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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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5.09
•【字号】沪建建[2001]第0315号
•【施行日期】2001.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建筑市
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建建[2001]第03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建设部和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促进上海建筑市场秩序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现就本市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规范工作的内容、重点和阶段性目标
(一)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不懈地抓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招投标管理职能与有形市场服务功能相分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切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的整治力度;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执法检查督办制度,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二)重点:查处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无证、越级、挂靠承接工程业务和出卖资质,违法转让监理业务,出卖图签,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国家和本市强制性标准,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地区和行业保护。
(三)阶段性目标: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法制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显著增强;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扭转;违法设置建设市场障碍的行业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到依法严惩;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
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实现阶段性目标的同时,注意从体制、机制、法制上查找漏洞,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章立制和严肃执法等措施,从根本上扭转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
二、整顿规范工作的依据
各单位要认真传达学习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俞正声部长和韩正副市长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其他领导的讲话精神,并以此指导上海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要执行“二法三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三、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一)加强领导
为切实组织开展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成立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
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工作。
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张惠民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黄健之市建委副主任
徐海峰市建设纪委书记
成员徐君伦市建管办主任
徐建群市建委监察室主任
马自强市建管办副主任
徐荣华市招投标办主任
宋耀祖市建管处副处长
霍维捷市勘察设计市场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徐君伦
副主任徐建群马自强
(二)职责分工
根据市和区(县)的职责分工,市管理的企业和工程项目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区(县)管理的企业和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为:1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
2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负责对本市一、二级施工企业、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和本市发包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整顿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建筑企业管理所(署)负责对属地内注册的本市三、四级施工企业整顿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3上海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和外省市进沪勘
察设计单位整顿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4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管项目建设单位整顿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区(县)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区(县)管项目建设单位整顿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5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负责对本市造价咨询机构整顿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6工程项目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问题,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安全监督总站提出处理意见,并与有关管理部门联系,进一步检查市场经营行为问题。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分为管理部门和企业自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查和建设部全面检查三个阶段。
(一)5月份,为市和区(县)建委(建设局)以及市和区(县)建筑业管理各部门自查阶段。
6月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查。
(二)5、6月份,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中介机构等单位自查阶段。
6月31日前,各企业将自查表按前述职责分工,分别报送各业务对口管理部门。
三季度,由市建筑业管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区(县)建筑业各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中介等单位复查,并汇总总结。
(三)在管理部门和企业自查以及逐级复查的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市、区(县)两级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7月份起,迎接建设部全面检查。
年底前,向建设部报告上海整顿规范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部门领导、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整顿规范工作的意义,特别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要切实
承担责任,组织、落实好整顿规范的各项工作。
要调集精兵强将,集中时间,务求完成阶段性目标。
同时要突出重点,把整顿规范工作与深化改革相结合,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与当前的工作相结合。
(二)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和从业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接受上一级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要按时报送自查情况表,对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列为“不良名单”公开曝光,同时还将作为复查、抽查的重点单位。
对在复查、抽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三)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
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自查表(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