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案例揭示劳务派遣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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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向其 支付 被 拖 欠 的 2 0 1 3年 7月
裁 内 容 相 同 的 判 决
人 才 中心主 张 .马 某的 工资 中 已经 包含加 班 工 资 .马 某 因无故 离 职 .故 不 同意 向其 支付 加班 费和 经
济补 偿金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根 据 建 设 公 司
决 . 诉 至 法 院
提 交的 工资表 、 考勤记 录和 加 班 申
何单 位 和个人 不 得经 营劳务 派遣 业
务。
请表 .可 以证 明 马某存 在周 六 日加
班 的情 况 .建设公 司来足额 支付 马 某加 班 费 . 应 依 法补足 , 故判 决建 设
2 0 t 7 5 人 才资 源 开 发 3 5
个人 .其 个人 也不 能与 王某 签 订劳
动合 同。 根据 上述法 律规 定 。 朱某 不
具备 劳务 派遣 的 主体资 格 .而 王某 从事 的是 食 品公 司安排 的有 报酬 的 劳动 .该 劳动 又是食 品公 司的业 务
三方 关 系 .很容 易被 一些 用人 单位 用来 规 避法 律义 务 .损 害劳动 者 的 权益 而此 时 . 如果 劳 务派 遣协 议 和 劳动 合 同 的约定 不 明确 .劳务 派遣
签 订 了《 劳务 派 遣 协议 》 , 约定 朱 某
为 公 司介 绍 山 东省 的 劳务 人 员 . 这 些 派 遣 人 员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仅 是 劳务 关 系 王 某 就 是 其 中之
0
某签订了《 劳务 派遣 协 议 》 , 王某 是
朱 某介 绍 的劳务 人员 。 但是 。 朱 某 系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劳 动 关 系主 体
设公 司. 2 0 0 8年 某人 才 中心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将 其 又 派 遣 至 该 建 设
资格 。 庭审中, 双方 均认 可王 某在公 司工作 , 遵 守公 司的基 本 管理制 度 ,
由公 司 为 其 发 放 工 资 .故 王 某 与 食
经 济 补 偿 金 2万 元 .周 六 日加 班 工
关 系.但 朱 某作 为 自然人 并 不具备 劳务 派遣 主体 资格 。 故《 劳务 派遣 协
议》 即使 为真 , 也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 食
品 公 司 提 交 的 其 他 证 据 亦 不 能 证 明
资5 , 5万元 建设公 司称 .马 某 的工 资 由人
公 司 还 称 . 虽 然 朱 某 不 符 合 法
律上 规 定 的劳务 派遣 的 主体 .从 而
导 致 合 同效 力 存 在 瑕 疵 .但 这 并 不 能 否 认 王 某 等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系 劳 务
关 系. 而非 劳动 关 系
组成 部分 .故法 院依 法判 定 王某 与
食 品公 司之 间存 在 劳动关 系
该公 司诉 称 .其 与 山东人 朱 某
本 案 中 .食 品公 司虽称 其 与朱
人 社 天地 .案例解 读 I A N t ~ ㈨臣 』
公 司支付 马某 加 班工 资 4 . 2 万 余
A N l 一 1 J t E D U 1 人社 天地 ・ 案例 解读
口 赵 新 政
当前 .劳务 派 遣 已成为 满 足企 业 弹性 用 工需 求 .调节 劳动 力市 场 供 求关 系 .降低 劳 动力雇 佣双 方 交
易 成本 的新 型用 工模 式 。但其 用人
不 用 工 、用 工 不 用 人 所 形 成 的 特 殊
