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贸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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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独联体的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
克斯坦、乌克兰,东欧的捷克共和国、斯洛
伐克、匈牙利、波兰和保加利亚十六国实施 各自的普惠制方案。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欧洲联盟15个成员国、 挪威、瑞士、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 拿大、波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 坦、乌克兰、捷克和斯洛伐克。28个国家对 我国实行普惠制。 美国至今未给予中国普惠 制待遇。
②普惠制方案主要内容:
◆确定受惠国名单:
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 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各给惠国从各自的 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 求,限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例如,美 国没有把普惠制待遇给与中国的出口产品。
◆确定受惠产品
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 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 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 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 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 定限额的限制。
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 直接运输原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
所谓原产地标准,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 产或制造的产品(整件生产标准),或者进 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 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实质性改变标 准),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 待遇。
所谓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
(二)关税的特点 强制性、无偿性和稳定性
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2、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人和 进出口货物
(三)关税的作用
积极作用: 1、关税是对外贸易政策中的重要措施手段之
一 2、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 3、关税可以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发展作用 4、保护本国市场,保护本国工农业的发展 5、调节国内市场物价,调剂国内市场供应 6、作为涉外谈判的手段
3、过境税(通过税)
是指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 的关税。
(二)按征税的目的分类
1、财政关税(收入关税) 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 收的关税。
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
(1)进口货物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替代用品 必须从国外输入
(2)进口货物在国内有大量的消费 (3)税率适中或较低
2、保护关税 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 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越高,则保护的程度越高。
如果关税税率很高,是的进口数量为零,则 称为禁止性关税。
(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1、普通关税(一般关税) 是指对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 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 税率较高
复合税的特点:兼有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优点, 哪一种方法更有利就用哪一种方法为主征收 关税,增强了关税的保护程度;手续复杂两 种税的比例那一确定。
4、选择税
是指对某种商品同时订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 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商品的应 征关税额。 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税率征税,在物价上涨 时使用从价税,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有时,为 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或给某出口国以优惠待遇, 也有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税率征收关税的。但是征 税标准经常变化,出口国难以预知,容易引起争议。
征收从价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 价格。
所谓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 据的货物价格,货物按此价格照章征税。各国规定 了不同的海关估价确定完税价格,目前大致有以下 三种:出口国离岸价(FOB)、进口国到岸价(CIF) 和进口国的官方价格(海关估价)。
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离岸价格来估价,而西欧等 国采用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按《反倾销协议》规定,对某进口商品实 施反倾销措施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 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以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 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 工业的新建产业严重阻碍。③倾销进口商品 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定受惠幅度:
给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 惠制汇率之间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 惠国税率 -普惠制税率,并且减税幅度与给 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农产品 减税幅度小,工业品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
◆保障措施: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 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 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
5、滑准税(滑动税)
是在海关税则中对同一税目的商品按其价格 的高低分开档次并依此制定不同的税率,依 该商品的价格高低而实用其不同档次税率计 征的一种关税。 一般来说,使用滑准税,高档价格商品的税 率较低或免税,低档价格商品的税率较高 目的是使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保持一定的 水平,少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是指当给惠 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 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 的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 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 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是指给惠国根 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 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项产 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额度后, 就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按最 惠国税率征税 。
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 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五种。
(1)反倾销税
◆倾销: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是指 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以低于其在正常贸易 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 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 场。 种类:偶然性倾销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
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制定这 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 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但由于地理或运输 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 过他国领土转运,条件是货物必须始终处于 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 或再加工。
原产地证明文件,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 提供有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 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SP FORM A),作为 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2、从价税
是以货物价格作为征收标准的关税。从价税 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值。 从价税税额 =进口货物总值×从价税率
从价税有以下特点:①税负合理,同类商品质高
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低,税额也低。②物 价上涨时,税款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作 用均不受影响。但在商品价格下跌或者别国蓄 意对进口国进行低价倾销时,财政收入就会减 少,保护作用也会明显减弱。③各种商品均可 使用。④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别国 进行比较。⑤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 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2、优惠关税 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 给予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
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关税,但也有单向优惠 关税(如普惠税)
优惠关税一般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 制关税和最惠国关税待遇三种。
(1)特定优惠关税(特惠税)
是指给予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的全部或部分 商品,给予排他性的优惠关税或免税待遇。
(四)按征税的方法或标准分类
1、从量税 是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 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其中, 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
从量税税额 = 商品进口数量 × 从量税率
从量税计征关税有以下特点:①手续简便,不需
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② 税负并不合理,同一税目的货物,不管质量好 坏、价格高低,均按同一税率征税,税负相同。 ③不能随价格变动做出调整,在进口商品价格 上涨时,保护作用降低④税收对象一般是谷物、 棉花等大宗产品和标准产品,对某些商品如艺 术品及贵重物品(古玩、字画、雕刻、宝石等) 不便使用。
一般产地证(C/O)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 效证件,普惠制FORM A 产地证,则是享 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
(3)最惠国待遇下的关税
最惠国待遇(MFNT)是指缔约国双方相互见现 在和将来所给予第三国任何的优惠、豁免和特 权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最惠国税是指在最惠国待遇条件下的优惠关税。
最惠国税是正常关税。 最惠国税低于普通关税,高于特惠税和普惠税。
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①采用国内价格,
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 情况下的可比价格;②采用第三国价格,即 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 最高可比价格;③采用结构价格,即该产品 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 润。这三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是依次采用 的。
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 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 家的产品,由于其价格并非由竞争状态下的 供求关系所决定,因此,西方国家选用替代 国价格,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 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 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
各国对外贸易政策是通过各种各 样的措施来实现的。其具体措施 很多,如关税、非关税措施,鼓 励出口和出口管制措施,贸易条 约和协定等。
第一节 ❖关税措施
一、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 1、关税(Customs Duties; Tariff)是进出口 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 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2、海关 3、关境
消极作用: 1、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2、如保护过度,会造成保护落后 3、易恶化贸易伙伴间的友好关系 4、处理不当会影响自身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二、关税的种类
(一)按征收的对象或商品的流向分类 1、进口税
是指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 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2、出口税 是指出口国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 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现在实行特惠制的主要是欧盟(初创时欧洲 共同体)向参加协定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 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提供特惠的《科托 努协定》。
(2)普遍优惠制关税
①普惠制(GSP)概述 普遍优惠制(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 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别是制 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 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税称为普惠税。
3、复合税(混合税)
是征税时同时使用从量、从价两种税率计 征,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 税额。
复合税 = 从量税额 + 从价税额
复合税按从量、从价的主次不同又可分为两 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 即在对每单位进口商品征税的基础上,再按 其价格加征一定比例的从价税。另一种是以 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即在按进口商品的 价格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数量单位加征一 定数额的从量税。
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是指给惠 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 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 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或 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标准可分为“国家 毕业”和“产品毕业”两种,由各给惠国自 行具体确定。
◆对原产地的规定:
为了确保惠普职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 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 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 惠国出口产品能够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 待遇的标准。
原则: 普遍性 非歧视性 非互惠性
时间: 1971年7月1 日开始生效 十年为一个实施阶段
目的:
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 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 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施17个普 惠制方案,即:欧洲联盟十五个成员国共一 个给惠方案(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 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 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瑞 士,挪威,日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
(五)按关税的保护程度和有效性分类
1、名义关税 指进口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 税则的税率表所征收的关税。
2、有效关税 是指对某个产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 从价税,其税率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 的真正有效的保护度。
(六)其他关税
1、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是一种临时性的 特定措施,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 品在征收进口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目的 而额外加征的关税。 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 出口平衡;防止外国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 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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