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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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全面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本行资产风险,规范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本行经营层领导下的负责本行合规与全面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合规与全面风险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行内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和促进业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由8名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常务委员由监事长、总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综合管理部、合规风险部、运营管理部、业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部门职能和人员的变动而调整。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视情况指定
有关人员作为专家委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度文件、贯彻落实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组织和安排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它有关事项。

办公室负责人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并设秘书一人。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风险战略,落实风险管理政策,审议批准全行风险管理相关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二)审议批准建立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程序和措施;
(三)审议批准规避风险、缓释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散风险的方法和程序;
(四)审议批准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方案,保证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五)定期听取风险管理报告,评估风险管理状况,监督风险管理缺陷的改进;
(六)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
(七)审议批准全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合规建设方案,协调全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审批重大不良及潜在风险贷款处置方案;
(九)审批全行贷款风险分类(五级分类)结果;
(十)审议决定行内重大违规人员处罚以及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责事项;
(十一)经营层认为其他需要审议事项。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议全行全面风险管理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
(二)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防范与处置;
(三)审议内控与合规管理建设方案;
(四)审议其他属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会前准备
第九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和本行分支机构需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首先提交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部门(机构)的待审事项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复查,手续资料齐全的,编入当期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目录;手续资料欠缺的,退回申报部门(机构)按相关要求补齐。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应将当期会议待审议事项目录及相关资料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分发给各委员。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根据主任委员的要求和其他多数委员的工作日程安排会议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天通知各委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实行工作会议制度,按照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如发生与全行风险相关的突发性重大风险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向主任委员报告后,主任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紧急会议。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含)组成人
员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包括事项陈述、集体讨论、独
立表决、形成决议等四个环节。

(一)事项陈述。

由提交审议事项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人介绍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处理方案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与会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二)集体讨论。

与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讨论,阐述各自观点,会议记录人员应将讨论发言逐条记录;
(三)独立表决。

讨论结束后,与会委员对事项内容进行表决,按同意、反对二种方式任选其一;
(四)形成决议。

各事项审议结束后,会议记录人员根据表决结果形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各与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讨论过程中,与会委员认为审议事项信息资料不全的,经主任委员同意,会议应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补充资料后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七条讨论过程中,与会委员对审议事项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的,会议应对修改意见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须经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每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后,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起草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列事项及会议过程中涉及到本行及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会后事项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超过行长审批权限的,应当报董事长签署审批意见。

董事长对决议内容予以否决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按董事长意见落实。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决议和董事长审批意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机构)签发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复。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复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执行的,再予执行须重新审议。

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必须按照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复意见是对相关职能部门(机构)提出的审议事项予以否决或作出修改的,相关职能部门(机构)有权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复议。

复议被否
决的,不得再次提出复议。

第二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若在有效期内未执行完毕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风险管理委员会书面说明未落实原因。

第七章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提前征得主任委员同意;
(二)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本规则和相关政策审议事项;
(三)秉公办事,会中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独立进行表决;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表决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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