才 中 心 发 放 .超 出 正 常 工 资 的 数 额 即是加 班 工资 。 马 某 系无 故 离职 , 不 同意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其主 张 . 法 院不 予采信 , 故 作 出 与 仲
请. 要 求 确认 其 与公 司在 2 0 1 3年 7
月至 1 2月 期 间 存 在 劳 动. 关系. 该 公
王某认 为其 系经朱 某介 绍 到食 品公 司 工作 .但从 未与 朱 某签订 过
任何 协议 。 亦从 未见 到过 上述 的《 劳
务派遣 协议 》
【 案例 2 】
用 工 单位 安排 加班 。 应 支付
加 班 费
马 某于 2 0 0 6年 4月 入 职 某 建
法 院审理认 为 .王 某与 公 司均
品 公 司 之 间 应 认 定 为 存 在 劳 动 关
公司 马 某 月工资 3 0 0 0元 。 工作 期 间周六 日不休 息 。 没有 加 班 费 , 2 0 1 3
年 7月 离 职 .要 求 法 院 判 令 建 设 公
司和 人 才 中 心 支 付 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案例 1 】
单位 和用 工 单 位 之 间互 相 推 诿 . 劳 动者也 缺 乏必 要 的证据 .此 类案 件
就会演 变 成疑 难复 杂案 件 通 过 以下 四类 劳务 派遣 典型 案 例 的法 理 剖析 .澄 清 了用人 单位 对 劳务 派遣认 识 上 的误 区 .找 到 了员 工被 侵 权 的症结 .为 矛盾 的解 决提 供 了思 路 .十分 有利 于 和谐 劳动关 系 的创 建
公 司与 个人 签 协议 。 劳 务 派
遣 效
王某 于 2 0 1 3年 7月 入 职 某 食 品公 司 . 岗位 为 车 间 包装 工人 . 后 在
工作 过程 中受伤住 院。 出院后 . 王 某 未 回 公 司 工 作 但 他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系 、 食 品 公 司主 张 其 与 王 某 系 劳 务
【 法官说法】
《 劳动 合 同法》 第5 7条 , 经 营 劳 务派 遣业 务 .应 当 向劳动 行政 部 门
依法 申请 行 政许 可 经 许可 的 . 依 法 办理 相应 的公 司登 记 。 未经 许可 , 任
工 资 仲 裁 委 裁 决 该 公 司 与 王 某 存 在 劳动 关 系 . 并 向 王 某 支 付 被 拖 欠 的 工 资 及 病 假 工 资 公 司 不 服 仲 裁 裁
裁 内 容 相 同 的 判 决
人 才 中心主 张 .马 某的 工资 中 已经 包含加 班 工 资 .马 某 因无故 离 职 .故 不 同意 向其 支付 加班 费和 经
济补 偿金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根 据 建 设 公 司
决 . 诉 至 法 院
提 交的 工资表 、 考勤记 录和 加 班 申
何单 位 和个人 不 得经 营劳务 派遣 业
务。
请表 .可 以证 明 马某存 在周 六 日加
班 的情 况 .建设公 司来足额 支付 马 某加 班 费 . 应 依 法补足 , 故判 决建 设
2 0 t 7 5 人 才资 源 开 发 3 5
个人 .其 个人 也不 能与 王某 签 订劳
动合 同。 根据 上述法 律规 定 。 朱某 不
具备 劳务 派遣 的 主体资 格 .而 王某 从事 的是 食 品公 司安排 的有 报酬 的 劳动 .该 劳动 又是食 品公 司的业 务
三方 关 系 .很容 易被 一些 用人 单位 用来 规 避法 律义 务 .损 害劳动 者 的 权益 而此 时 . 如果 劳 务派 遣协 议 和 劳动 合 同 的约定 不 明确 .劳务 派遣
签 订 了《 劳务 派 遣 协议 》 , 约定 朱 某
为 公 司介 绍 山 东省 的 劳务 人 员 . 这 些 派 遣 人 员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仅 是 劳务 关 系 王 某 就 是 其 中之
0
某签订了《 劳务 派遣 协 议 》 , 王某 是
朱 某介 绍 的劳务 人员 。 但是 。 朱 某 系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劳 动 关 系主 体
设公 司. 2 0 0 8年 某人 才 中心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将 其 又 派 遣 至 该 建 设
