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评要求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先行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自2015年7月本市实施《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以来,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措施对控制排放新增污染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的建设项目。
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建设项目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关于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
近三年来采取实际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即2013年以来形成的减排量,减去审批建设项目已经使用的减排量,剩余部分可用于2016年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后各年往后滚动),其中减排措施包括减排核定的减排量以及《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通过改善环境质量形成的减排量。
涉及民生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也可预支拟采取减排措施的减排量,拟采取的减排措施需列入各区年度减排计划,且预支的减排量须在下一年度所在区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中进行核减。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京环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2〕143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本市为改善空气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凡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房地产和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规定,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范围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中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排污单位,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的行业(附件1),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2019年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附件2),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注释:①更换同等或以下规模设备,不涉及项目扩能且工艺无变化的②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a.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办公用房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b. 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商业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不包括具体经营内容,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c. 不含生产的标准厂房(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d. 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平房(私房仅限原翻原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安全控制范围内);e. 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楼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f.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g.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寺庙、教堂建筑物、营业性室内健身及休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h. 其他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 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解读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解读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编制完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
现将《细化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依据一是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试点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函》(环办环评函〔2018〕286号),要求北京上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就环评分类管理等方面内容提出进一步优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对需通过修订法律法规解决的,可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对切实有效的措施可尽快在行政区域内试点实施”;二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市政府对北京市办理建筑许可相关改革工作提出的要求,开展项目分类管理改革。
二、主要修订内容对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五十大类、192个子项中本市常见的十五大类、27个子项进行调整,对2个子项进行提级管理、对17个子项中部分内容进行降级管理、对8个子项报告表类别提出增设评价专章要求。
(一)以“严格环境准入”为原则,围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上调个别需严格准入的项目类别如将“喷绘广告制作”项目纳入“文教、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类别”,按报告表类别进行管理。
将废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项目,由登记表提级至报告表进行管理。
(二)以“不断深化改革”为原则,下调一批管理模式成熟、环境影响可接受项目的分类级别将“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七大类的17个子项中,报告书或报告表类别涉及主体工艺之外的其他建设内容,进行降级管理。
如将“废旧资源加工利用”“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利用及处置”等项目主体工艺之外的建设内容由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进行管理。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首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绿色北京战略,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创新绿色低碳为动力,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绿色获得感,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筑牢绿色根基。
(二)工作原则——接续攻坚,久久为功。
保持战略定力,巩固拓展污染防治攻坚成果,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持续深化“一微克”行动,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问题导向,环保为民。
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根本目的,集中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减污降碳,绿色发展。
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系统保护,区域协同。
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主动靠前深化区域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果共享。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
收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6.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事项
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0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工作,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继续为建设单位开展自主验收提供法规、政策、标准、程序等咨询服务。
请各建设单位落实好验收主体责任,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对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8日(联系人:吕侠;联系电话:
82566261)。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来源:行政审批处时间:2019年12月10日点击量:[]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贯彻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和本市实际,更好更快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告: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细化规定》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提出了工程分析、水、大气、噪声、环境风险等专项评价的要求。
对《细化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类别,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议,报市生态环境局认定。
四、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注释:①更换同等或以下规模设备,不涉及项目扩能且工艺无变化的。
②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a.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办公用房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b.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商业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不包括具体经营内容,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c.不含生产的标准厂房(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d.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平房(私房仅限原翻原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安全控制范围内);e.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楼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f.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g.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寺庙、教堂建筑物、营业性室内健身及休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h.其他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16〕1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16〕19号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促进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提高,规范环境影响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依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对住所在本市的环评机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开展考核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环评机构管理规范要求1.环评机构应严格执行《资质办法》有关规定,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评文件,确保环评文件的技术性与科学性。
2.环评机构应加强对环评报告书(表)质量的控制管理,设置质量控制部门(岗位)。
环评文件报送前、修改后应由质量控制部门(岗位)或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把关,留存过程记录,并计入档案。
3.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环评工程师”)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应建立资质证书及签章使用管理记录,留档备查;机构资质证书缩印件应规范使用,去向可追溯;环评工程师应全日制专职工作。
4.环评机构应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完整档案;建设项目批复后20日内应完成归档,存档的环评文件应为资质、签章及签字齐全的终稿。
环评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在建设项目批复后30日内将完整档案交付本部存档。
二、环保部门检查与考核1.日常考核:市、区环保部门在环评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将对环评机构报送的第一版环评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及环评机构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打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京环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的污染物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及汽车维修行业)及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由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应出具总量指标意见。
区县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对同意其申请的,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
三、市、区县环保局内设环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对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情况进行审核;内设总量控制部门、污染防治部门对环评文件中替代削减方案进行审核。
四、“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经减排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烟粉尘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经减排核定的单位采取关停、清洁能源改造等措施的协同减排。
