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江火车站广场综合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站南广场”等建筑物命名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站南广场”等建筑物命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5
•【字号】镇政发[2012]68号
•【施行日期】2012.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站南广场”等建筑物命名的通知
(镇政发〔2012〕68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和《镇江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经研究,决定对下列地名进行命名:
1.镇江站南广场:位于铁路镇江站南侧,占地面积5.62万平方米。
2.镇江站北广场:位于铁路镇江站北侧,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
3.长江新天地商业广场:位于新河西岸9号,东至新河西岸,南至长江路,西至“江南新村”,北至丰润街,总建筑面积14.68万平方米。
上述地名从即日起正式使用,公安户籍、邮电通信、新闻报道、房产土地权证、社会交往等统一使用上述标准地名。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5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城际铁路枢纽城市综合体工程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城际铁路枢纽城市综合体工程项目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9]217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7
【实施日期】2009.1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成立或调整领导小组文件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城际铁路枢纽城市综合体工程项目建设协调推进
领导小组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217号)
润州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际铁路枢纽城市综合体工程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该项目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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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文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镇政办发[2010]205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文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205号)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文,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部门行文规则市政府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
1. 市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3. 属于一个部门职权范围而不涉及其他部门的事务,应当由该部门自行行文;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4.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市政府可责令纠正或撤销。
5.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市政府领导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6. 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二、对部门联合行文开展自查自纠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镇政办发〔2007〕181号、镇政传发〔2008〕86号、镇政办发〔2008〕147号文件,对部门联合发文工作作了部署、督查和通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卫、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等专业规划;负责新建小区环境卫生规划审定和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三)监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
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市区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管建成区内楼宇、机动车清洗;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制定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大中修计划,实施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
(四)承担市区市容、环卫的行政许可和事后监管责任。
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含店字招牌)许可管理;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审批;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许可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许可管理;负责因科学、教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负责临时摊点设置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镇政办发[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25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接管行为,明确投资(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效益,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京口、润州、丹徒新城、镇江新区、“三山”景区建成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融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意见。
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必须移交专业单位管理,实行“投资、管理、运行”相分离。
本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排水(含雨水、污水);园林绿化;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公益性广场;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山地公园;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与以上设施相配套的附属设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管养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
除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养的市政基础设施外,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三山”景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养工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城建办)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验收和接管移交;核定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的筹资标准。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设施的接管;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国道、省道的慢车道、人行道及其路牙的接管;协助京口、润州区政府和“三山”景区管委会做好环卫保洁接管工作;对丹徒区、镇江新区、“三山”景区范围的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市政府各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中心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改革方案在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具体落实。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镇发〔2010〕11号)精神,确保这次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市政府机关各部门“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的实施范围市政府所有工作部门。
二、“三定”工作的程序“三定”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拟定上报。
各部门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对本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拟定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
新组建部门于动员大会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其他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定”规定草案的研究制订和上报工作。
第二步:审核审批。
市编办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各部门方案的审核修改,报市编委审核批准。
4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工作。
第三步:组织实施。
各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三定”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人员定编定岗工作。
三、“三定”规定草案的内容“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数量和职责;人员编制,即在部门编制总额内提出编制分配、部门领导职数和中层领导职数方案;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四、“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1.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一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准确界定部门职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经营性用地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经营性用地管理范围1.本意见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研发、其它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
二、规范经营性用地决策管理2.建立集体决策机制。
加强经营性用地总体管控,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建立由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同的市区经营性用地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对市区拟上市的经营性用地实施联审把关,统一扎口管理。
3.坚持规划总体管控。
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建立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多层次、全覆盖的规划体系,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供依据。
对拟入市交易的经营性地块,须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文书的地块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4.编制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
由市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草案),立足盘活存量,适度控制总量,优化空间布局。
