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验光配镜处方原则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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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验光配镜处方原则
第一节近视眼镜处方准则
一、近视眼及处方特点:近视眼是外界平行光线进入眼球后,焦点落在视网膜之前的一种情况。
这段差距是不可能通过眼自身的调节作用来弥补的。
因此配镜的目的就是用镜片的屈光能力来弥补这段差距。
二、在近视镜处方时,要充分注意睫状肌调节痉挛的存在。
要知道调节痉挛不仅见于青少年也见于成年人,不仅见于轻度近视,也见于高度近视,因此要特别注意防止度数偏高。
三、从未戴过眼镜或一次增加度数较多者要注意睫状肌调节力不足。
要注意查近视力,防止看近困难。
四、青少年学生根据不同情况配0.8—1.0的视力的最低度数。
五、为了减轻调节负担,减轻近视度数发展,青少年学生在不同距离,宜配戴不同度数的眼镜,或者配戴渐进镜。
六、成年人配近视镜,若是近距离工作较多的人,度数应略低一点。
七、高度近视配镜应强调主觉验光,如果视力出入不大,应尽量取低一点,或者先按近视力选择度数。
八、、-8.0D以上的高度近视一般都有较明显的眼底病变存在,常常不能矫正到正常视力(加小孔镜可鉴别)
九、高度近视可以取由低到高逐步到位的方法。
十、青少年学生裸眼视力不到0.6者最好经常配戴。
十一、外隐斜的近视度数可以略高一点。
如果是显性外斜视可以试行超强度矫正,一般可增加1D-5D 平均2.5D。
十二、近视镜矫正的一般原则
1.浅度近视(AC/A偏低)完全矫正。
2.近视十集合过强(AC/A偏高)低度矫正。
3.近视十集合不足(AC/A偏低)完全矫正。
4.近视十外隐斜(AC/A偏低)强度矫正
5.近视十外斜视(AC/A偏低)超强度矫正。
十三、青少年学生近视配镜处方应过5关。
1.一减:减-0.25D
2.二加:加-1.5D
3.三平:平衡双眼视力
4.四问:“问”眼胀否,能否看近。
5.五走:走路时有无不适。
第二节远视眼镜处方准则
一、远视眼及处方特点
远视眼是外界平行光线进入眼球后焦点落在视网膜后面的一种情况。
它的特点是可以动用眼自身的调节功能把焦点向前移位。
配镜的目的并不是完全依靠镜片把焦点移到视网膜上来,而只是弥补调节的不足或者是改善调节与辐辏的紊乱关系。
二、远视成分分析
总和远视:阿托品麻痺下最好视力的最高度数。
例:20岁的男病人,矫正前视力为0.5,加+0.5DS视力达1.0,加到+1.5DS视力仍为1.0,再加到+1.75DS视力就下降,阿托品散瞳结果为+4.00DS,远视成分分析如下:
绝对远视:最好视力的最低度数,+0.5DS属于自身不能调节的部分。
显性远视:散瞳前最好视力的最高度数+1.5DS属于镜片可测出部分。
能胜远视:最高度数(+1.50)—最低度数(+0.50)=+1.00属于自身能调节部分。
隐性远视:总远视(+4.00S)—显性远视(+1.50S)=+2.50属于镜片不可测部分。
总远视:+4.0DS,阿托品散瞳后的最好视力的最高度数。
三、隐性远视占总和远视的成分,依年龄不同大约为如下比例:
幼小儿童约占3/4 10~20岁:1/2 20~30岁:1/3 30~40岁:1/4,40岁以后隐性几乎全部变为显性。
四、普通人群的眼屈光情况。
屈光度值=3.9- 年龄×0.25D,如12岁时应为3.9-12×0.25D=+0.9D,视力正常的高中毕业生中正视眼只占有2.8%,远视占84.1%。
五、远视眼处方总的原则是最好的视力(不仅是1.0)时的最高度数,但要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六、远视眼的具体处方准则:
