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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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8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8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农银发[20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推进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总行根据近年来财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施行办法》和《考核标准》紧紧围绕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的管理形式和核算方式,结合该系统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包括了新核算系统的操作内容,尤其是对重点岗位和风险环节加大了考核力度,如密码管理、授权管理、日终处理、冲账、抹账和挂账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赋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新的内涵。

农业银行自1990年开始在系统内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上等级活动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7年为进一步提高我行会计基础工作上等级水平,在系统内开展了创建会计工作“三铁”单位活动,此项工作得到广泛认同和强烈反响,收到显著成效。

为使两项活动同步进行,新的《旅行办法》将创建会计工作“三铁”单位纳入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中来,使两项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期考核,进一步加大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力度。

农信银发〔2008〕8号

农信银发〔2008〕8号

农信银发…2008‟8号关于广东农信联社大力组织开展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情况的通报各股东单位: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广东联社)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推广运行过程中,始终认识明确,高度重视农信银(全国农村信用社、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下同)机构自身支付清算系统主渠道建设,积极组织推广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不仅促进所属机构网点改善服务、不断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水平,同时也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提高了整体经营效益。

现将广东联社大力组织开展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请其他各股东单位高度重视广东联社的经验和主要做法,相互借鉴,积极组织所属机构网点大力开展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有效推动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相关业务发展。

2006年7月初,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建设项目启动后,广东联社积极响应,主动部署并组织实施本地社(行)内核心业务系统“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相关交易及接口程序开发工作。

省联社罗继东理事长明确指示:广东联社作为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董事会成员单位,作为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存款规模第一大省,要积极推进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推广运行进度要走在各股东单位前列,确保第一批接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

领导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地组织技术、业务人员加班加点开展系统程序开发、功能测试、业务准备等各方面工作,付出了很大的辛劳。

2006年10月16日,广东省新会联社一笔跨省实时电子汇兑业务成功办理,标志着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成功上线运行,广东省辖资金清算系统与农信银实时支付系统对接成功。

2007年1月8日和2月5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银行汇票、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开通运行,广东联社所属机构网点都是首批开通并受理上述支付结算业务的成员机构之一。

2007年,广东联社所辖机构网点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成功办理各类支付结算业务共计1,227,547笔、清算资金144亿元,分别占各股东单位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笔数的42.74%、清算资金额的20.04%;其中,受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笔数占全部通存通兑业务笔数的50.38%,通存通兑业务清算资金额占比52.95%。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5.26•【文号】国税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26日国税发〔200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信用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05•【文号】银发[2000]375号•【施行日期】2000.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7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2000年12月5日附件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为了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全年的经营状况和成果,组织指导信用社做好年终会计决算工作,现就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今年以来,由于高成本存款支付高峰已经回落,对信用社经营的负面影响减弱,加之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的支持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发展,支农工作进一步加强,连续严重亏损的势头得到遏制,与上年相比,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减亏。

但整个信用社系统经营状况并未根本性好转,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结果反映,不良资产占比还较高,市场份额下降,亏损依然严重。

同时,因新旧财务政策的调整和清产核资、真实性检查的后续工作,使得今年会计决算工作头绪多,任务重。

为此,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要以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监管暨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继续从严控制财务开支,落实经营责任制考核,最大限度地扭亏增盈;严格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的规定,规范财务核算,全面核对账务和核实损益;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信用社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署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2008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署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2008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及盈余分配 表和成员权益 变动表进行 审 查, 然后逐级汇总上 报, 同时附送财务状
二、 报送 合作社 会计报 表的 具体要求
( ) 送 范围。Ⅸ 民专业合作 社 一 报 农
况说 明书, 按会计制度 ( 试行) 》规定, 依照 Ⅸ 中华
2 0 年第 4期 09 l 1
说 明书, 既是进 一 步监督 检查 和规范合
充分认 识报送 合作社 会 作社 财务 管理 工作的必 然要求 ,又是全 计报表 的重要意 义 面 了解掌握 合作社 发展状况和趋 势的重