“可替代总量指标”核定时,应扣除企、事业单位为实现达标排放形成的削减量。
五、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替代,确需跨行政区替代的,须调出、调入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了减排效益的单位,其建设项目应优先获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六、市环保局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平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进行衔接,实行建设项目与替代项目总量动态管理。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京环发[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2〕211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精神,按照“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简化环保审批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具体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环评审批应在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完成;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环评审批应在有关部门核准之前完成;对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环评审批应在有关部门备案之后完成。
工作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分阶段并联审批、分层级组织协调、分行业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的要求,加强与立项节点牵头部门(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及其他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收到有关部门发出的《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告知单》后即可受理项目有关环评文件,同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二、除特殊区域外,对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对单独的土地一级开发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只需将有关材料报送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直接进行审查,并出具环保意见。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实行项目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对机关内部审批职责进行调整,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职能统一交由1个部门牵头办理,对于审批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主办部门牵头进行内部并联会签。
工作过程中还应建立行政审批人员岗位责任制,规定每一层级审批人员的审批时间、工作内容及办事标准,明确每个岗位审批人员的职责和责任,确保项目审批工作在规定限时内按时完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京环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16〕2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环评技术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10日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入库专家须同意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遴选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发展现状;(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责;(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兼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者优先),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或已退休且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身体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北京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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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京环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京环发〔2023〕9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本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
二、核算评价指标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评价,鼓励对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评价。
三、核算评价要求(一)核算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参照国家及本市发布的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见附件),优先使用地方标准,确定核算边界、收集活动数据、选择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京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规划环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意义规划环评是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并进行跟踪评价的方法与制度。
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划环评更加注重环境累积影响、区域性和间接连带性环境影响,突出强调环境管理从微观到宏观、从末端到源头、从点源到区域的发展要求。
实行规划环评对于从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
二、编制规划环评的范围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规划环评的重点是“一地、两域、十专项”,即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北京市发改委环评和节能登记流程
环评
一、流程
1、委托环评公司出具《环评报告表》(向环评公司提供厂区平面
图、实验室平面图、可研)
2、北京市环保局网上申报
3、通州环保局环评审批科勘察现场
4、递交纸质《环评报告表》
以上过程1-2步由环评公司完成,第4步由万生完成
二、费用3-4万元左右(参考工厂二车间环评费用)
三、流程1个月
节能登记
一、流程
1、填写《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申请表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递交至通州发改委经济科
2、通州发改委出具请示
3、携带区县请示、《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可研或项目申请报告,递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节能评估受理窗口(中环广场)
4、窗口受理后,与市发改委主管处室沟通后,加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专用章”,一份留档,一份随
项目文件流转。
二、无需费用
三、半个月左右。
环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备案操作流程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备案
操作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中环评类别由报告表调整为登记表,且无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纸质备案。
操作流程如下:
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填写纸质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二、现场申报。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地点,到相应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即时办理。
区政务服务大厅应即时受理,当场完成备案手续办理,向建设单位返回带有备案编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四、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由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存档,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纳入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
密级:填报日期:20XX年月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密级:填报日期: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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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评要求(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8)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9)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
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2)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4、含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放射性相关内容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专篇,如按照推荐标准中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5、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4)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5)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7)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2、工业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3)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3、房地产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3)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4)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3)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4)垃圾卫生填埋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5、餐饮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6、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燃烧设备烟囱及其他排放口须高于相邻住宅;(3)废水排放须进入市政管网,不得进入雨水管线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4)不准使用室外音响。
室内音响和高噪声设备须有减噪措施,达到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7、加油站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设置地下观测井;(3)不得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新建加油站,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改建加油站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4)地下罐区、输油管线须严格按照防渗、防漏、有监控装置的要求设计施工,地上设施须按京环气字[2000]11号文的要求,使用密闭式卸油、加油设备;(5)新建加油站用地范围应与居民住宅保持2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如防护距离不足20米,须征得居民的同意。
8、机动车修理业:(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排水应进入市政管线,废油、废液须有专门容器回收,不得随意排放,维修车间地面须有防渗漏措施。
洗车须使用循环水;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市政排水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不得新办机动车修理业;(3)喷漆及烘干须在专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须安装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稠密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喷漆及烘干设施。
9、洗衣业:(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3)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溶剂。
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
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10、移动通讯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2)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移动通讯经营许可证明。
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1)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2)不得在居民楼内生产、组装、维修含放射源装置;(3)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应在辐射活动终结后办理退役手续,实施退役。
退役完成后,放和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格式须与链接中的格式一致);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2)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3)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1份及扫描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同时应提供CAD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5、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放射性同位素的返回协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