1)不矫:6岁以前小儿远视居多,如果没有症状就是度数在+5.00D以上也无需配镜。
2)低矫:远视伴有外斜视,则以最好的视力,最低的度数处方。
3)欠矫:中老年人有远视且有视力较低或有视疲劳症状者,应在主觉验光验出最高度数后,下降0.25~1.0D配戴起来才会舒适。
4)正矫:如果仅仅是为了矫正视力,并无视力疲劳,则可用小瞳下的最高度数即只配显性部分,当然矫正视力应比较理想。
5)高矫:如果视力疲劳比较明显或矫正视力不满意则除显性部分外,需另加隐性部分的1/4,1/3或1/2。
6)全矫:如有内斜视,经1%阿托品散瞳后内斜完全消除。
则可按散瞳后的度数减去+1.00谓全矫。
7)过矫:如有内斜视,散瞳以后内斜度虽有减少,但仍未正位,可按散瞳度数不变。
8)强矫:如散瞳后斜视度数不变,可考虑试行在散瞳度数的基础上再加+1.0~1.50D。
9)超强矫:在全矫的度数时,看近仍有较大的内斜视,可在全矫的基础上再加+2.0~+2.50的阅读近附加,以便阅读时内斜度数减轻。
最适宜用渐进镜。
10)弱视矫:弱视患儿没有斜视者,可按散瞳结果每1.0D减去1/4~1/3,以矫正最好视力为原则。
七、配戴全矫或过矫的眼镜,应在半年——壹年时间内,在不影响眼位的情况下减少眼镜度数。
减少度数的标准可以用遮盖法检查,如又出现斜视或破坏了双眼单视表示度数减少不当。
八、度数较高的远视镜一时不能适应时,可采取先配较低度数的眼镜以后逐渐增加,或者在散瞳剂的配合下使用。
九、远视眼镜矫正视力不是以1.0为标准如果能配到1.2、1.5则矫正视力越高越好,因为这样能减少调节负担。
十、小儿的眼睛疲劳可以种种形式表现:眼充血、眼痛、头痛、不爱学习、眼痒、眼睑痉挛,揉眼睛,甚者视近阅读时间稍久欲作呕等等。
中小学生有上述症状时远视程度虽轻也应试行矫正,常常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节散光眼镜处方准则
一、散光眼配镜
(一)配镜指标:1、视力障碍。
2、视力疲劳。
(二)配镜原则:1、配戴舒适。
2、视力比较满意。
3、具有双眼单视功能。
(三)配镜难点:
1、客观验光结果和主观验光结果不一致。
2、最佳矫正视力和视疲劳之间经常发生矛盾。
(四)学术界的观点分歧
1、按客观检影结果,足度配镜。
2、按矫正最佳视力配镜
3、按配戴最舒服配镜。
4、作者的观点(1)配足最好,接受多少算多少。
(2)一般情况下逐向主观,特殊情况仍按客观,如:儿童弱视,斜视。
二、散光眼配镜处方特点及注意事项
1、散光眼及处方特点:散光眼是外界光线进入眼球后不能形成一个焦点,而是形成有一定间距的前后两条焦线。
散光的配镜矫正目的,就是用园柱镜片使两条焦线间的距离缩小,使焦线本身慢慢缩短,最终使两条焦线融合成一个焦点。
2、高度散光配镜处方时应从实际出发,不应完全以验光结果给予配镜处方,即不要单从物理光学的基础努力达到完全矫正,要知道临床上的散光与光学理论上的散光存在差异。
3、用光学方法矫正轻度散光时应极度小心,如果光学矫正有误差会使患者造成新的屈光不正,将原有的已经习惯了的屈光不正部分的矫正了,可能又遗留新的很不习惯的屈光不正。
特别对于视力降低的散光,光学矫正虽可明显地提高视力,如果遗留下轻度的屈光不正,由此带来的干扰症状往往令患者不能接受。
4、散光处方的原则是:宁小勿大,无论是远视散光还是近视散光,都是最好的视力,最低的度数,有人主张处方量比矫正需要略低1/8---2/8的散光度数。
5、理论和实践都证实同样度数的柱形屈光不正要比球形屈光不正影响力为小,所以轻度散光对视力的影响往往被人勿视。
6、合例散光—0.5DC180°, +0.75DC90°以下可以考虑不配。
不合例散光0.5D以下也应考虑配。
不合例散光是弱视治疗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弱视治疗对于存在近视或远视性不合例散光的病例作用甚微,且在视力发展时期,近视力的损害可能比远视力损害更具有导致弱视的危害性。