合作社会计报表 是反映合作 社年终 财务状 况和年度 经营成果 的重要 载体 。 通 过 对会计 报表 的分析 和评 价. 可以对
/政策法规
人民共和 国农 民专业合 作社法》设 立并 于截 止 日前将其报 送至农 业部农村合作 经济经营管 理总站农村财务会计处。
取得 法人 资格 的合作 社 , 都应 向当地 农
村经 营管理 部门报送 会计报表 。因此,
各省、 治区、 辖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自 直 要组织 好本辖区 内的合作社会计报表 报
/政策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部署报 送农 民专业合作社 2 0 年度会计报 表的通知 08
(0 9 月4 2 0 年3 日)
为进 一步贯彻 《 财政 部农 业部关于
政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 实施<农 民
认真 贯彻 实施<农 民专业台作 社 财务 会 计制度 ( ) 的通知》 推进农民专业 试行 > , 合作 社 ( 以下简称 “ 合作 社”) 财务管 理 规范化 建设 , 时掌 握合作社 发 展水平 及 和财务运行情况 , 照 《 按 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会 计制度 ( 行) 试 》的规 定, 现就 报 送农 民专业合 作社2 0 年度会计 报表的 08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5.05•【文号】农银发[1994]102号•【施行日期】1994.06.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5日农银发〔1994〕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现将《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行要结合有关文件认真学习贯彻。

从1994年6月30日开始,各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科目和应划转的业务范围,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正式建帐核算,农业银行各级行在划转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以前,并要进行半年会计决算。

决算报表反映的余额应是划转后的余额。

在划转及建帐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为顺利组建农业发展银行,准确划转帐务,规范委托代理业务的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帐务划转及委托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规定的业务界定,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政策性业务范围。

(二)在未组建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以前,凡属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除由建设银行代理外,均由农业银行代理。

凡有代理业务的农行各机构,均要设立代理业务核算专柜或配备专人负责代理业务内部核算管理工作。

凡属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活动,都应纳入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核算体系中来,不得与农业银行自身经营活动相混淆。

(三)代理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要自成核算体系,统一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记帐方法和核算原则均按现行金融财会制度执行。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开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畅通结算渠道,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又一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业务,积极开展业务宣传,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业务需求,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要及时将《暂行办法》转发至辖内各营业机构,并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业务操作,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一)严格控制现金通兑业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通兑业务,仅限于存款人小额零星开支。

营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业务处理,切实加强现金管理。

(二)做好存量通存通兑账户协议补签工作。

《暂行办法》下发前,营业机构已为存款人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应与存款人补签协议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时,已签订正式协议的,可不重复签订。

营业机构开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使用的申请书、协议和通知书等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下发。

凭证正式下发前,各营业机构可按照本通知附件格式自行打印使用,正式下发后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凭证。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省辖通存通兑业务暂不开通。

目前,核心业务系统暂不支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省辖通存通兑业务,系统优化升级前该业务暂不开通,其收费方式及标准待业务开通后由省联社另行确定。

(四)完善同城票据交换提入业务处理。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中,若票据记载的付款人在“无交换号机构”开户、账户为凭支付密码支取且通兑的,“有交换号机构”提入该票据后,可在审核无误后直接进行记账处理,实物票据不再返还开户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联社。

联系人:联系电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服务水平,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信银发〔2008〕6号

农信银发〔2008〕6号

农信银发〔2008〕6号关于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2008年2月份业务运行情况的通报各股东单位:2008年2月份,全国农信银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成功办理各类支付结算业务498,844笔,比上年同期增长9倍,其中涉及资金清算业务(含签发、解付银行汇票,电子汇兑往、来账,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451,725笔,银行汇票撤销、退票、挂失、解挂业务1,553笔,各类查询查复业务322笔,个人账户余额查询业务45,244笔;累计清算资金92.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倍。

2008年1至2月,累计成功办理各类支付结算业务1,095,722笔,累计清算资金244.6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0倍和11倍。

一、银行汇票业务2008年2月份,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处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16,268笔,出票金额24.9亿元;解付银行汇票业务17,590笔,清算资金24.3亿元。

2月份,签发、解付银行汇票业务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03倍和173倍,其中江苏联社辖内机构网点共办理签发、解付银行汇票业务31,121笔,占2月份签发、解付银行汇票业务总量的92%。

与上月相比,湖南联社签发银行汇票业务量有所增长,增幅为33%。

此外,北京农商行、贵州联社和江西联社解付银行汇票业务量比上月有所增长,增幅分别是18%、14%、6%。

二、电子汇兑业务2月份,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处理电子汇兑往来账业务24,898笔,累计清算资金11.2亿元;日均(以清算工作日计,下同)处理往来账业务1,383笔,日均清算资金6,236万元。

