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厂内机动车辆建档检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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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厂内机动车辆建档检验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6.07.05
•【字号】京劳特发[1996]158号
•【施行日期】1996.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厂内机动车辆建档检验工作的通知(1996年7月5日京劳特发〔1996〕158
号)
各区、县劳动局,首钢、燕化、建工、市政、矿务、房管、铁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161号《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1996年劳动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决定自即日起在我市开展厂内机动车辆建档、检验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档、检验范围: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不含铁路机动车辆和矿山井上、井下轨道行驶车辆及已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行驶牌照的机动车辆)均在建档、检验范围之内。
二、首钢公司、燕化公司、市建工集团、市市政工程局、北京矿务局、北京铁路分局、市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市直接监察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建档工
作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
其它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建档工作由当地区县劳动局负责。
建档卡片一式三份,厂内机动车辆产权单位留存一份;市直接监察单位或区县劳动局留存一份;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留存一份。
在建档的同时发放厂内机动车辆行驶牌照。
各单位今年内建档率应达到60%以上。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每年一次。
检验工作由取得我局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
未成立检验机构的区县或市直接监察单位,检验工作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
检验人员应经我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四、收费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建档和检验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第176号收取费用。
车辆牌照和建档卡片、检验报告书等资料收取工本费。
各种有关资料请各区、县劳动局、市直接监察单位到我局宣教中心购买。
五、厂内机动车辆的产权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对厂内机动车辆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对不按规定进行厂内机动车辆建档和检验工作的单位,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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