另外有资料报导5—7岁仍有不合例散光者可以予计将来一定会发展为近视眼。
因此对于幼儿不合例散光一定要认真处理。
7、任何度数散光无症状,无视力下降不需要配。
8、大量散光在儿童应充分矫正,尤其是有弱视的儿童必需按客观验光配给足度矫正,配后视力不如不配时也要配足。
儿童多能接受全矫。
9、小儿远视散光有时可作这样处理:
将散瞳检影的结果记录下来,待瞳孔恢复正常大小以后,复验试镜时将检影所得之正柱镜更换为与其度数相等的负柱镜,其轴位转换90°便可配镜。
根据小儿本来就有生理性远视及调节性强的特点,在配镜时凡遇到球镜≤+2.0DS时,可以大胆的删除,只保留柱镜,可能会达到较好的矫正效果。
10、小儿散光性屈光参差,不论远视性或近视性均易形成弱视,必需及早配镜而且应尽可能配足。
配好这种眼镜很不容易,必需注意由散光度参差或轴向参差所致的各种像扭曲和眼肌平衡障碍。
11、青少年学生的近视散光原则上应配,尤其是近视加深较快者更应配,以避免因散光引起调节过度加深近视。
12、有大量散光的青年人经矫正后视力只略有增进,但他的散光仍应足量矫正,经过数月持续配戴后视力通常会有较大提高。
13、大量散光的成年人矫正时应慎重,如果是正散光,不宜全量矫正,初次给予1/4—1/2的量即可。
以后再增加度数。
如果是反散光可略给大一点的量,一般来说未戴过眼镜的成年人(30岁以上)多不能接受散光的全矫正,因此成年人2.0D以上的散光应分次矫正。
14、新矫正散光的变化如果超过1.0D,轴向超过10°将难以接受,所以新的散光眼镜处方有时作些折中是必要的,完全准确地矫正必须在几个月内分步骤进行。
15、左右眼的球镜相差3.0D,柱镜相差超过3.0D者,或者球柱总和相差5.5D者,经试戴后可适当减少度数。
散光大减散光,球镜大减球镜,二者都大者,首先在不大影响矫正视力的情况下,先减球镜,以后再减散光。
具体减多少应根据症状、视力来确定,应该注意的是减少度数稍多,会因双眼不同视或不等象视产生视力疲劳。
尤其在看近时因使用不同度数的调节力很容易产生视力疲劳症状。
一般来说当减少度数超过1.0D时,比较容易产生症状,但少数人融象能力很强,度数相差很大也能适应。
16、复性散光配镜调整度数时:
(1)如有头晕、恶心、行走不便,减球镜、柱镜不变。
(2)如有视物偏斜、地面或平面物体偏斜,调整柱镜度数及轴位,球镜不变。
17、高度屈光不正同时伴有轻度散光时,如除去散光、矫正视力不大影响,则可只用球镜而不必加用散光。
因为患者通过眼前强度球镜的光学中心向正前方注视时须仅有球面屈光作用,但当视线通过镜片斜看时,使要产生散光作用。
大约1.0D球镜倾斜20°便可产生0.12D的柱镜效应。
1个10.0DS的球镜倾斜15°便可产生1.0D的散光,因此任何轻度柱镜是不适合和强度球镜联合在一起处方的,一般来说强度球镜联合其1/20的柱镜(如--10.0DS/0.5DC)在光学上是毫无意义的。
18、有一种特殊病例,主诉视力疲劳症状严重,测定双眼屈光性质不同,轴位也不同。
如 R+0.5DCA90°
L-0.5DCA180°
这种病例只要配戴舒服也可大胆处方,若有难以接受者,可按被检者的用途决定取舍。
远用:去掉“+”号柱镜,用负柱镜解决近视问题。
近用:去掉“-”号柱镜,用正柱镜解决近用问题。
提示:对异轴散光(即双轴位成正交者)应尽量避免,因为这种散光所配眼镜,患者是很不容易接受的。
19、斜轴散光,如有症状应严格矫正。
20、斜轴散光初戴时往往不适,若用两个不同轴向可以获得同样良好的视力,则应选择靠近垂直或水平轴位,如70°、80°则选80°;160°、170°则选170°。
21、对于双眼斜轴散光,如果看物偏斜,反复调整屈光度和轴位均无效,只好放弃一眼。
22、混和散光常合并着不同程度的弱视,即使检影结果很准确,也很难使每个病例的视力都能提高到正常范围。
23、混和散光开处方时必须是柱镜度数为球镜度数两倍以上。