2月份,办理电子汇兑往账业务前五名的股东单位分别是:广东联社、深圳农商行、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和江西联社。

与上月相比,甘肃联社、安徽联社、吉林联社所属机构网点的电子汇兑业务量比上月有所增长,增幅分别为150%、100%、33%。

三、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2月份,吉林、上海、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3省、市、自治区的农信银机构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392,969笔,比去年同期增长34倍,累计交易金额32.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3倍。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137号文 央行 银监会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137号文 央行 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号:银发[2004]6号颁布⽇期:2004-01-09执⾏⽇期:2004-0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及深圳、⼤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近年来,随着财政、⾦融体制改⾰的不断深⼊,农村信⽤社及其联社(以下统称信⽤社)代理基层国库业务逐年增多。

截⾄2002年底,全国共有13个县级⽀库和7421个乡(镇)国库业务由信⽤社代理,其中,乡(镇)国库的代理数量占⾦融机构代理总数的56%。

在代理国库业务中,⼤多数信⽤社能够认真执⾏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履⾏了代理国库职责,为地⽅经济发展和预算计划的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在近期有关代理业务检查中,也发现少数信⽤社存在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会计科⽬使⽤错误。

如有些信⽤社将代理国库业务放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或“活期存款”等科⽬中核算;有些信⽤社则对由县财政拨付乡(镇)政府主要⽤于发放⼯资的财政性存款,只在“财政性存款”科⽬中开⽴了“⼯资专户”进⾏核算等。

⼆是将其他业务纳⼊国库业务专⽤科⽬核算。

如有些信⽤社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中除核算应在本科⽬反映的乡(镇)财政的预算外资⾦和⾃筹资⾦外,还把其他资⾦也纳⼊此科⽬核算。

三是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会计科⽬设置和使⽤不规范。

为进⼀步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根据《商业银⾏、信⽤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信⽤社代理县、乡(镇)国库业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会计科⽬的使⽤(⼀)根据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需要,增设“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和“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

新增设的会计科⽬从⽂到之⽇起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11.03•【文号】银发[1999]366号•【施行日期】1999.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1999年11月3日银发[1999]36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工作,现将《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总行决定在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信用社划分为五类,针对各类农村信用社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和处置。

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农村信用社分类的目的及意义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分类,目的是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和风险状况结构,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各类农村信用社不同的状况,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做好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

二、农村信用社分类的具体标准(一)一类社:1.资产1亿元及以上或达到职工人均存款500万元及以上;2.两呆贷款比例7%及以下;3.近3年连续盈余;4.资本充足率8%及以上;5.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已基本完成,民主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比较健全并基本落实。

上述五项条件均具备者为一类社。

(二)二类社:1.两呆贷款比例15%及以下;2.当年盈余;3.资本充足率4%及以上;4.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已基本完成,民主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已建立并基本落实。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4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4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7日农银发[200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全国电子汇兑管理考核制度实施四年来,在提高汇兑与对账质量、健全电子汇兑业务监督机制、加强农业银行运行管理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同时,增加了对全国实时汇兑系统的考核内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是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各分行会计、科技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二、新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与原来的管理考核办法相比,突出了“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宗旨,其全国电子汇兑系统考核内容在数据传输、查询查复、制度执行等方面均作了一定调整,同时新增了对实时汇兑系统的12项考核内容。

请各分行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使全国汇兑业务工作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银发〔1997〕276号文件”下发的管理考核办法同日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为了向社会提供准确、快捷、安全的汇兑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汇兑系统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农业银行汇兑业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汇兑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4]21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4]21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的通知(1994年9月29日农银发〔1994〕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长春、哈尔滨、南京、成都市分行:《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已经农村信用社结算工作座谈会讨论,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县(市)联社要在农业银行领导下,认真贯彻最近召开的“全国银行结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认真总结已在全国大面积推开的自办县辖往来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强信用社的结算管理,疏通结算渠道,拓宽自办县辖往来面,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是按照县联社逐笔对帐的方法制订的,其基本做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但各地情况不同,因此,联社可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在本办法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做相应变动,使其更适应加强管理和搞活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请将实践中发现的与现行办法相异的问题和意见及时上报总行。

