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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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则其当月应纳消费税:
33万元 [257.4÷(1+17%)×5000 ×30% ]
20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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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
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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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含
增
值
税
)
,
门
市
部
按
每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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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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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含增值
化妆品
税 ) 将 其 全 部 销 售 出 去 。 按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消费,税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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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的这项规定,不难看出,在相关因素相 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 直接销售的比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
因为,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 税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是 不同的。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 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 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
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
收代缴消费税。但是,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一律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委托 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
经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如直接对外销售不再
征收消费税;如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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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 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 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于委托方来说,其产 品对外销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部分,实际上并未缴税。
红叶卷烟厂应缴消费税:
7000×45%+0.2×150=3180(万元)
红叶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
(7000-1000-1700-3180)×25%
=1120×25% = 280(万元)
税后利润:1150—280= 8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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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案,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在
消费税纳税筹划
2021年7月20日星期二
案例导入 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品,
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 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化全妆部品销 售出去。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消非费3税独0%税立率 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
30%
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则
其当月应纳消费税:
33万元 [257.4÷(1+17%)×500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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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将 下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按上述资 料,其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为30万元[234 ÷(1+17%) ×5000 ×30% ]。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该厂少缴消费 税3万元。
=9000万元 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 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 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 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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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 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 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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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包括: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 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消费税税率的 筹划;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筹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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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4.1.1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 费税的纳税人。(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14个税目,具 体包括:烟、酒、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贵重 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 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从计算比较可以看出,在各种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 下,完全的委托加工(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消 费税税负比自行加工方式低946.36万元(31802233.64)。尽管多缴了236.9万元(516.9-280)企业 所得税,但总体上,使企业多获得税后利润236.9万元
720=2460(万元)
红叶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1000-680-720-1020-2460)
2×022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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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案,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
接销售给客户。烟叶成本不变,委托加工费用1700万元。红
叶卷烟厂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售价7000万元。
受托加工卷烟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
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
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
20%的税率。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
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
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
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4.2.1选择合理加工方式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 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 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 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 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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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可以看出,这样的组织形式实际上是将 门市部销售环节增加的价值也包括在“出厂”时计征 消费税的价格之中了,增加了企业应缴的消费税。为 此,筹划的方法就是通过将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独 立出去,从而将不应包括在计税价格中的那部分价值 剥离出去,实现了计税价格最低,应缴税款较少的目 的。
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 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 2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 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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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 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 +5000×2×0.5=9000 (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 =2500(万元) 合 计 应 纳 税 款 : 9 0 0 0 + 2 5 0 0 = 11 5 0 0 ( 万 元 )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10% =2500 (万元) 20合21/并7/20后 节 约 消 费 税 税 款 :11 5 0 0 - 2 5200 0/ *= 9 0 0 0 ( 元 )
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委托加工原料(烟叶)价格1000万元,双方协
议加工费680万元。加工烟丝收回后,红叶卷烟厂继续加工成甲类
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020万元,卷烟售价7000万元(含消
费税价)。
受托加工烟丝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680)÷(1-30%)]
×30%
= 720(万元)
红叶卷烟厂销售卷烟时应缴消费税: 7000×45%+0.2×150-
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 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 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 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 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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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 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0.5
税款可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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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有 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进口报关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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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在筹划中可以通
过合并企业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 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 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 着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 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 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 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 而是递延到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
[(1000+1700+0.2×150)÷(1-45%)] ×45% =
2233.64(万元)
红叶卷烟厂收回卷烟直接销售时不需再缴纳消费税。
红叶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1000-1700-2233.64)
×25%
=2066.36×25% =
205211/67/2.05 9 (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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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即从事应税消费品生 产、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生 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 偿还债务都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由上例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规定只在一个环节 计算缴纳,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出厂环节计缴税款, 出厂环节计缴消费税后,继续销售的各环节不需再缴 纳消费税,这样,“出厂”环节的确定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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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当门市部做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时, 生产部门向门市部移送商品,只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 商品转移,只有在门市部对外销售时才能确定为“出 厂”。
这里不作分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忽略
到 一 笔不计7 0。00 万 元的 甲类卷 烟生产 订单。 如何生 产这批 产
品 , 公 司所高以层主要管考理虑有消三费税种与不企同业意所见得税:,其中,卷烟
消第费一税,采用全复部合卷税烟率形各式生。产流程 均由企 业自行 完成; 第 二烟丝,消委费托税其税率他3企0%业,甲将类烟卷叶烟加消费工税成税烟率丝45%,。收 回 后 本
企业在进一步加工成卷烟;
第三,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
接销售给客户。
三个方案,哪一个可为企业带来最大税后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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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
第一方案,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
成。原材料(烟叶)购入价格1000万元,加工成本、
分摊费用1700万元,售价7000万元(含消费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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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 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 税的多少还会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 润和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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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2]
选择合理加工方式的筹划
红 叶考卷虑到烟增厂值是税一是价大外型税卷,烟对生企业产利企润业没。有影2 0响0,8 年 3 月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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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以外的其它方面都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级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改在零 售环节征收。即在纳税人(在零售环节)销售时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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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
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
备破产。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
企202业1/7/B20的 资 产 恰 好 也 为 5 0 0 0 万 元 。 15 / *
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 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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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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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讲,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 前一个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因为,前一环节应征的消费税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 征收时,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 的销售额,在合并后适用了较低税率而减轻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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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