否则,应重新计算是否为混和散光。
24、混和散光的矫正方法,为先用球镜找出较好视力,按所剩散光性质再用柱镜。
25、混和散光屈光度在1.0D以下,无明显视力减退也无视力疲劳者,不必配镜。
26、如果混和散光程度较轻,可先用正球镜矫正后再加负柱镜。
27、混和散光:青年人近作业不多或为野外作业者,正柱镜少给。
中年人远视力不减低,而有视疲劳者可只用正柱镜。
28、儿童混和散光,应看眼位决定球镜与柱镜的符号。
内隐斜:球镜取正号,柱镜取负号。
外隐斜:球镜取负号,柱镜取正号。
29、混和散光配远用镜:轴向最好取垂直。
近用镜:轴向最好取水平。
30、电脑验光出现混和散光的处理方法。
1)电脑重复两次以上,看是否确实为混和散光。
2)如果近视力尚好,远视力欠佳可以负球镜处理不必考虑正柱镜(当近视眼处理)。
3)如果显示的近视散光度数较大,则以负柱镜处理,不必考虑正球镜(当近视散光处理)。
4)如果显示的远视度数大,则以正球镜处理不必考虑负柱镜(当远视眼处理)。
5)处理原则:谁大听谁的。
6)实在不好处理用裂隙片复查或进行检影。
31、散光的老花眼,当第一次戴散光镜,他可能早已习惯未被矫正的模糊象,比一个新的非常清晰
的象还乐于接受,对于这些病例要先用较低的散光片习惯后逐步到位。
32、散光被矫正,视网膜象已经是清晰了,但由于两条子午线的放大率不同。
因此视网膜象仍存在
变形,配戴者需要一段时间适应。
33、散光眼矫正不到正常视力是常见情况。
有人报导:散光为1.5D时平均矫正视力为0.8; 3.0—3.5D时, 平均矫正视力为0.25—0.5。
另有人报导:散光<2.0D时, 矫正视力可达1.0; 2.0D时64%可达1.0; 2.25D—3.00时, 22%可达
1.0; >3.0D时仅8%可达1.0。
原因:人类散光眼有明显不能矫正的特点和独特的光学特点,也就是说眼球的实际散光和理论上存
在差别。
1)矫正散光时有一定程度的不规则残留散光,不能矫正。
2)残留散光随散光度数的增加而增加。
3)散光的矫正效果取决于不规则散光的残留程度,如果残留程度,残留在生理程度之下,视力才
能矫正到正常。
34、配散光可酌情顺序按以下方法处理:
1)配足。
2)部分矫正。
3)球柱等值。
4)不矫。
第四节老视的处方准则
一、配老花镜一定要先查明屈光状态,然后配近用度数,即二步验光法,不能按照年龄定度数,也
不能直接验近用。
二、先验出看远度数,然后按35岁为起点,以后每一岁加10度为基数,再根据配戴者的适用距离
进行调整,并保留一定的储备力。
老花镜的最高度数不宜超过+3.00~3.50D。
三、配老花镜的度数,应是当前适用的度数,不应偏高,如果主诉目标放大,清晰距离偏近,感到
不舒服,时间不持久,是度数偏高,辐辏不够所致。
可以用减低度数和调整瞳距,增加底向内的棱镜作
用来解决。
如看近距离偏远,阅读时间稍久即出现疲劳是度数偏低所致。
国内几位专家对于老花镜的常用度数:
朱学敏:
由40~75岁所需的老花镜度数是+0.5~5.0D,每增加5岁花镜就需要增加+1.0~+1.5D(近用标准
25cm)
40岁:+0.5D 45岁:+1.5D 50岁:+2.5D 55岁:+3.25D 60岁:+4.00 65岁:+4.50
70岁:+4.75D 75岁:+5.00
缪天荣: 30岁以后每年增加+0.10
45岁:+1.5D 50岁:+2.0D 55岁:+2.5D 60岁:+3.0D
蒋顺复: 35岁以后每年增加+0.1D
45岁:+1.0D 50岁:1.5D 55岁:+2.0D 60岁:+2.5D 60岁以上+3.0D。
一般情况最高不超过+3.5D
四、配老花镜最忌过矫,因为如果度数过高,调节集合的关系将遭到破坏
五、配老花镜一般情况一次变化度数不宜太大,一次以不超过+1.0D为宜,否则难以接受。
六、配老花镜一定要非常明确适用距离。
记住,尤其是高龄老人按什么距离配的眼镜,就只适用这个距离使用,因为年龄越大调节范围就越小,因此有时候需要配几付不同度数的老花镜适应不同距离的需求。