附: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拓宽信用社的结算渠道,减少结算环节,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县(市)联社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信用社结算方式发展变化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的县辖往来(以下简称县辖往来),是为经济单位办理结算,以及办理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联社之间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0.14•【文号】银发[1997]426号•【施行日期】1997.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4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过扎扎实实地工作,使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在近期内得到明显改进和加强。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以及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作用,强化合作金融组织的基础地位,现就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支农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办社宗旨,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近几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增加农业投入的指示,以改革为动力,在筹集资金、调整结构、改善服务、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也应当看到,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工作与广大农民和各级党政的期望还有差距,政策措施还不够具体,少数地方农村信用社支农意识不强,逐利倾向较重,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支农服务工作亟待改进加强。

为此,各地农村信用社一定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支农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6•【文号】农发行字[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年6月16日农发行字[2000]9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对照本办法对以往工作中不规范的地方进行纠正,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风险隐患,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会计核算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分步实施。

全系统要保持整体性和统一性。

第三条会计电算化的实施要讲求效益原则。

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处理好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与勤俭节约的关系。

既要有趋前性,又不能造成浪费。

第四条会计电算化软硬件要注意和其他管理软件的机器设备、操作平台、数据格式等项目的统一或兼容。

要为系统维护、人员培训、硬件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创造条件,并为实现网络化打下基础。

第五条各级行要广泛开展会计人员电算化培训,促使从业人员了解掌握电算化知识,熟悉会计软件操作,并要培养能够进行软件维护和系统分析以及系统设计的复合型会计人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函[1998]42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函[1998]42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3日农银函〔1998〕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确保专项贷款计划的实施,根据专项业务管理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综合计划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使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适应中国农业银行接收专面贷款业务后实行“四专”管理的新情况,促进专项贷款计划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专项业务资金是指由于经办专项业务而进入专项业务核算体系的信贷资金。

总行坚持资金管理统一平衡的原则,对专项业务资金不实行分别管理。

为了与专项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总行在分行向总行借款的账户中增设“扶贫贴息贷款专项借款”和“人民银行划贷款专项借款”两个专户。

除对扶贫贴息贷款和人民银行划转贷款实行配套资金外,其他专项业务的资金需要由各专项业务专柜通过自身存款和“常规业务存放款项”予以平衡。

第三条办理专项业务1998年暂不受存贷比例管理的限制,因自身资金平衡困难影响专项贷款计划及时实施时要逐级向上报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解决。

第四条专项业务资金与常规业务资金的统一平衡以分行上报的常规业务与专项业务合并统计数据为依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农银发[1994]13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农银发[1994]13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4年6月16日农银发〔199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长春、哈尔滨、南京、成都分行:现将《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农村信用社从今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财会制度以来,运行情况较好。

但是由于这次财会制度改革迈的步子大,涉及面广,过渡时间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制度上加以补充完善。

为此,特做如下补充规定:一、增设部分会计科目1.为较全面地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资产、负债情况,维护信用社资产的安全完整,县(市)联社所统筹管理的信用社资产,应通过发生额全额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参加信用社财会报表汇总。

为此,在负债类增设“2642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科目。

排列在“2641应付福利费”科目后。

本科目核算县(市)联社统筹的管理费、互助金,保险金和其他统筹资金等。

科目下按资金类别设分户帐管理。

联社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入帐,其他资产、负债的核算,按信用社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和监督,便于考核信贷资产质量,在资产类中增设“1274催收农业贷款”、“1275催收乡镇企业贷款”和“1276催收其他贷款”三个科目,分别核算从“逾期农业贷款”、“逾期乡镇企业贷款”和“逾期其他贷款”中转入的催收贷款,并顺序排列在“1273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08]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08]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力度,在去年276亿元补贴规模基础上,新增206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达到482亿元。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原则(一)为更好地调动各地和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兼顾2008年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预计增支的影响,以及南方灾区恢复生产等因素,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继续坚持按因素法分配的原则,保持存量资金分配不动,新增资金主要按以下因素合理分配。

1、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对种粮农民预计增支因素合理分配。

资金分配主要与近年来各地的平均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因素挂钩,粮食播种面积越大、产粮越多、粮食商品量越高,得到的补贴越多;反之,则少。

2、充分考虑磷酸二铵价格变动预计增支因素,资金分配向三北地区(指华北、东北、西北地区13个省份,下同)适当倾斜。

按各省(区、市)磷酸二铵施用量及预计增支额度等因素分配部分资金,有效缓解磷酸二铵价格预计变动对农民种粮增支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银发[1998]524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8.11.09【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1998年11月9日银发〔1998〕52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出纳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以下简称出纳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的重要性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它是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是规范和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重要措施。