33万元 [257.4÷(1+17%)×500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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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
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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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增
值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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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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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增值
化妆品
税 ) 将 其 全 部 销 售 出 去 。 按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消费,税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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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的这项规定,不难看出,在相关因素相 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 直接销售的比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
因为,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 税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是 不同的。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 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 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
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
收代缴消费税。但是,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一律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委托 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
经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如直接对外销售不再
征收消费税;如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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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 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 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于委托方来说,其产 品对外销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部分,实际上并未缴税。
红叶卷烟厂应缴消费税:
7000×45%+0.2×150=3180(万元)
红叶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
(7000-1000-1700-3180)×25%
=1120×25% = 280(万元)
税后利润:1150—280= 8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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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案,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在
消费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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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品,
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 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化全妆部品销 售出去。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消非费3税独0%税立率 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
30%
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则
其当月应纳消费税:
33万元 [257.4÷(1+17%)×500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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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将 下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按上述资 料,其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为30万元[234 ÷(1+17%) ×5000 ×30% ]。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该厂少缴消费 税3万元。
=9000万元 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 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 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 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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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 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 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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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包括: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 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消费税税率的 筹划;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筹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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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4.1.1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 费税的纳税人。(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14个税目,具 体包括:烟、酒、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贵重 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 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从计算比较可以看出,在各种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 下,完全的委托加工(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消 费税税负比自行加工方式低946.36万元(31802233.64)。尽管多缴了236.9万元(516.9-280)企业 所得税,但总体上,使企业多获得税后利润236.9万元
720=2460(万元)
红叶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1000-680-720-102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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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案,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
接销售给客户。烟叶成本不变,委托加工费用1700万元。红
叶卷烟厂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售价7000万元。
受托加工卷烟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
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
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
20%的税率。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
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
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
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4.2.1选择合理加工方式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 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 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 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 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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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可以看出,这样的组织形式实际上是将 门市部销售环节增加的价值也包括在“出厂”时计征 消费税的价格之中了,增加了企业应缴的消费税。为 此,筹划的方法就是通过将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独 立出去,从而将不应包括在计税价格中的那部分价值 剥离出去,实现了计税价格最低,应缴税款较少的目 的。
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 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 2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 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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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 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 +5000×2×0.5=9000 (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 =2500(万元) 合 计 应 纳 税 款 : 9 0 0 0 + 2 5 0 0 = 11 5 0 0 ( 万 元 )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10% =2500 (万元) 20合21/并7/20后 节 约 消 费 税 税 款 :11 5 0 0 - 2 5200 0/ *= 9 0 0 0 ( 元 )
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委托加工原料(烟叶)价格1000万元,双方协
议加工费680万元。加工烟丝收回后,红叶卷烟厂继续加工成甲类
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020万元,卷烟售价7000万元(含消
费税价)。
受托加工烟丝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680)÷(1-30%)]
×30%
= 720(万元)
红叶卷烟厂销售卷烟时应缴消费税: 7000×45%+0.2×150-
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 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 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 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 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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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 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0.5
税款可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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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有 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进口报关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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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在筹划中可以通
过合并企业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 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 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 着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 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 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 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 而是递延到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
[(1000+1700+0.2×150)÷(1-45%)] ×45% =
2233.64(万元)
红叶卷烟厂收回卷烟直接销售时不需再缴纳消费税。
红叶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1000-1700-2233.64)
×25%
=2066.3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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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即从事应税消费品生 产、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生 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 偿还债务都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由上例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规定只在一个环节 计算缴纳,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出厂环节计缴税款, 出厂环节计缴消费税后,继续销售的各环节不需再缴 纳消费税,这样,“出厂”环节的确定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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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当门市部做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时, 生产部门向门市部移送商品,只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 商品转移,只有在门市部对外销售时才能确定为“出 厂”。
这里不作分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忽略
到 一 笔不计7 0。00 万 元的 甲类卷 烟生产 订单。 如何生 产这批 产
品 , 公 司所高以层主要管考理虑有消三费税种与不企同业意所见得税:,其中,卷烟
消第费一税,采用全复部合卷税烟率形各式生。产流程 均由企 业自行 完成; 第 二烟丝,消委费托税其税率他3企0%业,甲将类烟卷叶烟加消费工税成税烟率丝45%,。收 回 后 本
企业在进一步加工成卷烟;
第三,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
接销售给客户。
三个方案,哪一个可为企业带来最大税后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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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
第一方案,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
成。原材料(烟叶)购入价格1000万元,加工成本、
分摊费用1700万元,售价7000万元(含消费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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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 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 税的多少还会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 润和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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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2]
选择合理加工方式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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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以外的其它方面都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级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改在零 售环节征收。即在纳税人(在零售环节)销售时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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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
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
备破产。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
企202业1/7/B20的 资 产 恰 好 也 为 5 0 0 0 万 元 。 15 / *
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 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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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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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讲,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 前一个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因为,前一环节应征的消费税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 征收时,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 的销售额,在合并后适用了较低税率而减轻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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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