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经市区经营性用地联席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审定,报省国土部门审查后,由市政府下达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镇政办发[2012]294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29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对质量强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镇江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朱晓明市长副组长:胡宗元副市长成员:徐海亮市政府副秘书长顾小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蒋乃平镇江质监局局长朱云峰市发改委主任薛峰市经信委主任尤廉市国资委主任赵珏市教育局局长柏晓宏市科技局局长胡培红市监察局局长王荣正市财政局局长秦双林市人社局局长刘晓东市环保局局长陈可可市住建局局长丁锋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潘早云市农委主任王梅芳市水利局局长刘吉顺市商务局局长林枫市卫生局局长黄春年镇江工商局局长李瑞林市安监局局长殷国兴市统计局局长徐萍市旅游局局长史国平市食药监局局长缪斌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行长祝林镇江检验检疫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江质监局,蒋乃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1.镇江质监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推动名牌发展战略实施,推进质量强企、质量强业、质量强市建设,研究提出质量强市政策建议和工作方案,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市委宣传部:围绕质量强市建设,制定实施宣传方案,协调和组织新闻宣传工作,营造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3.市发展改革委:推动质量强市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完善促进服务业质量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推进实施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和名牌培育工作,开展服务业质量评比活动,提交年度服务业十强企业质量报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镇政办发[2013]224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2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0日镇江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和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1号)的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2013年底与苏南各市同步全面完成村庄环境整治任务的基础上,从2013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和所辖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奖为载体,以推进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十大工程为抓手,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薄弱地带脏乱差现象,加快配套完善和规范管养城市基础设施,有效解决交通拥堵、大气污染等城市顽疾,精心打造优美整洁、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综合承载能力和生态文明水平,为加快建设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全力打造现代山水花园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至2013年底,全市城市环境薄弱地段脏乱差等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整治取得突破性进展,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面貌有明显改观,城市管理群众举报投拆问题解决满意度进一步提升,2条城市道路达到“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标准、2个社区达到“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标准,市、辖市建成运行数字化城管平台比例100%,为达到“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一星级标准打好基础。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镇政办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0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各厅局、兄弟省、市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审核。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
(六)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
(七)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镇政办发〔2014〕181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0日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全面推进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现就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2014至2016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在市级及各辖市区逐步推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逐步形成,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完善。
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与镇江社会经济和事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3•【字号】镇政办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5〕7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11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建设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
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强化市和辖市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成立综合管线协调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动,形成日常巡查、应急、监管等科学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2015年底前,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系统联动补查补测,完成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的普查工作,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在各有关管线单位完成专业管线规划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竣工测量、成果归档、动态更新和使用管理等制度;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现将《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加强起草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市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起草市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立法权限,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条市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二)与本市现行政府规章相衔接;(三)争议问题已经过协商、协调;(四)名称、体例、结构、条款设置和用语等,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市政府在研究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时确定起草单位。
第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建立由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富有经验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及主执笔人。
第七条起草小组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和程序,掌握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现状,熟悉政府规章制定的相关技术和规则。
第八条起草小组应当广泛收集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信息,并装订成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江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江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2•【字号】镇政办发[2013]153号•【施行日期】201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江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15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3〕1号),进一步提高我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设置管理水平,营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市容环境,展现城市风貌和形象,现就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实行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分级分类管理(一)镇江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许可和市场化运作,京口和润州区政府共同联审会办。
市城管局直接负责两条商业大街、两条景观大道、三个窗口单位周边、城市三个主要出入口沿线(见附表)和“三山”景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管理,负责车体广告和公交站台广告的审批管理,负责公益广告的审批管理。
负责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京口、润州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除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外)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设置管理;参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许可和市场化运作的联审会办。
(三)丹徒区、镇江新区按各自管辖范围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设置审批和管理。
二、实行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分区域执法(一)市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区域和道路红线外100米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执法查处工作。
京口、润州区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由所属执法分局负责执法查处工作。
