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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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附件1: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韶关市区私房的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韶关市市辖三区(以下简称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私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个人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建设的自建自住的住宅建筑。

私房建设是指个人在其取得的合法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和维修。

第三条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符合韶关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私房建设都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私房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查询,并对私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私房建设行为。

市自然资源部
门或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对举报和控告,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管理分区及权责
第五条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控制”,按照私房建设所处地段以及规划建设的时序,将市区范围分为“界内”、
“界外”两个区域控制管理。

(一)“界内”是指城镇开发边界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形成的区域。

(二)“界外”是指城镇开发边界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界内”私房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界外”私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界外”私房参照“界内”私房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区“界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界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市区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界外”私房规划报建材料的受理、审核,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做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切实抓好辖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私房建设规划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私房建设活动的行业指导,辖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私房建设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界内私房建设常态化监督巡查检查和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协同和指导各镇开展违法建设监督巡查检查管理工作。

消防、农业、人防、各镇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做好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私房建设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不得影响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自行处理好相邻权益关系。

第三章私房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私房建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私房建设用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私房建设时不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补办)地块规划条件:(一)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
(二)已与市自然资源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宗)转让的,应符合城乡规划。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具体方法及程序,按不动产
登记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开发边界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私房建设用地增量,不得批准零星土地建设私房。

政府性的安置、土地置换、归宗和政策安排的除外。

对市区划分为三大区: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

禁建区包括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新城发展单元和内环发展单元以良村公路、启明北路为界的小岛部分,禁建区停止新增单家独院类型的私房用地审批,禁止住宅改建、扩建、迁建,大力推进旧村改造和村居社区公寓建设。

限建区包括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除禁建区以外的区域。

限建区暂停新增单家独院类型的宅基地审批,允许住宅改建、维修,积极推进社区公寓建设。

经鉴定为危房的,允许改建、维修,现状危房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不得超出原建筑面积,不得扩建,现状危房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可建区包括禁建区和限建区以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可建区允许单家独院建设,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进行新增单家独院类型的宅基地审批,允许住宅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鼓励推进社区公寓建设。

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范围详见附图。

第十二条确需新增用地建设私房的,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辖区政府会同自然资源、住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按“统一选址、综合配套”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私房安置建设计划,并明确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用地安排和分配方法等内容。

鼓励城镇居民、村民拆除现有旧房、危房,腾出原有土地或宅基地,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相关政策予以统一安置。

第十三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私房的应符合城乡规划,同时本着“优化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村周边的未利用建设用地等进行建设。

严格控制零散、无序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新批的私房建设用地属集体土地(宅基地)的,用地规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省、市相关土地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宗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整合、调整、归宗或收储:(一)现状建设用地形状不规则、凌乱的;
(二)现状建筑与用地权属不对应或跨宗的;
(三)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偏小(小于50平方米)的;
(四)不符合城乡规划管控要求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宗地,申请人可凭市自然资源局意见,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申请土地收储或补偿安置方式予以处置。

(一)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内;
(二)已经列入市(区、镇)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区域;
(三)政府已批准的城市、镇近期建设、改造区域;
(四)不符合韶关市城乡规划的;
(五)影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等建设的区域;
(六)现状建筑占压地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等基础设施,以及规划不宜建设的区域;
(七)不满足建筑防火、消防要求的;
(八)属第十一条禁建区范围及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属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申请土地收储或补偿安置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持市自然资源局意见,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取得评估证明文件;
(二)持评估证明文件向土储部门申请宗地收储;
(三)土储部门按程序办理收储或补偿安置手续,不予收储或补偿安置的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属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宗地,土储部门不予收储、补偿安置的,凭相关部门意见规划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工程规划报建审批。

第十九条办理、变更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本办法要求,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韶关市区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委托授权书以及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三)拟用地范围红线图;
(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村留用地证明文件。

第四章私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申办市区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韶关市城乡规划;
(二)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
(三)单宗用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四)现状用地上无违法建设行为;
(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权属关系清晰,无法律纠纷。

第二十一条市区私房规划报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韶关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
(二)不满足《韶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或其他相关道路
退让规定的;
(三)现状用地上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
(四)私房已建设或竣工后进行权属分割(合宗)转让后,再申请扩建;
(五)禁建区范围内的;
(六)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建设私房;
(七)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私房建设规划管理控制基本要求:
(一)私房建筑宜采用岭南民居风格,建筑设计应体现韶关地域特色,老城区应延续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严格保护韶关独特的“三山、三江、六岸”的山水园林城市空间格局。

建筑总体色调建议以浅暖和浅灰色系为基调。

建筑设计方案可参考《广东省新农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广东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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