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新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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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新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火灾防控工作, 涉及各类建筑、场所和火灾危险源。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火灾安全的义务, 不得干扰、阻碍消防部门开展执法和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将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研发与生产, 促进科技创新和应用, 不断提升火灾防控技术水平。

第五条消防安全教育是提高群众火灾防控意识和自救能力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火灾防控体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火灾防控体系, 明确责任分工, 保障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火灾防控体系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制定和完善火灾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建设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五)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
(六)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细化工作计划, 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确保其正常维护和运行。

第十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发现火灾隐患,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场所、建筑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合规性检查, 指导使用单位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制定。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和器材是保障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类建筑和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备。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设备和器材的齐全、完好、有效;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
(三)建设和调整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依据专业技术标准;
(四)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培训和使用指导。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维护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 增强应对火灾的能力。

第四章火灾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火灾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确保全国火灾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火灾安全检查和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类场所、建筑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隐患以及违法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情况;
(二)对火灾危险源进行监控和检查, 发现火灾隐患的,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组织开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合规性检查。

第十七条火灾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确保检查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八条火灾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对违法行为和不合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消防宣传教育是提高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能力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消防宣传教育应当覆盖各个年龄段和各行各业的人群, 重点针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进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宣传教育应当注重形式多样, 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册、宣传画、宣传视频、讲座等。

第六章火灾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是防止火灾蔓延和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当加强火灾应急救援的建设和组织。

第二十三条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健全火灾应急预案;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三)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
(四)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并总结经验, 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国家消防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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