调节范围值:45岁—78cm 50岁—28cm 55岁—15cm 60岁—3cm 65岁—2cm 70岁—0cm
七、配老花镜度数的三大因素:①静态屈光②年龄③工作距离。
八、屈光参差和老花镜:戴老花镜时两眼视线常注视眼前一定距离的目标,视线主要通过镜片的中心部,几乎不受镜片周边的三棱镜作用的影响,所以屈光参差大一点也能接受。
但光学中心的设定要求较高,尤其是瞳高的设定,如果不合适,可能是不能接受的原因。
九、散光和老花镜:如何处理老花镜的散光有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㈠、如果过去没有戴过散光镜,近用散光的视觉干扰常比较大,需要比较长的适应时间。
㈡、有散光不矫正又常常是视力疲劳的重要原因。
㈢、注视近处时在双眼辐辏的同时,还发生眼球回转运动。
向下转→内回转→向内收→向上转→外回转
因此看近时和看远时散光轴向(有时度数)常不同。
在散光度大于2.5D时,老花镜必须另测轴向和度数。
十、在配老花镜时,为了眼不疲劳应保持正相对调节和正相对辐辏大于负相对调节和负相对辐辏。
十一、老花眼是一个逐步加重的生理现象,但如下情况可以出现反常。
㈠、度数逐步变浅:
①核性近视
屈光指数增加
②早期白内障
㈡、度数突然变浅:糖尿病、(血糖增高)、磺胺药、缩瞳剂
㈢、度数快速加深:青光眼、眼底病。
十二、为配老花镜者检测远用屈光状态时,决不能马虎,要注意发现屈光不正给患者带来的视力下降或视疲劳症状。
远用屈光不正的矫正,常常能给患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大大提高生活质量。
第五节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处方原则
一、屈光参差配镜处方准则
1、力争双眼能同时使用,建立双眼单视功能。
2、退一步要求,两眼能同时看远,看近时只用一眼;两眼能同时看近,看远时只用一眼。
3、一眼看远,一眼看近。
4、尽可能不出现某一眼完全不用的情况。
5、配镜后不产生复视,是屈光参差配镜处方的又一准则。
但对明显隐斜的屈光参差患者的矫正,此种病人在未矫正屈光参差时一眼视力好,另一眼视力模糊,但无眼肌不平衡现象——视疲劳。
当用眼镜或用接触眼镜矫正后,由于视敏度的提高,两眼对目标产生了清晰的形象而出现眼肌不平衡的现象——视疲劳,不适或复视,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多可逐渐习惯适应。
经过戴镜半年仍不能适应者,可试用三棱镜矫正,如仍不能接受可以手术矫正隐斜视。
6、传统的观点认为两眼屈光参差每相差0.25D则视网膜上影象大小就产生0.5%之差,而相差5%为两眼融象的最大限值。
因此通常主张用普通镜片度数相差不能超过2.5D。
7、现在认为屈光参差在4.0D以下其视象不等多在3%以下,通常能全部矫正,且可得到正常的立体视。
8、屈光参差在4.0D~5.0D时视象不等多在3—4%之间,多数可接受矫正,且可得到较好的立体视。
9、屈光参差在5.0D~6.0D时,视象不等在4~5%之间,为可接受不可接受的临界值,应争取全矫,且有得到立体视的希望。
10、屈光参差在6.0D以上时影象不等多在5%以上,通常难以接受全部矫正。
11、1980年有人报导一例屈光参差在11.75D之单眼高度近视,经矫正后仍保有正常的矫正视力和融象功能。
12、屈光参差配镜处方不要受度数框框的的约束,不要受单眼矫正视力的好坏所左右,更不能因配戴舒适而满足,关键是检查双眼单眼功能。
能否有二级单视功能是处方的主要依据。
13、记住:屈光参差配镜处方必须经过双眼单视功能检查,没有经过双眼单视功能检查的处方是不可靠的。
尤其是青少年。
如果因为处方错误影响双眼单视功能,有可能给配戴者带来终身遗憾,而对处方者来说则是一个不可原谅的错误!