出纳制度的制定,改变了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做法,进而能够结合实际对信用社出纳任务、业务操作、工作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对此,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对两项制度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基本规定。

二、严格要求,抓紧搞好两个制度的培训工作各级农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两项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

在1998年底前,要结合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对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培训,以提高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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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银发…2008‟1号关于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2007年受理业务情况的通报各股东单位:2007年,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农信银中心2007年度股东会及一届三次、一届四次董事会精神,坚持“立足服务、力行规范、不断创新、寻求发展”的经营理念,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力推进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推广运行,不断完善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服务功能,着力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同各股东单位精心打造“农信银”支付结算品牌,继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暨实时电子汇兑业务于2006年10月16日正式开通,全国农信银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银行汇票、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分别于2007年1月8日、2月5日顺利开通,系统运行稳定,业务量稳步上扬。

现将2007年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07年,全国农信银机构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成功办理各类支付结算业务3,028,515笔,其中涉及资金清算类业务2,872,072笔,查询查复等信息类业务19,625笔,个人账户余额查询业务136,818笔,资金清算类业务总量比上年增长198%;累计清算资金720亿元,比上年增长214%;日均(以实际工作日计,下同)处理资金清算类业务11,488笔,比上年增长199%;日均清算资金2.9亿元,比上年增长222%。

按照相同口径比较,2007年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量创造了自原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开通运行以来的最高水平,与历年业务量最高的2003年(电子汇兑往账及自带凭证业务1,871,617笔、清算资金545.5亿元)相比,业务量增长39.7%,累计清算资金增长13.3%。

按照农信银中心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大力加强农信银业务系统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推广运用的意见》(农信银发…2007‟16号),各股东单位所辖机构网点应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实时和批量电子汇兑业务,应当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为达到这一目标,各股东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信银系统支付结算业务宣传、推广工作,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系统运用效率,促进了业务量的增长。

2007年,江苏、广东、湖南、重庆、湖北联社和北京农商行等股东单位,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总量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幅分别为464%、392%、217%、210%、144%和110%;山东、云南联社和上海农商行等股东单位发起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总量,也比上年有不同程度提高。

业务量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的股东单位,应当学习借鉴上述股东单位的经验和做法,优先应用农信银机构自己的支付结算渠道办理业务,在为客户提供适宜的支付结算服务同时,努力扩大办理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收入。

2007年,共有19批次、15家股东单位及所属营业网点集中或分期分批接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

截至2007年末,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赋予社(行)名社(行)号机构已达7,378家,新增加4,292家,比年初净增加4,035家,增幅为121%,已有20家股东单位接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占股东单位总数的2/3。

目前,已有北京、天津、河北(沧州市)、吉林、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深圳、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等18省、市、自治区农信银机构通过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实时电子汇兑业务,覆盖全国农信银机构网点65%以上,其他省、自治区农信银机构应用原特约汇兑系统与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联网办理批量电子汇兑及解付银行汇票业务;已有北京、天津、河北(沧州市)、山西、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青海等16省、市农村金融系统3,920家营业机构及所属网点,开通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农信银机构均可代理收款和解付银行汇票;已有吉林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农信银机构所有营业网点,以及云南省、陕西省、广西自治区农信银机构的部分营业网点受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二、各项业务运行情况(一)银行汇票业务2007年,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处理签发和解付银行汇票业务195,053笔,累计交易金额338亿元,其中,签发银行汇票104,822笔,出票金额196亿元;解付银行汇票90,231笔,清算资金142亿元。

年内,随着各股东单位大力宣传和推广银行汇票业务,客户和其他商业银行对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认知度不断提高,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银行汇票业务量及资金清算量快速增长(见下表)。

2007年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情况表单位:笔、亿元图1 2007年银行汇票业务量变化情况图江苏联社所属营业机构网点自2007年4月2日开办签发全国农信银机构银行汇票业务以来,通过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办法、组织业务培训、编发银行汇票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推动银行汇票业务迅速发展,取得了突出成效。

2007年,江苏联社辖内机构网点共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100,304笔、解付74,056笔,分别占全年银行汇票签发、解付业务总量的95.7%和82%。

