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内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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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发表意见,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1 五十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五十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七 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 八 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他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股
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
(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二) 如 果 董 事 会 在 收 到 前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
10 增加 原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后续 三十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股票进入
各条顺次延后
五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对前款规定进行修改。
11 四十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 四十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
一 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一 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18 五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 五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
主持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
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
东在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程序办理:
4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
2006 年 3 月 20 日董事会修订
会派出监管机构备案后,自行主
(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
持股东会议,但应聘请律师出具
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公司承
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分次取
得的股份分别计算每年可转让的额
度,即每次取得股份后,每年可转
让的数量为该取得股份数量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
持;
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1)股东名册;
印:
(2)公司债券存根;
(1)本人持股资料;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董事会会议决议;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监事会会议决议;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 公司应给予监事会或者股
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24 六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 六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 七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八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
2006 年 3 月 20 日董事会修订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 3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内容对照
修订 目次
1
2 3
4
5
6
条款 六
九 十二
十四
二十 三条 二十 七
原条目 内容
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 镜湖大道 8 号,邮政编码: 510800。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 元。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组织的 无限责任股东。
为的诉讼。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3 增加 原第四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后续 四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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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3 月 20 日董事会修订
各条顺次延后
四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对诉讼
凭证。
22 六十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 六十 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三 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四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
(一) 签 署 一 份 或 者 数 份 同
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
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
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四)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五)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四)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前款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 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 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 议费用。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 公司应给予监事会必要协 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23 六十 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议召开的 六十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四 股东会议,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 五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要求召
条款 六
修订后条目 内容
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 湖大道 8 号,邮政编码:510800。
九 十二
十四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 万 元。 公司不得成为对其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得成 为其他营利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事业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或监事
东或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新
பைடு நூலகம்
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的提案。
25 六十 修订第三项
六十 第三项
八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九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程规定的提出程序。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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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 三 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
通知公司所有股东;公司召开临时
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所有
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
股东。
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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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临
时提案,其他提案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26 七十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七十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三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四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事业部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等。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 股 10000 万 股 , 其 中 外 资 股 25,757,143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 主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登记后,可 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 减 少 公 司 资 本 而 注 销 股份; (二) 与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主体、期间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14 四十 增加第三款
四十 第三款
七
八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15 四十 增加第十一项,本条后续各项顺 四十 第十一项
八 次延后
九 (十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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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有股东。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20 五十 增加第七项,本条后续各项顺次 五十 第七项
四 延后
五 (七)如果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决权。
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
27 八十 采用现场投票进行表决时,每一 八十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四 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 五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
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
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主持。
19 五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 五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三 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 四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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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股 16000 万股,其中外资股 41,211,429 股 二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 七 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机构批准或备案登记后,可以购回 本公司的股票: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 将 股 份 奖 励 给 本 公 司 职 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购 股份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收购股份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按照 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股份不 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9 三十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 三十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
三 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 二 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担。
(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三)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16 五十 修订第二项
五十 第二项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一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17 五十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 五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一 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 四十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四十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三 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 三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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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3 月 20 日董事会修订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除上述情
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活动。
7 二十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 删除 后续各条顺次前提。 九 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 三十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三十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 二 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一 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