14、屈光参差度数较大的高度数眼,可逐步到位。
降低的原则是能保持最低的双眼单视功能,降低的方法是散光度数大减散光,球镜度数大减球镜,两者都大,在不太影响视力的情况下,先减球镜,再减散光。
15、青年及成年人屈光参差患者。
A、倘无自觉症状,视物也无困难,仍保持双眼单视功能者,可不配镜矫正。
因为如果是高度屈光参差的两眼即使尚无斜视亦往往存在眼肌不平衡因素。
在未矫正前,不会发生主观症状。
矫正以后虽然视力增进,但却使潜伏性的眼肌不平衡表现出来,隐斜可以变为显斜,以至发生复视,使症状恶化。
B、屈光检查系交替视力,如一眼正视或轻度远视,用于看远,另一眼近视,用于看近,虽无精确立体视觉,但无任何不便也无配镜要求,不必配镜。
C、如有视力模糊,视力疲劳现象,则需要配镜。
16、对有屈光参差的儿童,应尽早在6岁以前矫正其全部屈光不正。
要达到两眼戴镜时的调节力处于平衡状态。
因为矫正不平衡时容易造成视力疲劳和某一眼近视度数迅速加深。
大脑对于两眼睛所发放的关于调节活动的神经冲动是等量的,是根据视力较好的那只眼睛的调节需要来定量的。
这就容易使另一只没有远视的或已经近视的眼睛调节过量。
17、当屈光度相差较大或屈光性质又不相同时,大量参差造成的棱镜效应使眼球作不等量转动,致眼肌肌力不平衡,这是屈光参差患者戴镜产生视觉干扰症状的另一重要原因。
另外,由于人眼水平向融合储备可达30△左右,垂直向差异不能超过1.5△,2△以上则无法融合,因此装架时瞳高的设定非常重要。
18、配屈光参差眼镜时,调节平衡,融象平衡,眼肌平衡,几大矛盾并存,难度很大,几个平衡之间,发生矛盾时,首先解决融象平衡。
二、配镜处方一般准则
一、验配眼镜应分三大步骤:
验光、处方、装架。
二、验光和处方不能混为一团。
1、验光是检验光线进入眼球后的聚焦情况,或者说是检验眼球对入射光线的屈折能力。
它只能说明单只眼睛客观存在的屈光情况。
2、处方则是在单只眼睛客观存在的屈光基础上综合双眼的视力、调节、眼位及融象等多种功能状态,确定在两只眼睛同时使用时主观需求的眼镜度数。
3、“验光”是检验单只眼客观存在的屈光度数。
“处方”是确定双只眼同时使用时主观需求的度数。
三、处方前应详细了解配镜者的年龄、工作、生活情况和配镜的主要目的。
四、检测原配眼镜,了解配适情况是新配眼镜处方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验光、处方的关键在散光,散光的关键在轴位,一般情况下近视度数不怕低,远视度数不怕高,散光要验足,不超。
不论是近视散光、远视散光均取最低值。
六、配镜目的必须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视力不好,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症状。
如老花镜在什么距离看不清楚。
七、处方应从三个方面着眼:
屈光系统感觉系统眼动系统
五个方面着手:
视力平衡、调节平衡、眼肌平衡、融象平衡、调节和辐辏平衡(AC/A检测)
八、处方时要抓主要矛盾
1、以上5个平衡之间常常互相不能平衡,这时就应抓主要矛盾,要了解病人的要求是什么?病人的主要矛盾是什么?一定要搞清楚,然后从医学角度予以正确解决。
2、斜视:重点解决眼位。
3、屈光不正性弱视,重点解决屈光不正。
4、屈光参差性弱视,重点解决融象,双眼单视功能。
九、记住:虽然配镜的目的常常是为了提高视力,但不能一定要求“立竿见影”。
有时候也许刚配眼镜时的视力还不如不配,或者刚开始时很不舒服,都是很可能的。
十、光学中心的设定是处方的重要内容,一定要科学地设定。
一般情况下要求视线通过光学中心,避免产生三棱镜作用,但有时却要求三棱镜作用,老花镜缩小光心距即是典型例子。
思考题
1.远视眼配镜处方确定原则?
2.近视眼配镜处方确定原则?
3.决定散光处方时应考虑哪些问题?
4.轻度散光眼、高度散光眼应如何开具配镜处方?
5.屈光参差眼配镜处方原则是什么?
6. 老视的配镜处方确定原则?。