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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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
【主题分类】证券期货
【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40838886422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87838886569000
【处罚日期】2021.10.08
【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证监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中央
【执法地域】中央
【处罚对象】赵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18 17:24: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
〔2021〕79号
当事人:赵楠,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时任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楠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听证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楠为证券从业人员
赵楠时任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截至2021年3月1日,执业状态为正常,赵楠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赵楠控制使用“丁某茹"证券账户情况
(一)“丁某茹"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丁某茹系蒋某之妻,蒋某系赵楠好友。
2016年12月7日,丁某茹在华泰证券南京鱼市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6666****471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0****275,深市股东
账户021****166。
2019年2月13日转托管至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9年3月20日,丁某茹在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9190****110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E05****653,深市股东账户060****184。
2019年9月25日,赵楠从蒋某处借入上述“丁某茹"证券账户。
(二)“丁某茹"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赵楠于2019年9月25日、9月26日、9月27日,分别向丁某茹尾号6677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
上述资金分别于同日通过银证转账转入丁某茹证券资金账户。
丁某茹证券资金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赵楠,盈亏归赵楠所有。
(三)“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下单情况
“丁某茹"证券账户由赵楠控制使用,交易决策由赵楠做出,赵楠通过手机委托下单交易股票。
赵楠使用两部手机交易,手机号码135****888、187****149。
综上,2019年9月25日至案件调查日2020年11月27日,赵楠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丁某茹"证券账户由赵楠控制使用。
三、赵楠控制使用“丁某茹"证券账户的盈利情况
赵楠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诚迈科技"“和而泰"等23只股票,其中沪市合计买入股票35,011,796.2元,卖出股票36,310,703.52元;深市合计买入股票72,666,789.5元,卖出股票74,705,162.84元,经计算,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3,148,416.83元。
赵楠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通过股转系统买入“云南文化"49,690.00元,截至调查日2020年11月27日未卖出,按调查日收盘价计算,账面亏损2,994.69元。
综上,赵楠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盈利3,145,422.1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楠的上述行为《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在申辩材料中,赵楠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赵楠接受调查询问时处于极度疲困、紧张不安状态,且笔录存在重新组织语言情形,导致笔录内容与申辩人陈述本意不一致情况。
笔录中“丁某茹证券账户的收益归属于本人",此处“本人"指丁某茹,而非赵楠本人。
第二,赵楠未实际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除“诚迈科技"的交易决策由其本人提出外,其本人无账户买卖股票的决策权。
第三,赵楠实际未取得任何“丁某茹"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收益。
第四,赵楠的行为系私下接受他人委托买卖股票,而非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综上,赵楠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针对赵楠所称其接受调查询问时处于极度疲困紧张状态导致笔录内容与其陈述本意不一致的情况,经了解,我会调查人员与赵楠本人谈话期间,不存在任何诱导、逼迫、施压行为和情形,调查过程合法合理。
询问笔录所记载内容皆为赵楠本人陈述,该陈述系赵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笔录文义理解和本案交易资金来源于赵楠本人、交易决策由本人做出、交易由本人亲自操作等事实,足以认定出借期间该账户收益归属于赵楠本人。
第二,针对赵楠所称其未实际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的情况,根据赵楠询问笔录,结合其控制的两部交易手机硬件信息,足以认定赵楠在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1月27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该账户,拥有账户交易决策权。
第三,针对赵楠所称实际未取得任何“丁某茹"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收益的情况,赵楠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期间,存在持续买卖股票行为,且账户存在实际获利收益。
根据赵楠本人询问笔录和股票交易资金来源情况,应当认定账户内获利收益归赵楠所有。
第四,针对赵楠所称其行为系私下接受他人委托买卖股票,而非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本案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交易手机硬件信息等证据,应认定赵楠自好友蒋某处借用“丁某茹"证券账户,借用期间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1月27日;交易资金来源于赵楠本人尾号2793的中国银行账户;“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留存的手机号码及IMEI号硬件信息与赵楠控制使用的手机号码及IMEI号等硬件信息相一致;赵楠自认借用期间交易决策由赵楠本人做出,收益归其所有,综上足以认定赵楠实际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拥有交易决策权限,账户资金来源于赵楠本人。
赵楠的行为构成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综上,我会对赵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赵楠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赵楠违法所得
3,145,422.14元,并处以3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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