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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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四、责任单位
生产与物料控制部、规划发展部
五、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流程
1、规划发展部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营业执照。
1.1、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3、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钱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的书面通知后,填写《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并报环保局备案。
3、在征得环保局认可后,规划发展部持立项和规划文件,交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完成)。
4、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局。由环保局组织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进行审查。由环评单位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产与物料控制部修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通过后,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批申请报环保局。
6、环保局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出具批复文件。(环境影
响报告书周期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获得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放置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划发展部应当重新书面报告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发展部要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申请后,填写验收申请,报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环保局验收完成时间为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10、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向环保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申请,经环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11、项目试生产期间,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应在试生产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两个月内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环保监测并编写验收监测报告。同时,上报环保局,由环保局组织现场验收。生产与物料控制、规划发展部共同组织相关单位对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
1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验收申请报告(表)、监测报告和验
收组意见报环保局。环保部门发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13、环保局子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环保局验收完成时间为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