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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二中民终字第09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区南一段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毅,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玲,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通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豪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刚毅、国美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琴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特公司一审诉称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8日,北京恒和源技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源公司向国美电器公司汇款30万元用以购买热水器。
但国美电器公司至今未能供货。
2019年10月20日,豪特公司与恒和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恒和源公司将其对国美电器公司享有的债权30万元及基于该债权而产生的利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