资格 。 庭审中, 双方 均认 可王 某在公 司工作 , 遵 守公 司的基 本 管理制 度 ,
由公 司 为 其 发 放 工 资 .故 王 某 与 食
经 济 补 偿 金 2万 元 .周 六 日加 班 工
关 系.但 朱 某作 为 自然人 并 不具备 劳务 派遣 主体 资格 。 故《 劳务 派遣 协
议》 即使 为真 , 也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 食
品 公 司 提 交 的 其 他 证 据 亦 不 能 证 明
资5 , 5万元 建设公 司称 .马 某 的工 资 由人
公 司 还 称 . 虽 然 朱 某 不 符 合 法
律上 规 定 的劳务 派遣 的 主体 .从 而
导 致 合 同效 力 存 在 瑕 疵 .但 这 并 不 能 否 认 王 某 等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系 劳 务
关 系. 而非 劳动 关 系
组成 部分 .故法 院依 法判 定 王某 与
食 品公 司之 间存 在 劳动关 系
该公 司诉 称 .其 与 山东人 朱 某
本 案 中 .食 品公 司虽称 其 与朱
人 社 天地 .案例解 读 I A N t ~ ㈨臣 』
公 司支付 马某 加 班工 资 4 . 2 万 余
A N l 一 1 J t E D U 1 人社 天地 ・ 案例 解读
口 赵 新 政
当前 .劳务 派 遣 已成为 满 足企 业 弹性 用 工需 求 .调节 劳动 力市 场 供 求关 系 .降低 劳 动力雇 佣双 方 交
易 成本 的新 型用 工模 式 。但其 用人
不 用 工 、用 工 不 用 人 所 形 成 的 特 殊
才 中 心 发 放 .超 出 正 常 工 资 的 数 额 即是加 班 工资 。 马 某 系无 故 离职 , 不 同意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其主 张 . 法 院不 予采信 , 故 作 出 与 仲
请. 要 求 确认 其 与公 司在 2 0 1 3年 7
月至 1 2月 期 间 存 在 劳 动. 关系. 该 公
王某认 为其 系经朱 某介 绍 到食 品公 司 工作 .但从 未与 朱 某签订 过
任何 协议 。 亦从 未见 到过 上述 的《 劳
务派遣 协议 》
【 案例 2 】
用 工 单位 安排 加班 。 应 支付
加 班 费
马 某于 2 0 0 6年 4月 入 职 某 建
法 院审理认 为 .王 某与 公 司均
品 公 司 之 间 应 认 定 为 存 在 劳 动 关
公司 马 某 月工资 3 0 0 0元 。 工作 期 间周六 日不休 息 。 没有 加 班 费 , 2 0 1 3
年 7月 离 职 .要 求 法 院 判 令 建 设 公
司和 人 才 中 心 支 付 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案例 1 】
单位 和用 工 单 位 之 间互 相 推 诿 . 劳 动者也 缺 乏必 要 的证据 .此 类案 件
就会演 变 成疑 难复 杂案 件 通 过 以下 四类 劳务 派遣 典型 案 例 的法 理 剖析 .澄 清 了用人 单位 对 劳务 派遣认 识 上 的误 区 .找 到 了员 工被 侵 权 的症结 .为 矛盾 的解 决提 供 了思 路 .十分 有利 于 和谐 劳动关 系 的创 建
公 司与 个人 签 协议 。 劳 务 派
遣 效
王某 于 2 0 1 3年 7月 入 职 某 食 品公 司 . 岗位 为 车 间 包装 工人 . 后 在
工作 过程 中受伤住 院。 出院后 . 王 某 未 回 公 司 工 作 但 他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系 、 食 品 公 司主 张 其 与 王 某 系 劳 务
【 法官说法】
《 劳动 合 同法》 第5 7条 , 经 营 劳 务派 遣业 务 .应 当 向劳动 行政 部 门
依法 申请 行 政许 可 经 许可 的 . 依 法 办理 相应 的公 司登 记 。 未经 许可 , 任
工 资 仲 裁 委 裁 决 该 公 司 与 王 某 存 在 劳动 关 系 . 并 向 王 某 支 付 被 拖 欠 的 工 资 及 病 假 工 资 公 司 不 服 仲 裁 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