公示,保证所有工人都可以看到。

3.工作时间表副本还应提供给劳工稽查长。

4.如果时间表涉及倒班,错时工作等,工作表应区别不同的工作时间,雇主应该及时更新每班工人的名单。

一百二十四条变更
如根据前一条的规定,工作时间变更具有强制性。

第七章工作中止
一百二十五条周歇
1.工业,商业及服务业机构需每周中止工作或歇业一天,且该天应为周日,除非需连续加工或者处于公共利益或者技术原因工作在该天不能停止。

2.基于工会及雇主协会的洽商,连续工作应由劳工部长和相关工作部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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