除江苏联社外,山东联社、浙江联社、广东联社、山西联社等股东单位辖内营业机构及所属网点签发银行汇票业务开展情况相对较好,签发银行汇票业务量合计占 3.8%;浙江联社、山东联社、安徽联社、上海农商行等股东单位辖内营业机构及所属网点受理全国农信银机构银行汇票解付业务较多,合计占全年解付银行汇票业务总量的14%。

(二)电子汇兑业务2007年,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受理电子汇兑往、来账业务512,387笔,累计清算资金204亿元,电子汇兑往、来账业务笔数比上年下降47%,日均受理往、来账业务2,050笔,日均清算资金0.8亿元。

2007年,办理电子汇兑往账业务笔数排名前五位的股东单位分别是:广东联社、深圳农商行、北京农商行、四川联社和浙江联社。

图2 2007年电子汇兑往账业务前十名2007年,上海农商行、北京农商行、重庆联社、湖南联社等股东单位,在开通实时电子汇兑业务后,通过加大对客户宣传推广力度,对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培训、督促增强成本核算意识等各种有效手段,提高了系统应用效率,办理往账业务量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增幅分别为979%、535%、43%和19%,值得充分肯定和表彰,其他各股东单位应当大力学习借鉴。

(三)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2007年,广东、深圳、湖南、湖北、吉林、重庆、山东、云南、陕西、广西等10省、市、自治区的农信银机构,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2,164,632笔,累计交易金额177.7亿元,其中,通存业务1,827,186笔,累计交易金额152亿元;通兑业务337,446笔,累计交易金额25.7亿元。

另受理个人账户余额查询业务136,818笔。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日均(从业务开通日起开始计算,下同)受理通存通兑业务9,494笔,日均交易金额0.78亿元,其中,日均受理通存业务8,014笔,交易金额0.67亿元;日均处理通兑业务1,480笔,交易金额0.11亿元。

2007年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统计表一按受理方交易量统计单位:笔、万元2007年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统计表二按开户方交易量统计单位:笔、万元2007年内,随着开通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机构网点的增加,同时,广东、深圳、湖南、湖北、重庆等股东单位,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活动,使业务人员和广大客户逐步认识到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便利、快捷的特点,有力促进了通存通兑业务量及清算资金的较快增长(见下表)。

2007年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情况表单位:笔、亿元三、新一年相关工作的几点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功能作用的认识农信银中心是各省、市、自治区农信银机构共同投资组建的支付清算组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是各省、市、自治区农信银机构共同建设运营的、自己的支付清算系统。

成立农信银中心及建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农信银机构扩充支付结算渠道、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增强服务功能,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

各股东单位应当进一步增强对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功能作用的认识,进一步熟悉应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可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其对各地农信银机构完善支付结算功能、增加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的良好促进作用,大力组织推广应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二)继续加强和大力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培训工作各股东单位应当根据辖内营业机构及所属网点开办支付结算业务比较薄弱、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缓慢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业务操作规程、相关法规和制度办法的培训,对辖属机构网点经营管理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特别是即将接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或即将开通新业务的股东单位,应在业务开通前对柜面人员进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并对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各类业务功能、开通范围等进行重点讲解,使业务人员全面掌握操作方法和业务特点,避免出现新业务开通后,因操作不熟悉而造成业务总量下降的情况。

(三)大力组织做好支付结算业务宣传推广工作各股东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实际需求,针对农信银系统支付结算渠道快捷、安全、便利的特点,充分发挥营业网点众多的资源优势,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加强业务宣传。

在积极推广各类支付结算业务品种的同时,还应向客户介绍办理相关业务的流程、业务开通范围等基础知识,指导客户正确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不断提高农信银系统支付结算业务的社会认知度,改变社会公众以往异地汇款只认邮政机构的情况,把广大客户办理异地汇出、汇人资金拉回农信银机构网点办理,吸引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通过农信银机构网点办理全面的金融业务,在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综合性服务同时,不断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四)切实组织做好支付结算业务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尚未接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或尚未开通全部业务种类的股东单位,应加快开发进度,争取早日接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扩大农信银系统支付结算业务覆盖范围。

已接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的股东单位,应切实组织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报。

附件:2007年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统计表二○○八年一月十一日主题词:支付清算业务运行通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内部发送:本中心各位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各部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综合管理部 2008年1月11日印发(共印60份)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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