“三山”景区管委会和南山风景区管委会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执法查处工作在市行政执法支队的统一指挥下,由所属执法分局负责日常行政执法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镇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6日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文件(9件)(一)城乡建设方面:1.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制定《镇江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起草,2月份送审);2.为保障城乡供水有序运行,解决应急备用水源问题,加强城乡供水管理,制定《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6月份送审);3.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镇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5 月份送审);4.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交通路网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镇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3月份送审);5.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及河道整治工程管理,制定《镇江市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起草,4月份送审);6.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修订《镇江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起草,5月份送审);(二)保障民生方面:7.为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制定《镇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民政局负责起草,3月份送审);8.为加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制定《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市住建局负责起草,1月份送审);(三)加强文化建设方面9.为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制定《镇江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3月份送审)。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镇政办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50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市区交通安全有序,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经研究,决定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雷志强副市长副组长:沈宝来市政府副秘书长郭必东市城管局局长成员:薛国荣市法制办主任黄祝山市城管局副局长梁坚市公安局副局长朱国芳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富坤市规划局副局长谢庚龙市住建局副局长殷建国市物价局副局长方乐平市民防局副局长余雷市园林局副局长施竞平镇江地税局副局长祝明良镇江工商局副调研员殷利民丹徒区副区长陈跃生京口区副区长刘凯成润州区副区长王桂宏镇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孙正林“三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吴兴春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沈宝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祝山、梁坚、朱国芳、谢庚龙、朱富坤、殷建国、施竞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一)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推进市区停车管理工作;对市区停车场(点)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停车场(点)规划和建设,完善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停车泊位市场化运作,制定对市区停车场(点)的考核细则;负责对市区停车管理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及考核考评等工作;负责与市财政和地税的收费票据对接,做好收费票据统一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初步方案》;在道路及交通通行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调整、撤除;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做好停车场(点)的标志、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工作;依法做好违法停车查处等衔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镇政办发〔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5〕77号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镇发〔2015〕5号),现结合任务分工和我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组织开展学法活动。
在收集和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每年定期安排学法活动。
市政府办每年定期组织学法活动。
2. 完善依法决策程序。
严格把关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凡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议题,都必须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规定。
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决策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不提交讨论。
积极推动相关部门研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研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3.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在各地各部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外,政府文件100%公开。
加强与媒体合作,打造信息发布“一专栏多平台”。
拓展信息发布新媒体,建立政务微博、微信定期发布机制。
完善督查考核机制,继续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绩效管理考核范围。
4. 健全新闻发布制度。
加大新闻发XXX政策解读力度,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推进新闻发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围绕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及时组织进行政策解读,鼓励媒体以图解、表格等方式进行形象化解读,进一步放大政策效果。
5. 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正式运行全市权力阳光统建平台,并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平台运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统建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市区道路畅通和安全、有序运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定》、省住建厅和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利用2~3年的时间,以完善市区公共停车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停车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分级阶梯停车价格体系为抓手,以建养管、以管促建,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机动车停车规范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并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市场化等手段有效缓解停车矛盾,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公交优先和城市道路运行安全有序。
二、基本原则城市公共停车场(点)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建管并举,统一设置、公益优先,扎口管理、分级实施,市场运作、执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建管并举。
以政府性投资建设为主,调动和引导社会性投资参与,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
以路外公共停车场(点)为主,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为补充,坚持建设和管理协调推进。
2.统一设置,公益优先。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现状和实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适度超前,坚持公益优先,合理设置免费停车泊位。
3.扎口管理,分级实施。
市区公共停车场(点)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明确各配合单位工作职责,通过行政备案制,统一管理票据、统一设置标志、标识,建立统一考核评价机制等有效手段,增强管理效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镇政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1〕8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等一般交通安全设施和监控道路交通流信息系统等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两大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行为坚持同步建设原则。
严格执行“四同时”制度,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的主体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实行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制度。
改、扩建道路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报道路交通安全职能主管部门审查,未审查同意前不得擅自施工。
道路施工作业期间,如出现大面积区域性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情况,道路交通安全职能主管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对方案进行修正和调整,将道路施工作业对城市交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列入道路工程建设及其运行维护总预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二、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47T920-2010)、《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489-2004)、《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适用规范》GA/T527-2005、《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GA/T445-2003)、《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GA/T651-2006)、《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652-2006)、《公安交通指挥系统》(GA/T5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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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江火车站广场综合管理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7]128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12
【实施日期】200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江火车站广场综合管理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7〕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改善镇江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环境,维护好“规范、文明、整洁、亮丽、统一”的窗口形象,现就加强镇江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综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广场外观形象整体改善。
车行道混凝土路面及基础破损得到及时修缮,广告乱挂乱拉现象得到禁绝,广场人行道上违规装置的固定座位、铁栅栏全部拆除,车库、值勤亭、售货亭等临时设施统一规划,场内草坪绿化维护良好。
2.广场交通秩序明显改观。
交通标志、标线明晰完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规范有
序,出租车短途拒载、滞留拉客、“黄牛”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重点部位有监控探头和辅助光源。
3.广场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流动摊贩、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得到有效治理,单位“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落实到位,经营布局规划统一。
4.广场治安环境良好。
滞留广场违规拉客、喊客行为和从事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小旅馆得到及时查处,扒窃案件明显下降。
二、工作机构
成立镇江火车站广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副主任,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交通局、市政公用局、铁路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