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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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管理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一矿科技成果管理,调动科技人员技术公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并对科技成果的充分肯定,特制定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1、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智慧的结晶,凝结着科技人员的心血和汗水,要充分保护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者的合法权益。
2、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进入市场,实用方可通过购买专利,投放到生产中。
3、矿方进行投资进行的科学研究,矿方拿出了经费,优先权属矿方,否则不允许直接投放社会大市场,经矿方实际运用,其社会价值高,可促进我国煤炭行业或其它行业生产者,经研究可投放到国内市场,并给予奖励。
4、科技成果一经发明,必须立即进行注册登记,否则出现的卸漏问题,自行负责。
5、对获得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按«永煤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6、对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集团公司给予一、二、三等奖分别为三万元、二万元、一万元的奖励。
7、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集团公司给予一、二、三等奖分别为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的奖励。
8、对奖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集团公司给予一、二、
三等奖分别为一百万元、六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奖励。
9、获公司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公司制定的等级和奖金数量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